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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1-16 15:28 作者:   来源: 市局立法处   浏览次数:

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并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一、立法背景 

1999年,城站广场综合管廊完成建设,这是杭州第一条地下综合管廊,也是浙江省第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其后,钱江新城综合管廊、西溪天堂综合管廊相继竣工投入使用。2016年,杭州被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定为地下综合管廊国家试点城市,规划建设7个试点项目,全长32.26千米,总投资超过50亿元,目前已基本建成。经二十余年探索,杭州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方面已积累了相当经验,初步形成符合实际的管廊建设和管理模式。 

二、起草过程 

为保障立法工作质量,杭州深入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一是深入研究,深刻把握建管规律。市建委广泛收集文献资料、总结提炼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经验;二是考察学习,比较分析确定立法思路。有关部门前往海口、深圳等地学习考察,认真研究上海、南京等城市最新立法成果,形成立法框架;三是听取意见,提高立法精度。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城投集团、钱江新城投资集团等建设单位,以及国电杭州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集团等主要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四是反复协商,确保立法科学。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协商和研究。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杭州在建的7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均位于市区。考虑今后各县、市在今后也极有可能推进综合管廊建设,为预留管理制度空间,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以避免今后县、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二是确定建设模式。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周期长、工艺复杂,资金投入巨大,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投资,办法规定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可以采用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 

三是健全入廊管理制度。规定在已建成管廊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的,应当在管廊内敷设;对已建成且在用的管线,不要求立即入廊,而是本着经济节约的方针,安排有序入廊;根据规划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在管廊外新建管线的,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特殊管线不宜入廊敷设的,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设定安全保护措施。明确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的维护管理职责;明确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划定规则;对禁止从事的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作了明确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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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6 15:28
信息来源:市局立法处 浏览量:

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并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一、立法背景 

1999年,城站广场综合管廊完成建设,这是杭州第一条地下综合管廊,也是浙江省第一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其后,钱江新城综合管廊、西溪天堂综合管廊相继竣工投入使用。2016年,杭州被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定为地下综合管廊国家试点城市,规划建设7个试点项目,全长32.26千米,总投资超过50亿元,目前已基本建成。经二十余年探索,杭州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方面已积累了相当经验,初步形成符合实际的管廊建设和管理模式。 

二、起草过程 

为保障立法工作质量,杭州深入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一是深入研究,深刻把握建管规律。市建委广泛收集文献资料、总结提炼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经验;二是考察学习,比较分析确定立法思路。有关部门前往海口、深圳等地学习考察,认真研究上海、南京等城市最新立法成果,形成立法框架;三是听取意见,提高立法精度。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城投集团、钱江新城投资集团等建设单位,以及国电杭州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燃气集团等主要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四是反复协商,确保立法科学。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多次协商和研究。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杭州在建的7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均位于市区。考虑今后各县、市在今后也极有可能推进综合管廊建设,为预留管理制度空间,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以避免今后县、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二是确定建设模式。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周期长、工艺复杂,资金投入巨大,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投资,办法规定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可以采用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 

三是健全入廊管理制度。规定在已建成管廊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的,应当在管廊内敷设;对已建成且在用的管线,不要求立即入廊,而是本着经济节约的方针,安排有序入廊;根据规划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在管廊外新建管线的,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特殊管线不宜入廊敷设的,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设定安全保护措施。明确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的维护管理职责;明确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划定规则;对禁止从事的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作了明确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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