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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21-01094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 杭司〔2019〕159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点击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发文主体和范围

按照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的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从制定主体行政性、调整对象外部性、文件内容规范性等方面准确界定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文件制定主体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二、严控发文数量    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要报请政府办公厅(室)立项同意。属于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原则上不得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探索建立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制度。

三、规范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一)规范起草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单位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并说明理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不少于30日。

(二)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起草单位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在提交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审核。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就其职责事项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核。送请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除法定情形外,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文件制定依据、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和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纪要、决定或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对材料是否完备、规范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提供说明。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和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三)规范集体审议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核后,起草单位要对审核意见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拟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及时与审核机构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提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后主要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请集体审议。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各制定机关的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四)规范公布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政府公报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一般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要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读说明,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及有关内容。除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以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规范后评估程序。探索建立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明确评估主体、标准和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组织评估,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评估由牵头实施机关或排名首位的实施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要加强舆情收集,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备案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送备案。备案审查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及时发现有件不备和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规范率。加强与同级党委、人大、司法机关有关工作机构的衔接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审机制,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进一步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制定机关和备案审查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要组织实施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和即时清理工作。根据上位法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积极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报送备案系统,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审查工作机制和动态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备案、审查、监督、清理网上办理。

五、加强督查考核

充分发挥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化管理。各地各部门要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经费安排等适应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注重考核的可操作性,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杭州市司法局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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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91034/2021-01094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司〔2019〕159号

登记号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9 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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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发文主体和范围

按照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的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从制定主体行政性、调整对象外部性、文件内容规范性等方面准确界定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文件制定主体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二、严控发文数量    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要报请政府办公厅(室)立项同意。属于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原则上不得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探索建立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制度。

三、规范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一)规范起草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单位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并说明理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不少于30日。

(二)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起草单位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在提交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审核。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就其职责事项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核。送请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除法定情形外,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文件制定依据、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和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纪要、决定或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对材料是否完备、规范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提供说明。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和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三)规范集体审议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核后,起草单位要对审核意见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拟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及时与审核机构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提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后主要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请集体审议。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各制定机关的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四)规范公布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政府公报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一般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要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读说明,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及有关内容。除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以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规范后评估程序。探索建立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明确评估主体、标准和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组织评估,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评估由牵头实施机关或排名首位的实施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要加强舆情收集,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备案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送备案。备案审查部门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及时发现有件不备和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规范率。加强与同级党委、人大、司法机关有关工作机构的衔接联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审机制,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进一步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制定机关和备案审查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要组织实施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专项清理和即时清理工作。根据上位法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积极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报送备案系统,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审查工作机制和动态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备案、审查、监督、清理网上办理。

五、加强督查考核

充分发挥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化管理。各地各部门要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经费安排等适应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注重考核的可操作性,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杭州市司法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