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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荣在《学习时报》头版发表署名文章:通过诉源治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发布时间: 2021-09-30 15:28 作者:学习时报、平安鼎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9月22日,《学习时报》头版刊发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昌荣署名文章《通过诉源治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全文如下:

中国式现代化,一个重要特征是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实现现代化。这就决定了我们要深刻把握这一重要特征,把自觉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具体的,走好群众路线、扩大群众参与、维护群众权益、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等,都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去遵循和实践。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

充分认识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诉源治理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化与发展,是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的重要抓手,对于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是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防止我国成为“诉讼大国”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司法渠道,诉讼案件总量逐年上升。案件的快速增长,导致政法干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出现诉讼程序不到位、瑕疵案件增多等问题,导致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维护,影响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建立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执法司法质效,有利于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更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创新加强诉源治理,有利于促进传统“无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充分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更好地发挥礼俗规则、习惯法等在调节社会秩序中的价值和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多渠道解决,实现“情理法”有机统一。

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法治道路,具有显著优越性。我国法治建设始终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其核心是保障群众权益、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更多地促进社会和谐。相比世界上其他法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多地体现了预防性的特征,体现了从源头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创新加强诉源治理,通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做好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治理格局等,有利于使法律更好地契合全体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以改革精神、系统思维、务实举措探索诉源治理工作

浙江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如何“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一直是困扰浙江政法机关的现实难题。2018年初,我们以筹备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在省委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遏制案件过快增长势头”的要求。结合开展总结提升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六大工程,先后总结永康“龙山经验”、舟山“普陀模式”、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创新做法。2019年初,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我们探索诉源治理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增添了信心。我们通过召开会议、出台意见,以改革的精神、系统的思维、务实的举措,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诉源治理工作。

以县级矛调中心建设为牵引,创新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引导更多纠纷在诉讼外解决。一是创新构建“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吉县矛调中心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构建“县级矛调中心+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全科网格”体系,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二是全面加强调解这个硬核支撑。把调解工作作为诉源治理的基础工程,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大对各类调解资源力量的统筹力度,加强县、乡、村三级调解队伍建设,系统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工作体系。三是加快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并完善律师援助、特聘调解员介入、考核激励、责任豁免等配套机制,30%的行政案件通过中心协调化解,化解率列全国第一。四是完善“线上”调解平台。在全国率先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上线推广“浙江解纷码”等移动终端应用,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调解服务。

以扫黑除恶斗争为契机,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力压减各类刑事案件。一是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此为牵引,打造信息化、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惩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推进治安重点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有效铲除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二是集中打击多发性违法犯罪。探索开展新型涉网犯罪专项整治,研究出台防范打击“套路贷”案件规范性意见,实现“套路贷”案件断崖式下降。三是依法整治滥诉行为。省委政法委牵头省级政法单位出台文件,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违法滥诉行为的界定、惩戒措施适用情形、程序及政法各单位的职责分工等事项予以明确,合力打击违法滥诉等行为。探索建立滥用诉权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有效解决虚假诉讼甄别难、处罚难等问题。

以完善“醉驾”案件办理机制为切入点,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推动减少诉讼增量。一是完善“醉驾”案件办理机制。按照“重罪从重、轻罪从轻”的思路,探索多发易发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非罪化处理机制,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以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二是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先后出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完善分流、调解、速裁、快审及律师值班、量刑建议等机制,全省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不断上升。三是探索建立刑拘直诉工作机制。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推行刑拘直诉工作机制的意见》,扩大刑拘直诉案件范围,将适用范围从危险驾驶案逐步向故意伤害、盗窃、抢夺、诈骗、赌博等常见多发案件拓展。

重点处理好几个关系

诉源治理是一项多主体参与、多维度互动的系统工程,必须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深化诉源治理,应重点处理好几对关系。

正确处理诉源治理与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关系。规范提升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等治理机制,对有案不立、弄虚作假和人为设置障碍的,必须坚决纠正、严肃问责,切实防止出现新的“立案难”问题。

正确处理多元共治与发挥专门机关作用的关系。牢固树立大治理意识,巩固以党委政法委牵头,政法各单位为主体,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各方参与、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防止“单打一”问题,凝聚起强大合力。

正确处理“以调为要”与“以防为基”的关系。加强源头预防,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平安建设、执法司法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治理建议,止矛盾纠纷于未发。推动政法机关进一步转变执法司法理念、调整考核导向,真正实现让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

