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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21-01097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 杭司〔2021〕70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点击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

现将《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5日

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要求,推进我市行政裁决工作,现制定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好行政裁决“分流阀”作用,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通过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围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指导,推动将行政裁决融入诉源治理等建设内容和要求,推动市县两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依法规范履行好行政裁决职责。通过确立一批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项目和示范点,积极发挥“头雁”示范作用,力争形成一批具有辨识度、可复制推广的示范成果,以点带面促进我市行政裁决工作整体上台阶。

二、主要内容

(一)示范化建设内容和要求

各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贯彻落实好《省实施意见》要求,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示范化建设工作:

1.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流程。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将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纳入本部门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裁决的工作程序、法律文书和操作规范,指导本系统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将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政府网站上公布,推动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2.开展行政裁决案卷评查。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对本部门、本系统近三年来已办结的行政裁决案卷,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实施意见》的规定,通过自查方式开展案卷评查并向市司法局提交评查报告。评查报告应当包括评查工作开展情况、评查案件情况、贯彻落实《省实施意见》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等。各单位评查报告须在8月底前完成,市司法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3.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加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储备,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整合调解组织资源、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裁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专业人员。

4.强化行政裁决宣传引导。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部门普法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提高行政裁决在群众中的认知度,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5.推动行政裁决融入诉源治理。促进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仲裁、公证、司法鉴定、信访等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告知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鼓励将行政裁决纳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建立中心与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工作协同机制。

(二)确定项目和示范点

根据工作安排,部分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已在市县两级公布的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所确定的裁决事项范围内,选取推荐了示范化建设项目及示范点,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针对这些项目和示范点,相关市级行政裁决机关要在完成上述示范化建设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以数据和案例为支撑,进一步突出工作亮点和特色,解决工作堵点和难点,力争形成一批具有辨识度、可复制推广的示范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对接,合力推进。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加强本系统内工作对接,主动与省级行政机关就行政裁决事项权力清单、工作流程等做好汇报沟通,同时加强对区、县(市)行政机关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市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在普法宣传、矛盾纠纷化解协调联动、人员培训、案卷评查等方面加强对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的指导。 

(二)加强调查研究,稳步推进。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指导,着眼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裁决工作,研究解决示范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加强向外地特别是工作先进地区的学习交流,拓宽视野,取长补短。鼓励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创新行政裁决工作体制机制。

(三)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推进。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提高行政裁决履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围绕本方案二(一)确定的示范化建设内容和要求逐项细化工作方案(包括预期目标、内容举措、工作计划及时间节点、存在困难与需协调事项等)于6月30 日前报送市司法局,示范化建设成果和总结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司法局。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示范化建设工作突出的,将在考评中酌情加分。

附件

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项目和示范点名单

1.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标准化建设

示范点:市财政局、拱墅区、富阳区

2.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诉裁对接机制

示范点:市市场监管局、桐庐县

3.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标准化建设

示范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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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91034/2021-01097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司〔2021〕70号

登记号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9 15: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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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

现将《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5日

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要求,推进我市行政裁决工作,现制定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好行政裁决“分流阀”作用,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通过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围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指导,推动将行政裁决融入诉源治理等建设内容和要求,推动市县两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依法规范履行好行政裁决职责。通过确立一批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项目和示范点,积极发挥“头雁”示范作用,力争形成一批具有辨识度、可复制推广的示范成果,以点带面促进我市行政裁决工作整体上台阶。

二、主要内容

(一)示范化建设内容和要求

各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贯彻落实好《省实施意见》要求,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示范化建设工作:

1.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流程。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将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纳入本部门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裁决的工作程序、法律文书和操作规范,指导本系统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将办理行政裁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政府网站上公布,推动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2.开展行政裁决案卷评查。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对本部门、本系统近三年来已办结的行政裁决案卷,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实施意见》的规定,通过自查方式开展案卷评查并向市司法局提交评查报告。评查报告应当包括评查工作开展情况、评查案件情况、贯彻落实《省实施意见》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等。各单位评查报告须在8月底前完成,市司法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3.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加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储备,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整合调解组织资源、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政裁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专业人员。

4.强化行政裁决宣传引导。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部门普法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提高行政裁决在群众中的认知度,引导群众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5.推动行政裁决融入诉源治理。促进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仲裁、公证、司法鉴定、信访等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告知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鼓励将行政裁决纳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事项,建立中心与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工作协同机制。

(二)确定项目和示范点

根据工作安排,部分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已在市县两级公布的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所确定的裁决事项范围内,选取推荐了示范化建设项目及示范点,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针对这些项目和示范点,相关市级行政裁决机关要在完成上述示范化建设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以数据和案例为支撑,进一步突出工作亮点和特色,解决工作堵点和难点,力争形成一批具有辨识度、可复制推广的示范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对接,合力推进。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加强本系统内工作对接,主动与省级行政机关就行政裁决事项权力清单、工作流程等做好汇报沟通,同时加强对区、县(市)行政机关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市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在普法宣传、矛盾纠纷化解协调联动、人员培训、案卷评查等方面加强对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的指导。 

(二)加强调查研究,稳步推进。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决工作的调研指导,着眼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裁决工作,研究解决示范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加强向外地特别是工作先进地区的学习交流,拓宽视野,取长补短。鼓励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创新行政裁决工作体制机制。

(三)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推进。市级承担行政裁决职责机关要提高行政裁决履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围绕本方案二(一)确定的示范化建设内容和要求逐项细化工作方案(包括预期目标、内容举措、工作计划及时间节点、存在困难与需协调事项等)于6月30 日前报送市司法局,示范化建设成果和总结材料于10月15日前报送市司法局。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示范化建设工作突出的,将在考评中酌情加分。

附件

行政裁决示范化建设项目和示范点名单

1.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标准化建设

示范点:市财政局、拱墅区、富阳区

2.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诉裁对接机制

示范点:市市场监管局、桐庐县

3.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标准化建设

示范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