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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举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9-22 09:05 作者: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杭州市司法局定于2020年10月9日举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听证会,欢迎各界人士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2点30分。

二、听证地点

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报告厅(杭州市民中心L座负一楼)

三、听证内容

(一)关于基层政府职能方面内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应当承担哪些指导、监督的职能?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大量条款均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这些规定是否合理?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业主大会方面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业主大会的议题、表决和会议方式的规定能否有效提高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的便利性,并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三)关于业委会方面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第二节规定了业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罢免,以及业委会的组成与职责、运行经费等内容,这些规定能否提高业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并实现对业委会的有效监督,促进其尽责履职?

(四)关于物业费方面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同一配套设施设备且物业服务标准相同的,鼓励采用同一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第四十七条对物业费的收交进行了规定,能否有效规范物业费的收交,并促使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与承诺一致?

(五)关于物业经营性收益方面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公示、查询和监督进行了规定,能否有效监管物业经营收支?

(六)关于相邻关系方面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相关权利人使用物业时的禁止行为,这些规定是否合情合理?

(七)其他相关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刊登在杭州司法局网站上,详细内容可登录http://sf.hangzhou.gov.cn/查看。

四、参加人员

凡是杭州市居民或者在杭州市居住满1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作为陈述人或者报名参加旁听,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本次听证会设立10个陈述席和30个旁听席。听证陈述人根据报名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所在的区域范围以及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旁听人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

五、报名办法

2020年9月23日起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9月27日。电话报名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2:30至5:00。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告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并准备书面发言材料;报名参加旁听的,请告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报名电话:(0571)88012348  传真:(0571)85256500

电子邮箱:178821215@qq.com




杭州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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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9-2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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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杭州市司法局定于2020年10月9日举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听证会,欢迎各界人士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

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下午2点30分。

二、听证地点

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报告厅(杭州市民中心L座负一楼)

三、听证内容

(一)关于基层政府职能方面内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应当承担哪些指导、监督的职能?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大量条款均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这些规定是否合理?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关于业主大会方面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业主大会的议题、表决和会议方式的规定能否有效提高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的便利性,并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三)关于业委会方面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第二节规定了业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罢免,以及业委会的组成与职责、运行经费等内容,这些规定能否提高业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并实现对业委会的有效监督,促进其尽责履职?

(四)关于物业费方面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同一配套设施设备且物业服务标准相同的,鼓励采用同一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第四十七条对物业费的收交进行了规定,能否有效规范物业费的收交,并促使物业服务人的服务与承诺一致?

(五)关于物业经营性收益方面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公示、查询和监督进行了规定,能否有效监管物业经营收支?

(六)关于相邻关系方面内容。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相关权利人使用物业时的禁止行为,这些规定是否合情合理?

(七)其他相关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刊登在杭州司法局网站上,详细内容可登录http://sf.hangzhou.gov.cn/查看。

四、参加人员

凡是杭州市居民或者在杭州市居住满1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作为陈述人或者报名参加旁听,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本次听证会设立10个陈述席和30个旁听席。听证陈述人根据报名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所在的区域范围以及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旁听人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

五、报名办法

2020年9月23日起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9月27日。电话报名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2:30至5:00。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告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并准备书面发言材料;报名参加旁听的,请告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报名电话:(0571)88012348  传真:(0571)85256500

电子邮箱:178821215@qq.com




杭州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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