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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21-01095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 杭司〔2020〕51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点击率: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5号)精神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行政裁决事项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对行政裁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清理。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行政裁决事项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市、县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规章和以市、区县(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建议,报送同级司法局审查后,由本级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规章、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和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填报《涉行政裁决事项的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1)和《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拟定本地区清理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并汇总填报《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区、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二、编制行政裁决事项清单。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并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市级部门清单编制及公布情况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并将书面清单及向社会公布的印证材料等报送市司法局。区、县(市)该项工作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细化行政裁决流程。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本系统上级行政机关的对接,将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政府网站上公布。市级部门该项工作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并将书面程序性材料及网站公布的印证材料等报送市司法局。区、县(市)该项工作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报送行政裁决工作总结。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对近三年(2017年-2019年)本部门实施行政裁决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重点就本部门实施行政裁决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机制、配套措施、数据统计、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督促落实情况等)、特色亮点、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进行总结。

五、探索开展行政裁决试点。根据省《实施意见》要求,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但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由行政机关裁决更简便快捷的民事纠纷,省级有关部门经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行政裁决制度试点。同时,经省政府批准,市、县级政府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裁决权试点,集中行使行政裁决职权。各地各部门对开展上述试点工作有意见、建议的,请书面报送市司法局。

市级机关行政裁决工作总结和试点工作意见建议材料,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区、县(市)行政机关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各区、县(市)司法局汇总,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司法局联系。联系人:李杜白,电话:85252939;何毅,电话(传真):85252908,电子邮箱:hzsfjfwc@sina.com。

附件:1.涉行政裁决事项的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杭州市司法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1

涉行政裁决事项的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类别

清理内容

清理建议及理由

备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类别”栏应选填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2.“清理建议”应填报“拟废止”、“拟修改”或“拟继续有效”,并说明理由。对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在“清理内容”中列明具体条款内容。

附件2

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所涉文件总数

总计  件

清理情况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清理意见










备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清理意见”应填报“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

附件3

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区、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所涉文件总数

总计  件,其中区县市政府(政府办公室)文件  件,区县市政府部门文件  件

清理情况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制定主体

清理意见













备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清理意见”应填报“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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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2491034/2021-01095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司〔2020〕51号

登记号

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9 15: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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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5号)精神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行政裁决事项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对行政裁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清理。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规定行政裁决事项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市、县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规章和以市、区县(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建议,报送同级司法局审查后,由本级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规章、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和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填报《涉行政裁决事项的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1)和《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拟定本地区清理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并汇总填报《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区、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二、编制行政裁决事项清单。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并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市级部门清单编制及公布情况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并将书面清单及向社会公布的印证材料等报送市司法局。区、县(市)该项工作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细化行政裁决流程。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本系统上级行政机关的对接,将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政府网站上公布。市级部门该项工作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并将书面程序性材料及网站公布的印证材料等报送市司法局。区、县(市)该项工作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报送行政裁决工作总结。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对近三年(2017年-2019年)本部门实施行政裁决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重点就本部门实施行政裁决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机制、配套措施、数据统计、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督促落实情况等)、特色亮点、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进行总结。

五、探索开展行政裁决试点。根据省《实施意见》要求,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但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由行政机关裁决更简便快捷的民事纠纷,省级有关部门经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行政裁决制度试点。同时,经省政府批准,市、县级政府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裁决权试点,集中行使行政裁决职权。各地各部门对开展上述试点工作有意见、建议的,请书面报送市司法局。

市级机关行政裁决工作总结和试点工作意见建议材料,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区、县(市)行政机关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由各区、县(市)司法局汇总,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司法局联系。联系人:李杜白,电话:85252939;何毅,电话(传真):85252908,电子邮箱:hzsfjfwc@sina.com。

附件:1.涉行政裁决事项的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杭州市司法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1

涉行政裁决事项的规章、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类别

清理内容

清理建议及理由

备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类别”栏应选填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2.“清理建议”应填报“拟废止”、“拟修改”或“拟继续有效”,并说明理由。对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在“清理内容”中列明具体条款内容。

附件2

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所涉文件总数

总计  件

清理情况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清理意见










备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清理意见”应填报“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

附件3

涉行政裁决事项的区、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所涉文件总数

总计  件,其中区县市政府(政府办公室)文件  件,区县市政府部门文件  件

清理情况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制定主体

清理意见













备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清理意见”应填报“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