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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台《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2-12 09:49 作者: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2月10日杭州市出台《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力保障支持企业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复工复产。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成立杭州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治保障市级专班,由市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意见》同时明确,各区、县(市)全面依法治区、县(市)委员会办公室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相关信息报送、沟通协调、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立足分类管理,加强执法力度。《意见》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分类管理,对根据政府统筹安排,符合政策规定并依法履行报批义务的企业复工复产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协同配合,优先保障生产急需物资车辆顺利通行。对未经政府同意阻断道路等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对利用疫情扰乱市场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惩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涉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监管、价格、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等方面的疑问或困难,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三是着眼公平公正,加大司法保障。《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企业劳资纠纷要依法妥善审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对因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合同履行、解除等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要充分考虑不可抗力等因素,依法援用公平原则等审慎处置;对因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企业,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涉企问题处置中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检察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行使法律监督权。

四是聚焦企业需求,精准法律服务。《意见》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司法行政服务保障力度,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组织律师公益服务团,提出针对性法律指引,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倡导和鼓励热心公益的律师为涉企纠纷提供免费代理;组织公证机关为受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及时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文件,减免办理电子证据保全等公证费用,帮助企业依法维权;组织调解专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排查疫情防控期间涉企各类矛盾纠纷线索,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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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台《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12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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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2月10日杭州市出台《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力保障支持企业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复工复产。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成立杭州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治保障市级专班,由市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意见》同时明确,各区、县(市)全面依法治区、县(市)委员会办公室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相关信息报送、沟通协调、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立足分类管理,加强执法力度。《意见》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分类管理,对根据政府统筹安排,符合政策规定并依法履行报批义务的企业复工复产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协同配合,优先保障生产急需物资车辆顺利通行。对未经政府同意阻断道路等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对利用疫情扰乱市场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惩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涉及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监管、价格、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等方面的疑问或困难,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三是着眼公平公正,加大司法保障。《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企业劳资纠纷要依法妥善审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对因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合同履行、解除等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要充分考虑不可抗力等因素,依法援用公平原则等审慎处置;对因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企业,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涉企问题处置中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检察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行使法律监督权。

四是聚焦企业需求,精准法律服务。《意见》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司法行政服务保障力度,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组织律师公益服务团,提出针对性法律指引,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倡导和鼓励热心公益的律师为涉企纠纷提供免费代理;组织公证机关为受疫情影响可能产生的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及时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文件,减免办理电子证据保全等公证费用,帮助企业依法维权;组织调解专门队伍,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排查疫情防控期间涉企各类矛盾纠纷线索,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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