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的工作部署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结合当前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实际,对杭司〔2017〕59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5.《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
三、修订说明
(一)主题上侧重完善机制。根据《杭州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杭信办〔2016〕6号)中关于失信黑名单的定义,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关于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层级的规定,将文件主题侧重于完善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二)结构上侧重程序性。在结构上规定了“信息归集、信用公布、结果应用、异议处理”四个部分,侧重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信息的管理程序,即我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如何归集、发布、应用。
(三)内容上侧重实务性。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当前管理实际,内容上以法律服务机构实务操作为重点进行了规定:
1.信息归集中,根据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主体不同,区分了市本级和全市两个层级的信息归集主体。市本级为主体作出的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至市局办公室;全市相关信息每半年汇总一次至市局办公室。
2.信息公布中,在公布形式上,区分了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后未提起复议诉讼、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处罚三种情形,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在公布期限上,规定了机构3年、个人5年的期限,与《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司〔2016〕141号)一致。
3.结果应用中,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惩戒措施中,按照失信程度,区分了重点审查对象、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三种情形,对失信主体的惩戒覆盖更全面。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杭司〔2017〕59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杭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解读人:韩景磊
联系电话:85256626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2491034/2021-01131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司〔2021〕125号
登记号
关联类型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24 14: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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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的工作部署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结合当前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实际,对杭司〔2017〕59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5.《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
三、修订说明
(一)主题上侧重完善机制。根据《杭州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杭信办〔2016〕6号)中关于失信黑名单的定义,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关于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层级的规定,将文件主题侧重于完善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二)结构上侧重程序性。在结构上规定了“信息归集、信用公布、结果应用、异议处理”四个部分,侧重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信息的管理程序,即我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如何归集、发布、应用。
(三)内容上侧重实务性。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当前管理实际,内容上以法律服务机构实务操作为重点进行了规定:
1.信息归集中,根据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主体不同,区分了市本级和全市两个层级的信息归集主体。市本级为主体作出的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至市局办公室;全市相关信息每半年汇总一次至市局办公室。
2.信息公布中,在公布形式上,区分了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后未提起复议诉讼、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处罚三种情形,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在公布期限上,规定了机构3年、个人5年的期限,与《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浙司〔2016〕141号)一致。
3.结果应用中,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惩戒措施中,按照失信程度,区分了重点审查对象、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三种情形,对失信主体的惩戒覆盖更全面。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杭司〔2017〕59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杭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解读人:韩景磊
联系电话:8525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