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行政复议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正常开展,现就申请行政复议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及事项办理: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浙里办”APP,搜索关键词“行政复议申请”,按指引进行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办理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相关材料、联系承办人员等事项(详细地址见文末表格)。
二、关于确需现场办理的情况:确需当面申请行政复议或办理相关事项,应提前进行电话预约,并提供经过审批允许开展检测业务的医疗机构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同时需体温正常、健康码为绿码、行程码(除杭州市外)不带星号。位于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人员,请暂缓来访。经准许进入的人员,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一米以上距离,并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制度要求。如有隐瞒相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一般不安排实地调查、线下听证和调解等事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请予以配合。当事人及代理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予以中止,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
目前,机关干部下沉一线抗疫,部分承办人可能暂时联系不上,以及相关措施带来不便,请相关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相关事项如有变化,将通过杭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及“杭州司法”微信公众号及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行政复议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正常开展,现就申请行政复议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及事项办理: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浙里办”APP,搜索关键词“行政复议申请”,按指引进行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非直接接触方式办理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相关材料、联系承办人员等事项(详细地址见文末表格)。
二、关于确需现场办理的情况:确需当面申请行政复议或办理相关事项,应提前进行电话预约,并提供经过审批允许开展检测业务的医疗机构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同时需体温正常、健康码为绿码、行程码(除杭州市外)不带星号。位于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人员,请暂缓来访。经准许进入的人员,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一米以上距离,并自觉遵守来访和疫情防控的各项制度要求。如有隐瞒相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一般不安排实地调查、线下听证和调解等事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请予以配合。当事人及代理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的规定予以中止,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
目前,机关干部下沉一线抗疫,部分承办人可能暂时联系不上,以及相关措施带来不便,请相关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相关事项如有变化,将通过杭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及“杭州司法”微信公众号及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