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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杭州市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第一批)》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9-24 16:29 作者: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为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杭州市将制发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杭州市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第一批)》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25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处。

附件:《杭州市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第一批)》

通信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邮编:310026

电话(传真):85252971

电子邮箱:sfj@hz.gov.cn


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杭州市文广旅游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杭州市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第一批)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轻微情节: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专利有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六)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七)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情节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八)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强制措施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九)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轻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十)未取得巡游出租车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的

强制措施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出租车道路运输证办理申请已受理。

(十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强制措施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申请已受理。

(十二)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强制措施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申请已受理。

(十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强制措施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1.运输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等事项所需的油漆、专用气体等单位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下,总数不超过5个单位;2.运输农药符合普通货物运输政策标准;3.运输少量其他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

(十四)未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强制措施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驶证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车,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办理申请已受理。

(十五)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轻微情节:1.涉案船舶立即停止航行或者作业;2.涉案船舶有证未携带,在限期内能提供。

(十六)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 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涉案金额较小,未明显扰乱电影市场管理秩序。

(十七)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强制措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轻微情节: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涉及的计算机等装置数量较少,未明显扰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秩序。

(十八)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轻微情节: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十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轻微情节: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轻微情节: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二十一)无证经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不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较小。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后及时履行。

关于公开征集《杭州市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第一批)》意见建议的公告.doc

《杭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审议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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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杭州市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第一批)》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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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杭州市将制发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杭州市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第一批)》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0月25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处。

附件:《杭州市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第一批)》

通信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邮编:310026

电话(传真):85252971

电子邮箱:sfj@hz.gov.cn


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杭州市文广旅游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杭州市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第一批)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五项。

轻微情节: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专利有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六)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七)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轻微情节:情节轻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八)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强制措施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九)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轻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十)未取得巡游出租车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的

强制措施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出租车道路运输证办理申请已受理。

(十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强制措施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申请已受理。

(十二)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强制措施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申请已受理。

(十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强制措施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1.运输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等事项所需的油漆、专用气体等单位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下,总数不超过5个单位;2.运输农药符合普通货物运输政策标准;3.运输少量其他危险系数较低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危害后果。

(十四)未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强制措施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行驶证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车,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办理申请已受理。

(十五)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轻微情节:1.涉案船舶立即停止航行或者作业;2.涉案船舶有证未携带,在限期内能提供。

(十六)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 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涉案金额较小,未明显扰乱电影市场管理秩序。

(十七)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强制措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轻微情节: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涉及的计算机等装置数量较少,未明显扰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秩序。

(十八)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轻微情节: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十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轻微情节: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轻微情节: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二十一)无证经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不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

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轻微情节: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较小。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后及时履行。

关于公开征集《杭州市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清单(第一批)》意见建议的公告.doc

《杭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审议稿)》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