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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紧握发展密码建设法治城市示范
发布时间: 2019-10-30 15:13 作者:   来源: 司法部网站   浏览次数:

中央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其本质就是中央选择深圳作为国家队,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城市范例,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制度竞争。这是深圳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意义不亚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设立和小平同志九二南方讲话,每一个深圳人都应该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摩拳擦掌,奋力投身于这股时代浪潮之中。

在采访中,深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蒋溪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深圳40年的高速发展,最重要的密码,一个是创新,另一个就是法治。深圳40年一以贯之、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选择了一条法治之路。《意见》提出的五大战略定位之一是法治城市示范,足以证明深圳的法治之路得到中央的首肯。紧握发展密码,继续走法治之路,符合中央的期待。作为深圳法治战线上的奋斗者,应该更加坚定地用法治温和地呵护这座城市。

在法治城市示范建设中,司法行政系统肩负重要职责,在几个关键环节上将发挥重要作用:一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二是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城市,三是在法治社会建设上走在前列。

重新激活经济特区立法权

《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都有一个法治政策保障的问题,否则改革就寸步难行,或者与各地齐步走、归于平庸,失去先行示范的价值。法治保障的焦点就集中在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做好立法变通。经济特区立法权并不是新概念,早在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深圳进行了授权。而深圳也不负重托,既用立法为改革开放、经济腾飞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助力深圳成为我国影响最大、建设最好的经济特区;又坚持先行先试、变通创新,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参考。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特区立法的创新力度在弱化、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尤其是在破解影响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问题以及助推大湾区建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民生保障领域还较为薄弱,自身的立法能力也还不能满足需要。经济特区立法权早期的活跃与现今的相对沉寂形成了鲜明反差,亟需重新激活。

《意见》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期望是“用足用好”,远比《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合理运用”来得更猛烈,意义更深远。深圳要在遵循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原则下,运用好立法变通这把金钥匙。涉及深圳市事权事项的,直接通过特区法规和特区规章进行变通;涉及国家立法保留事项的,依程序报请批准变通,近期抓紧对城市更新条例、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养老服务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重点项目寻求变通;在变通工作机制上,要建立变通事前汇报制度和变通必要性评估制度。另外,要尽快就一些成熟、迫切事项提请国家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定。同时,建立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抓紧收集立法需求,以立法变通为灵魂,编制2020年立法计划和未来5年立法规划。

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上率先突破

《意见》明确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得益于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的高度重视,以及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深圳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一直保持领跑者姿态,在法治政府建设赛道上跑出了加速度:发布国内第一个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2012年获评第二届中国法治政府奖;2014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获评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奖;2018年9月,在《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8)》评估的100个城市中,深圳名列第一。从各项评估指标来看,深圳不但整体水平名列前茅,发展也较为均衡。但是,第一梯队并不等同于第一。当前,全市上下法治政府建设的共识还不够牢固,个别部门还处于较低水平;创新乏力,有影响力的改革项目渐少,花拳绣腿等脱实入虚倾向已经出现;运动式执法时有发生,行政决策等制度实施的精细化程度也有待加强。

基于此,在落实《意见》过程中,深圳要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抢抓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机遇,作为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牛鼻子和实现法治城市示范战略目标的突破口,为深圳夺得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城市金字招牌。要充分解读《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对标提升,打造一批示范项目,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法治政府建设新思维、打造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深圳标准。

在法治社会建设上走在前列

《意见》尽管没有就法治社会建设目标提出整体性要求,但对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社会治理等法治社会建设核心内容作出了具体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地方而言,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法治城市示范必然要求在法治社会建设上走在前列。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顶层设计有待完善,建设的标准体系有待设计,深圳的相关工作机制也有待建立,全社会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树立,依法治理短板较多,法律服务体系还不完备,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的机制也还不健全,法治社会建设呈现点状开花、参差不齐的局面。

因此,法治社会建设要实现走在前列,还有一些基础性工作要做,比如指标体系建设和工作机构建设;还有一些短板需要突破,比如全社会法治信仰的树立、群众守法激励机制和违法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提升、法律服务政策的开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以及基层、行业依法治理的问题。

