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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 2021-08-09 18:13 作者: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2021年6月18日至7月18日,《杭州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草案)》在杭州市门户网站(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850.html)、杭州市司法行政网站(http://sf.hangzhou.gov.cn/art/2021/6/18/art_1659435_58924435.html)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共收到6条市民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严重失信名单、失信惩戒措施、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严重失信名单,有市民提出意见,建议增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不动产登记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不动产登记秩序”的内容,也有意见提出设立永久失信名单。对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国办发〔2020〕49号文明确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由国发〔2016〕33号文确定。同时,《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列入条件由省级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囿于立法权限,对于上述意见未予采纳。永久失信名单同样无立法依据。

二、关于失信惩戒,有市民提出意见,在制定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事项时应慎重,尽可能消除对失信人员在水、气、电力、医疗、子女教育等基础公共服务收费方面的歧视,尽量避免影响其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和损害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予以采纳。另有意见提出,建议将在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事项增加扣减入户积分及取消人才引进居住证等惩戒措施。因该项内容与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有一定重叠,且措施补充清单内容不宜规定过细,故未予采纳。

三、关于加强行业组织监管。有市民提出意见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社会信用服务业的服务能力和公信力。对此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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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1-08-09 18:13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

2021年6月18日至7月18日,《杭州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草案)》在杭州市门户网站(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850.html)、杭州市司法行政网站(http://sf.hangzhou.gov.cn/art/2021/6/18/art_1659435_58924435.html)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共收到6条市民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严重失信名单、失信惩戒措施、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严重失信名单,有市民提出意见,建议增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不动产登记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不动产登记秩序”的内容,也有意见提出设立永久失信名单。对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国办发〔2020〕49号文明确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由国发〔2016〕33号文确定。同时,《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列入条件由省级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囿于立法权限,对于上述意见未予采纳。永久失信名单同样无立法依据。

二、关于失信惩戒,有市民提出意见,在制定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事项时应慎重,尽可能消除对失信人员在水、气、电力、医疗、子女教育等基础公共服务收费方面的歧视,尽量避免影响其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和损害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予以采纳。另有意见提出,建议将在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事项增加扣减入户积分及取消人才引进居住证等惩戒措施。因该项内容与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有一定重叠,且措施补充清单内容不宜规定过细,故未予采纳。

三、关于加强行业组织监管。有市民提出意见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社会信用服务业的服务能力和公信力。对此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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