正确处理纠纷化解与公正司法的关系。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不断提升诉源治理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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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荣在《学习时报》头版发表署名文章:通过诉源治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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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学习时报》头版刊发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昌荣署名文章《通过诉源治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全文如下:

中国式现代化,一个重要特征是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实现现代化。这就决定了我们要深刻把握这一重要特征,把自觉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具体的,走好群众路线、扩大群众参与、维护群众权益、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等,都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去遵循和实践。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

充分认识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诉源治理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化与发展,是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的重要抓手,对于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是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防止我国成为“诉讼大国”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司法渠道,诉讼案件总量逐年上升。案件的快速增长,导致政法干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出现诉讼程序不到位、瑕疵案件增多等问题,导致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维护,影响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建立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执法司法质效,有利于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更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创新加强诉源治理,有利于促进传统“无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充分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更好地发挥礼俗规则、习惯法等在调节社会秩序中的价值和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多渠道解决,实现“情理法”有机统一。

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法治道路,具有显著优越性。我国法治建设始终强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其核心是保障群众权益、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更多地促进社会和谐。相比世界上其他法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多地体现了预防性的特征,体现了从源头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创新加强诉源治理,通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做好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治理格局等,有利于使法律更好地契合全体人民的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以改革精神、系统思维、务实举措探索诉源治理工作

浙江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如何“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一直是困扰浙江政法机关的现实难题。2018年初,我们以筹备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在省委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遏制案件过快增长势头”的要求。结合开展总结提升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六大工程,先后总结永康“龙山经验”、舟山“普陀模式”、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创新做法。2019年初,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我们探索诉源治理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增添了信心。我们通过召开会议、出台意见,以改革的精神、系统的思维、务实的举措,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诉源治理工作。

以县级矛调中心建设为牵引,创新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引导更多纠纷在诉讼外解决。一是创新构建“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吉县矛调中心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构建“县级矛调中心+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四平台+全科网格”体系,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二是全面加强调解这个硬核支撑。把调解工作作为诉源治理的基础工程,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大对各类调解资源力量的统筹力度,加强县、乡、村三级调解队伍建设,系统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工作体系。三是加快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并完善律师援助、特聘调解员介入、考核激励、责任豁免等配套机制,30%的行政案件通过中心协调化解,化解率列全国第一。四是完善“线上”调解平台。在全国率先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上线推广“浙江解纷码”等移动终端应用,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调解服务。

以扫黑除恶斗争为契机,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力压减各类刑事案件。一是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此为牵引,打造信息化、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惩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推进治安重点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有效铲除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二是集中打击多发性违法犯罪。探索开展新型涉网犯罪专项整治,研究出台防范打击“套路贷”案件规范性意见,实现“套路贷”案件断崖式下降。三是依法整治滥诉行为。省委政法委牵头省级政法单位出台文件,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违法滥诉行为的界定、惩戒措施适用情形、程序及政法各单位的职责分工等事项予以明确,合力打击违法滥诉等行为。探索建立滥用诉权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有效解决虚假诉讼甄别难、处罚难等问题。

以完善“醉驾”案件办理机制为切入点,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推动减少诉讼增量。一是完善“醉驾”案件办理机制。按照“重罪从重、轻罪从轻”的思路,探索多发易发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非罪化处理机制,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以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二是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先后出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完善分流、调解、速裁、快审及律师值班、量刑建议等机制,全省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不断上升。三是探索建立刑拘直诉工作机制。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推行刑拘直诉工作机制的意见》,扩大刑拘直诉案件范围,将适用范围从危险驾驶案逐步向故意伤害、盗窃、抢夺、诈骗、赌博等常见多发案件拓展。

重点处理好几个关系

诉源治理是一项多主体参与、多维度互动的系统工程,必须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深化诉源治理,应重点处理好几对关系。

正确处理诉源治理与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关系。规范提升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等治理机制,对有案不立、弄虚作假和人为设置障碍的,必须坚决纠正、严肃问责,切实防止出现新的“立案难”问题。

正确处理多元共治与发挥专门机关作用的关系。牢固树立大治理意识,巩固以党委政法委牵头,政法各单位为主体,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各方参与、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防止“单打一”问题,凝聚起强大合力。

正确处理“以调为要”与“以防为基”的关系。加强源头预防,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平安建设、执法司法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治理建议,止矛盾纠纷于未发。推动政法机关进一步转变执法司法理念、调整考核导向,真正实现让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

正确处理纠纷化解与公正司法的关系。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不断提升诉源治理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