司法行政系统将责无旁贷、真抓实干、解放思想、精准发力,既全力踢好特区立法权“主场”,积极投身法治政府创建“考场”,又营造法治“磁场”,激荡法治“力场”,为营商环境、社会风尚和法治社会建设注入强大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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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紧握发展密码建设法治城市示范
发布时间:2019-10-3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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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其本质就是中央选择深圳作为国家队,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城市范例,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制度竞争。这是深圳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意义不亚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设立和小平同志九二南方讲话,每一个深圳人都应该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摩拳擦掌,奋力投身于这股时代浪潮之中。

在采访中,深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蒋溪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深圳40年的高速发展,最重要的密码,一个是创新,另一个就是法治。深圳40年一以贯之、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选择了一条法治之路。《意见》提出的五大战略定位之一是法治城市示范,足以证明深圳的法治之路得到中央的首肯。紧握发展密码,继续走法治之路,符合中央的期待。作为深圳法治战线上的奋斗者,应该更加坚定地用法治温和地呵护这座城市。

在法治城市示范建设中,司法行政系统肩负重要职责,在几个关键环节上将发挥重要作用:一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二是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城市,三是在法治社会建设上走在前列。

重新激活经济特区立法权

《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都有一个法治政策保障的问题,否则改革就寸步难行,或者与各地齐步走、归于平庸,失去先行示范的价值。法治保障的焦点就集中在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做好立法变通。经济特区立法权并不是新概念,早在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深圳进行了授权。而深圳也不负重托,既用立法为改革开放、经济腾飞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助力深圳成为我国影响最大、建设最好的经济特区;又坚持先行先试、变通创新,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参考。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特区立法的创新力度在弱化、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尤其是在破解影响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问题以及助推大湾区建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民生保障领域还较为薄弱,自身的立法能力也还不能满足需要。经济特区立法权早期的活跃与现今的相对沉寂形成了鲜明反差,亟需重新激活。

《意见》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期望是“用足用好”,远比《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合理运用”来得更猛烈,意义更深远。深圳要在遵循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原则下,运用好立法变通这把金钥匙。涉及深圳市事权事项的,直接通过特区法规和特区规章进行变通;涉及国家立法保留事项的,依程序报请批准变通,近期抓紧对城市更新条例、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养老服务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重点项目寻求变通;在变通工作机制上,要建立变通事前汇报制度和变通必要性评估制度。另外,要尽快就一些成熟、迫切事项提请国家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定。同时,建立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抓紧收集立法需求,以立法变通为灵魂,编制2020年立法计划和未来5年立法规划。

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上率先突破

《意见》明确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得益于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的高度重视,以及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深圳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一直保持领跑者姿态,在法治政府建设赛道上跑出了加速度:发布国内第一个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2012年获评第二届中国法治政府奖;2014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获评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奖;2018年9月,在《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8)》评估的100个城市中,深圳名列第一。从各项评估指标来看,深圳不但整体水平名列前茅,发展也较为均衡。但是,第一梯队并不等同于第一。当前,全市上下法治政府建设的共识还不够牢固,个别部门还处于较低水平;创新乏力,有影响力的改革项目渐少,花拳绣腿等脱实入虚倾向已经出现;运动式执法时有发生,行政决策等制度实施的精细化程度也有待加强。

基于此,在落实《意见》过程中,深圳要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抢抓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机遇,作为打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牛鼻子和实现法治城市示范战略目标的突破口,为深圳夺得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城市金字招牌。要充分解读《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对标提升,打造一批示范项目,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法治政府建设新思维、打造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深圳标准。

在法治社会建设上走在前列

《意见》尽管没有就法治社会建设目标提出整体性要求,但对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社会治理等法治社会建设核心内容作出了具体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地方而言,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法治城市示范必然要求在法治社会建设上走在前列。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顶层设计有待完善,建设的标准体系有待设计,深圳的相关工作机制也有待建立,全社会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树立,依法治理短板较多,法律服务体系还不完备,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的机制也还不健全,法治社会建设呈现点状开花、参差不齐的局面。

因此,法治社会建设要实现走在前列,还有一些基础性工作要做,比如指标体系建设和工作机构建设;还有一些短板需要突破,比如全社会法治信仰的树立、群众守法激励机制和违法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提升、法律服务政策的开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以及基层、行业依法治理的问题。

司法行政系统将责无旁贷、真抓实干、解放思想、精准发力,既全力踢好特区立法权“主场”,积极投身法治政府创建“考场”,又营造法治“磁场”,激荡法治“力场”,为营商环境、社会风尚和法治社会建设注入强大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