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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工作规则》《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21-01092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 杭法联办〔2021〕2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点击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推进各地各部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工作规则》《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适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作出评估报告并进行评估结果运用的活动。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机制,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后评估。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进行后评估:

(一)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

(二)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

(四)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各方面意见较多的;

(五)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

第六条 已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组织实施。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组织实施。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负责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组织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估工作组织形式、具体内容和时间步骤等。

(二)成立评估小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开展后评估,并可以邀请高校、科研院所、社会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参与,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后评估,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承担过民意调查、论证评估等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参加后评估。

(三)开展评估调研。评估机关可以通过新闻网络媒体征集意见、统计分析、实地调研、文献研究、案卷评查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收集、分析有关部门、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听取和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评估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机关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是否需要继续实施。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包括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矛盾,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匹配;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四)文件的操作性。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备;程序是否简便、易于操作;表述是否规范准确,有无歧义。

(五)评估结果运用建议。提出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有效期届满重新公布的明确建议。同时,可针对配套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等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一般应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整体评估;仅需要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实施情况的,可以对该部分条款进行单独评估。对内容相近或相关的数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集中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一般应于后评估项目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经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完成。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结果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评估机关的部门预算管理,由评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法治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民生决策),需要采用民意调查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意调查,是指重大民生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作出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的,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问卷调查等形式,征询公众对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意见或建议的调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等就相同事项已实施统计调查的,民意调查工作一般不重复开展。

第三条 重大民生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民意调查。决策事项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作为民意调查执行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决策承办单位做好民意调查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民意调查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客观、诚信原则,做到独立、严谨、专业、公正。

第五条 第三方调查机构承接民意调查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具有与所开展民意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能力,以及健全的资料保管、保密制度等;

(三)在隶属关系上应独立于委托方和调查相关的利益方;

(四)具体调查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民意调查前,应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事项背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目标,确定调查对象及内容,重点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目的明确、用词简洁、通俗易懂。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结合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将民意调查与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相结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民意调查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调查方案。根据确定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制定合理公正的调查方案,明确总体思路、组织形式、实施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调查。成立调查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方案确定的总体思路、内容方法等,收集有效的数据信息,掌握了解各类民意情况。

(三)形成调查结果。调查工作小组审核汇总数据后,按时按质完成民意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被调查对象意见。民意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等内容。第三方调查机构制作的民意调查报告知识产权原则上应约定归委托方所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民意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并作为拟定决策草案的重要参考。决策承办单位在向政府提交决策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民意调查报告及有关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民意调查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第三方调查费用,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完整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承办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决策事项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遴选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城市建设、科技创新、依法行政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六条 被遴选参与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与咨询论证项目相关的建议可通过相关单位报送相关领导;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被遴选参与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政府形象的活动;

(四)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5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问题及对策;

(四)其他相关因素研究及修改建议。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并作为拟定决策草案的重要参考。决策承办单位在向政府提交决策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及有关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应及时、完整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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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91034/2021-01092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法联办〔2021〕2号

登记号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工作规则》《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9 14: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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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推进各地各部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工作规则》《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适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作出评估报告并进行评估结果运用的活动。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机制,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后评估。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进行后评估:

(一)涉及重大财政资金使用的;

(二)对民生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属于改革探索或先行先试的;

(四)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各方面意见较多的;

(五)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

第六条 已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组织实施。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机关组织实施。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负责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组织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估工作组织形式、具体内容和时间步骤等。

(二)成立评估小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开展后评估,并可以邀请高校、科研院所、社会专业人士和市民代表参与,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后评估,应当坚持专业性和中立性,不得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承担过民意调查、论证评估等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参加后评估。

(三)开展评估调研。评估机关可以通过新闻网络媒体征集意见、统计分析、实地调研、文献研究、案卷评查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收集、分析有关部门、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听取和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评估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机关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客观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管理成本;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是否需要继续实施。

(二)文件的合法性。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一致(包括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矛盾,各项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匹配;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四)文件的操作性。主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备;程序是否简便、易于操作;表述是否规范准确,有无歧义。

(五)评估结果运用建议。提出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有效期届满重新公布的明确建议。同时,可针对配套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等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一般应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整体评估;仅需要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实施情况的,可以对该部分条款进行单独评估。对内容相近或相关的数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集中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一般应于后评估项目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经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完成。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结果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评估机关的部门预算管理,由评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法治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民生决策),需要采用民意调查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意调查,是指重大民生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作出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的,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问卷调查等形式,征询公众对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意见或建议的调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等就相同事项已实施统计调查的,民意调查工作一般不重复开展。

第三条 重大民生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民意调查。决策事项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作为民意调查执行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决策承办单位做好民意调查相关工作。

第四条 民意调查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客观、诚信原则,做到独立、严谨、专业、公正。

第五条 第三方调查机构承接民意调查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具有与所开展民意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能力,以及健全的资料保管、保密制度等;

(三)在隶属关系上应独立于委托方和调查相关的利益方;

(四)具体调查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民意调查前,应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事项背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目标,确定调查对象及内容,重点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目的明确、用词简洁、通俗易懂。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结合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将民意调查与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相结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民意调查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调查方案。根据确定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制定合理公正的调查方案,明确总体思路、组织形式、实施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调查。成立调查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方案确定的总体思路、内容方法等,收集有效的数据信息,掌握了解各类民意情况。

(三)形成调查结果。调查工作小组审核汇总数据后,按时按质完成民意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被调查对象意见。民意调查报告应当载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所得的各类意见和意见分析等内容。第三方调查机构制作的民意调查报告知识产权原则上应约定归委托方所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民意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并作为拟定决策草案的重要参考。决策承办单位在向政府提交决策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民意调查报告及有关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民意调查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第三方调查费用,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完整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承办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决策事项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遴选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城市建设、科技创新、依法行政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六条 被遴选参与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与咨询论证项目相关的建议可通过相关单位报送相关领导;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被遴选参与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政府形象的活动;

(四)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5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问题及对策;

(四)其他相关因素研究及修改建议。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并作为拟定决策草案的重要参考。决策承办单位在向政府提交决策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及有关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应及时、完整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