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12-00806
  • 统一编号:
  • -
  • 文件编号:
  • 杭司〔2012〕100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点击率:

各区、县(市)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4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对发生在杭州市、杭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自愿原则。开展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三)合法原则。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实施行政调解,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平等原则。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五)积极主动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沟通配合。

(六)调处结合原则。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应当依法履职,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久调不决或者久拖不结。

三、调解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对下列矛盾纠纷可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一)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各类行政争议。

(二)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处罚、监管、投诉查处等职能履行过程中,与职能履行相关的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第三方存在的民事纠纷。

(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的民事和行政纠纷。

(四)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有关的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民事纠纷。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法律服务投诉、处罚、监管等重点领域中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依职权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四、调解程序

(一)启动与受理。行政调解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也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启动,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对于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尽量启动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启动后,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告知调解起止期限、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

(二)组织与开展。司法行政机关应指派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涉及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民事纠纷由业务处(科)室负责组织调解,涉及行政纠纷和行政争议由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调解。对于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亲自组织调解,还可邀请相关专家、基层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专业调解力量参与调解。开展行政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并根据案件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分清利害、析法明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门的听证会或调解会听取意见,进行劝导、说服、教育。

(三)终结与回访。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调解(和解)协议或者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作行政调解书,案件处理程序终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行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跟踪、回访协议或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积极促成调解目的的实现。

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调解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行政调解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同志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市)司法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定期召开会议,掌握分析情况,落实措施,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实行政调解队伍。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要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建立行政调解案件的申请、受理、调查、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流程和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及其行为规范。要充分利用、整合人民调解室、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等各种资源和优势,有效借助网络等信息化平台,积极探索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的有机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附件: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调解申请表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调解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纠纷性质


争议事由


申请人意见

本人自愿申请行政调解,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人自愿申请行政调解,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意见


业务处室负责人意见


行政调解

办公室意见


9杭司〔2012〕10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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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91034/2012-00806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司〔201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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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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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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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8-30 16: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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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46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对发生在杭州市、杭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自愿原则。开展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三)合法原则。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实施行政调解,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平等原则。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五)积极主动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沟通配合。

(六)调处结合原则。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应当依法履职,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久调不决或者久拖不结。

三、调解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对下列矛盾纠纷可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一)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各类行政争议。

(二)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处罚、监管、投诉查处等职能履行过程中,与职能履行相关的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第三方存在的民事纠纷。

(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的民事和行政纠纷。

(四)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有关的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民事纠纷。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法律服务投诉、处罚、监管等重点领域中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依职权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四、调解程序

(一)启动与受理。行政调解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也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启动,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对于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尽量启动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启动后,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告知调解起止期限、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

(二)组织与开展。司法行政机关应指派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涉及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民事纠纷由业务处(科)室负责组织调解,涉及行政纠纷和行政争议由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调解。对于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亲自组织调解,还可邀请相关专家、基层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专业调解力量参与调解。开展行政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并根据案件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分清利害、析法明理,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门的听证会或调解会听取意见,进行劝导、说服、教育。

(三)终结与回访。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调解(和解)协议或者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作行政调解书,案件处理程序终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行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跟踪、回访协议或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积极促成调解目的的实现。

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调解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行政调解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同志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市)司法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定期召开会议,掌握分析情况,落实措施,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实行政调解队伍。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要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建立行政调解案件的申请、受理、调查、调处、回访、登记统计、立卷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流程和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及其行为规范。要充分利用、整合人民调解室、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等各种资源和优势,有效借助网络等信息化平台,积极探索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的有机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附件: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调解申请表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调解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纠纷性质


争议事由


申请人意见

本人自愿申请行政调解,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人自愿申请行政调解,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意见


业务处室负责人意见


行政调解

办公室意见


9杭司〔2012〕10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