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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的通知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21-01099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 杭依办〔2020〕4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点击率:

各区、县(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决策能力,现将《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升依法行政决策能力,根据《2020年法治杭州建设工作要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以及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聚焦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着力解决行政决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到2020年底,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项目依法决策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专题会议、专项培训等方式,深入学习并熟练掌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相关政策法规内容,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决策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要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依法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通过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推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全覆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经建议征集、审核论证、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审定后,把有关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入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0年7月底前,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要编制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决策机关原则上须编制本机关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时,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对公布的决策目录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要贯彻执行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指引,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的编制和公布,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取意见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提高公众参与实效。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同时报送民意调查报告及有关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事前介入、事中参与决策。贯彻落实征地、拆迁、拆违和美丽城镇建设等涉法事务清单,依法规范涉法事务共性问题。认真做好涉及疫情防控政府法律事务,为依法决策当好法律参谋。 

(五)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1年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第三方评估要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选取实施满1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强化决策后评估结果运用,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执行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决策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档案归档移交、档案收集整理质量、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利用、档案信息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完整收集、科学管理、有效利用。

(七)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为着力点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加强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强化司法所法制审核能力,加大购买法律服务力度,以基层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建设为着力点,推动解决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所和乡镇(街道)聘请法律顾问的统筹管理,配齐配强审查力量,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

(八)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对近年来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回头看”,通过自查、评估、检查、督察和考核等方式督促决策执行单位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各地各部门要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建设考核。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责任追究,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主体。

各地各部门围绕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底前,由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督查。自查及督查结果纳入2020年度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建设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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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91034/2021-01099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依办〔2020〕4号

登记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9 15: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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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决策能力,现将《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杭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升依法行政决策能力,根据《2020年法治杭州建设工作要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以及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聚焦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着力解决行政决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到2020年底,各地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项目依法决策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专题会议、专项培训等方式,深入学习并熟练掌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相关政策法规内容,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决策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要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依法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通过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推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全覆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经建议征集、审核论证、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审定后,把有关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入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0年7月底前,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要编制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决策机关原则上须编制本机关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时,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对公布的决策目录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要贯彻执行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指引,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的编制和公布,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取意见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提高公众参与实效。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同时报送民意调查报告及有关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事前介入、事中参与决策。贯彻落实征地、拆迁、拆违和美丽城镇建设等涉法事务清单,依法规范涉法事务共性问题。认真做好涉及疫情防控政府法律事务,为依法决策当好法律参谋。 

(五)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1年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第三方评估要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选取实施满1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强化决策后评估结果运用,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执行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决策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档案归档移交、档案收集整理质量、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利用、档案信息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完整收集、科学管理、有效利用。

(七)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为着力点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加强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强化司法所法制审核能力,加大购买法律服务力度,以基层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建设为着力点,推动解决基层依法治理“最后一公里”。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所和乡镇(街道)聘请法律顾问的统筹管理,配齐配强审查力量,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

(八)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对近年来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回头看”,通过自查、评估、检查、督察和考核等方式督促决策执行单位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各地各部门要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建设考核。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责任追究,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主体。

各地各部门围绕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并于2020年10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底前,由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督查。自查及督查结果纳入2020年度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建设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