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2022年1月5日杭州市发改委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国家层面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69项: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制定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据此,《杭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列举了14种情形,主要是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进行细化,明确裁量标准。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杭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处
解读人:郑林
联系电话:85252971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2491034/2022-00055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司〔2022〕42号
登记号
关联类型
《杭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4-29 14: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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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2022年1月5日杭州市发改委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国家层面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69项: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制定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据此,《杭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第一批)》列举了14种情形,主要是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进行细化,明确裁量标准。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杭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处
解读人:郑林
联系电话:85252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