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劳务派遣人员朱某在省第四监狱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眼睛、脸部、手部不同程度烧烫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获一次性伤残补助30891元,并且之后以继续治疗为由不定期到省第四监狱报销治疗费。2021年7月,朱某因一直未等到合适的眼角膜进行移植,遂向省第四监狱及派遣公司提出一次性赔偿50万元的要求。2022年1月,经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协调,以及区法院、残联等4家单位共同努力,终使朱某接受由杭州武林工贸有限公司支付145310元的协议。
一是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驻省第四监狱调解室选派5名资深调解员成立工作小组,在半年时间内走访朱某住所、所在社区、劳务派遣公司共6次,向其详细阐释工伤保险、伤残补助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朱某及其妻子沟通交流50余次,为其耐心解答相关法律疑惑,让朱某准确了解自身在法定范围内的可获得的赔偿金、补助金和护理费。
二是用心用情化解心结。针对朱某希望通过移植眼角膜恢复劳动能力的需求,协调省第四监狱与朱某共赴浙江邵逸夫医院,请求眼科专家当面向其解释眼角膜移植的配对难度和术后风险,朱某放弃眼角膜移植的想法;针对朱某提出一次性赔偿50万元的要求,调解员从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入手,讲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社保部门支付完毕,此后必要治疗费用由社保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予以报销,并表示将从情理角度帮助其向省第四监狱争取合理的相关补助,推动最终达成补偿协议。
三是多方联动履行到位。调解之初,调解员与法官、检察官等一起,共同分析其中法律问题,制定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联合社区、区残联、区法院等单位,主动上门进行联动调解;达成协议后,立即联系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并推动协议全部履行到位。
2011年4月,劳务派遣人员朱某在省第四监狱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眼睛、脸部、手部不同程度烧烫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获一次性伤残补助30891元,并且之后以继续治疗为由不定期到省第四监狱报销治疗费。2021年7月,朱某因一直未等到合适的眼角膜进行移植,遂向省第四监狱及派遣公司提出一次性赔偿50万元的要求。2022年1月,经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协调,以及区法院、残联等4家单位共同努力,终使朱某接受由杭州武林工贸有限公司支付145310元的协议。
一是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驻省第四监狱调解室选派5名资深调解员成立工作小组,在半年时间内走访朱某住所、所在社区、劳务派遣公司共6次,向其详细阐释工伤保险、伤残补助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朱某及其妻子沟通交流50余次,为其耐心解答相关法律疑惑,让朱某准确了解自身在法定范围内的可获得的赔偿金、补助金和护理费。
二是用心用情化解心结。针对朱某希望通过移植眼角膜恢复劳动能力的需求,协调省第四监狱与朱某共赴浙江邵逸夫医院,请求眼科专家当面向其解释眼角膜移植的配对难度和术后风险,朱某放弃眼角膜移植的想法;针对朱某提出一次性赔偿50万元的要求,调解员从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入手,讲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社保部门支付完毕,此后必要治疗费用由社保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予以报销,并表示将从情理角度帮助其向省第四监狱争取合理的相关补助,推动最终达成补偿协议。
三是多方联动履行到位。调解之初,调解员与法官、检察官等一起,共同分析其中法律问题,制定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联合社区、区残联、区法院等单位,主动上门进行联动调解;达成协议后,立即联系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并推动协议全部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