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15-00953
  • 统一编号:
  • -
  • 文件编号:
  • 杭司〔2015〕115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点击率: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司法局

2015年12月3日


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本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接待地点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本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补填审批表。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杭司〔2015〕1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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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91034/2015-00953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司〔2015〕115号

登记号

-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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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

关于印发《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30 16: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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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司法局

2015年12月3日


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本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本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接待地点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本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补填审批表。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杭司〔2015〕11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