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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杭政复[2018]431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1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9年2月21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根据杭劳险(1998)168号《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迁子女工龄问题的通知》和杭信〔2012〕7号《关于“五八城迁”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通知》,申请人作为“五八城迁”人员,在1985年5月至1987年9月“农转非”期间的务工及劳动时间应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9个月工龄。2.经招工备案,申请人在1989年2月至1990年3月在西湖家私厂工作期间应认定视作缴费年限14个月工龄。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2.《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3.《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4.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5.《杭州市处理1958-1960年城迁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就地“农转非”审批表》。6.《证明书》。7.《城迁人员户籍证明》。8.《关于同意陈某某同志要求辞职报告的批复》[西家厂自(90)第13号]。9.《招工登记表》。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事实及情况。2018年10月9日,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申请,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及其档案,核定申请人视作缴费年限为1974年10月至1985年4月,共计10年7个月。当日,被申请人将认定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于1958年10月出生,申请人档案中《杭州市处理1958-1960年城迁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就地“农转非”审批表》记载申请人于1987年9月“农转非”,但袁浦乡政府于1987年6月出具的《证明书》记载申请人已在杭州市室内装饰中心连续做合同工二年零五个月,说明其脱离农业劳动已有2年5个月。根据《关于部分受株连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人教[1988]118号)的规定,申请人从年满16周岁,即1974年10月,到其脱离农业劳动期间,即1985年4月,期间可以视作缴费年限。《招工登记表》、《职工登记表》和《关于同意陈某某通知要求辞职报告得到批复》记载申请人于1989年1月经招工进入杭州西湖家私总厂,1990年3月21日辞职离开该单位。杭州西湖家私总厂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根据《关于原县以下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能否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浙老社厅字[2007]202号)第二点规定,申请人1989年1月至1990年3月在杭州西湖家私总厂的工作时间不能视作缴费年限。综上,被申请人所做的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2.《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名册表》、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退休审批以及申请人出生时间。3.《证明书》、《杭州市处理1958-1960年城迁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就地“农转非”审批表》、《从事个体经营的“五八”城迁子女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拟证明申请人系“五八”城迁子女,申请人于1987年9月“农转非”,申请人在“农转非”前脱离农业劳动时间已有2年5个月。4.《招工登记表》、《职工登记表》、《关于同意陈某某同志要求辞职报告的批复》,拟证明申请人1989年1月经招工进入杭州西湖家私总厂,1990年3月21日辞职离开该单位以及杭州西湖家私总厂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
申请人在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又补充提出:1.申请人作为“五八”城迁受诛连子女,视作缴费年限的认定应适用杭劳险(1998)168号和杭信〔2012〕7号,而非被申请人复议答复中所称的浙劳人教[1988]118号、劳人培(1985)23号、浙劳人培(1985)156号文件,且复议答复与被申请人信访答复的依据文件也不一致,应给予申请人计算连续工龄,并视作缴费年限。2.申请人在杭州市室内装饰公司工作的同时也耕种责任田,且视作缴费年限认定也并不一定要参加农业劳动。故应根据杭劳险(1998)168号和杭信〔2012〕7号文件给予申请人认定上述期间的工龄。3.申请人在杭州西湖家私总厂工作期间的工龄问题,能不能转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非申请人可以选择,且在招工进该单位时,也未告知进该单位不能视作工龄。自1984年起,应由企业为职工统一缴纳养老保险,并根据养老保险缴纳记录才能认定工龄。而申请人当年通过招工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该企业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且被申请人未尽到监管责任,由此造成申请人不能视作工龄的损失应由过错方企业和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杭社险信答字[2018]51号)。
经审查,本机关对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
1.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情况,予以采信;证据2为本案复议的标的,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证据4证明申请人办理退休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5证明申请人办理“五八城迁”人员“农转非”的情况,予以采信;证据6证明申请人在“农转非”前脱离农业劳动情况,予以采信;证据7证明申请人的户籍情况,予以采信;证据8、证据9证明申请人在杭州西湖家私总厂的工作情况,予以采信。
2.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为本案的复议标的,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2证明申请人办理退休及其身份情况,予以采信;证据3证明申请人系“五八城迁”子女认定、“农转非”及劳动情况,予以采信;证据4证明申请人在杭州西湖家私总厂的工作情况,予以采信。
3.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采信确认的证据,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出生于1958年10月,系“五八”城迁子女。2018年10月9日,申请人经所在单位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认定。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0年7个月的认定。申请人在杭州市室内装饰中心及杭州西湖家私总厂工作时间未被认定为视作缴费年限。
另查明,一、1987年6月20日,由杭州市室内装饰中心以及申请人所村、镇盖章确认的《证明书》中记载,至1987年5月,申请人陈某某已在杭州市室内装饰中心连续做合同工贰年零伍个月。
二、1989年2月,申请人经招工进入杭州西湖家私总厂工作。该单位系县以下集体企业。1990年3月21日,申请人申请辞职,该单位作出《关于同意陈某某同志要求辞职报告的批复》,同意其辞职。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关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10年7个月是否合法;2.关于申请人在杭州市室内装饰中心以及杭州西湖家私总厂工作期间是否应认定为视作缴费年限。
一、《关于部分受株连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人教[1988]118号)规定,“受株连子女”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为:“从一九六二年起,凡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其在农村参加劳动时间,可与其后在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迁子女工龄问题的通知》(杭劳险[1998]168号)规定,“为解决从事个体经营的‘五八城迁’子女的工龄问题,经研究决定:满16周岁的城迁子女参加农业劳动的时间至‘农转非’的这段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作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查明事实,申请人满16周岁(即1974年10月)至其“农转非”(即1987年9月)期间,其在杭州市室内装饰中心连续做合同工两年零五个月,并未参加农业劳动,也非从事个体经营,不符合前述文件规定的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故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杭州市室内装饰中心工作的两年零五个月时间不予认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并无不当。
二、浙老社厅字[2007]202号《关于原县以下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能否视作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第二点规定,“县以下小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未转入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在街道小企业未被招收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单位的,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申请人从1989年2月到1990年3月期间在县以下小集体企业(杭州西湖家私厂)工作,不符合前述文件规定的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故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杭州西湖家私总厂工作的时间不予认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并无不当。
三、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应优先适用杭劳险(1998)168号和杭信〔2012〕7号文件,不能适用浙劳人教[1988]118号,应给予计算连续工龄,并视作缴费年限”等主张,本机关认为,浙劳人教[1988]118号文件是现行有效的文件,当然应作为有关认定的依据,且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本机关前面一、二点的论述,依据杭劳险[1998]168号和杭信〔2012〕7号文件,也不能得出申请人在杭州市室内装饰中心和杭州西湖家私总厂工作时间可视作缴费年限的结论。故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认定为10年零7个月,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Ο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附:相关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