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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 2021-09-23 11:36 作者: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8月18日至9月17日,杭州市司法局就在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上听证栏目(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833.html)及杭州司法局网站(http://sf.hangzhou.gov.cn/art/2021/6/11/art_1659435_58924417.html)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反馈意见两条:

1.部分条款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存在冲突,如《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形成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等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如果电子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显然不可能存在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2.部分条款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复。

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 第九条第三款是关于电子档案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介质形式的规定,登记簿和档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动产登记簿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的,对特定辖区内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予以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记录。《规定(草案)》根据《条例》规定,明确了应当采取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而档案是指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等,对于档案,根据申请方式不同,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没有规定必须是电子档案。因此,未予采纳。

2.关于部分条款重复的问题,我们予以吸收采纳,对于上位法已经有规定的,尽量不重复。为了衔接上下文,理顺逻辑关系,适当引用上位法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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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1-09-23 11:36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

8月18日至9月17日,杭州市司法局就在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上听证栏目(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833.html)及杭州司法局网站(http://sf.hangzhou.gov.cn/art/2021/6/11/art_1659435_58924417.html)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反馈意见两条:

1.部分条款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存在冲突,如《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形成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等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如果电子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显然不可能存在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2.部分条款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复。

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 第九条第三款是关于电子档案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介质形式的规定,登记簿和档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动产登记簿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的,对特定辖区内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予以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记录。《规定(草案)》根据《条例》规定,明确了应当采取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而档案是指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等,对于档案,根据申请方式不同,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没有规定必须是电子档案。因此,未予采纳。

2.关于部分条款重复的问题,我们予以吸收采纳,对于上位法已经有规定的,尽量不重复。为了衔接上下文,理顺逻辑关系,适当引用上位法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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