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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
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及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 2022-06-16 10:43 作者: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2022年4月29日至5月29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4453.html)和杭州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sf.hangzhou.gov.cn/art/2022/4/29/art_1659435_58925331.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23条建议,分别为:

1.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配送组织者、配送人、送餐员概念建议调整位置至办法前面部分如第三条处。

处理:采纳,将相应内容的位置前调。

2.第二十条中“为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加”,是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还是送餐员自己缴纳,应予明确。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自己无法单独办理;已社会保险费用依法由双方缴纳各自法定部分。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系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章的表述,本条对社会保险的参保和缴费亦未作出调整,故不采纳。

3.第二十条建议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明确送餐员劳动关系所属”,以免发生劳动纠纷时因主体不明而难以解决问题。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送餐员与劳务公司、科技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协议实践中有多种类别,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哪个单位是用人单位等,依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等有权机关在公民提出相应申请后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判断,事先主动依职权明确劳动关系所属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

4.第二十七条对平台过错致配送人、送餐员主体信息不明而影响消费者权益的处罚,建议增加首违不罚。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办法已规定对此种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

5.第十四条第三款中送餐员的定义做技术性修改。

处理:采纳。

6.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或明确政策,鼓励配送人为送餐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或者新型职业伤害保险”。

处理:部分采纳。目前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在劳动关系不明的情况下,只能由平台直接为送餐员参保;新型职业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是否为选择性关系,需待新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确定。

7.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增加极端恶劣天气禁止派单规定。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极端恶劣天气难以定义,且送餐有保障民生的作用,在保障安全和提高报酬的前提下应当尊重部分送餐员的送餐意愿。

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算法侵害送餐员权益的处罚,有执法权的单位应当增加网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处理:采纳。

9.建议办法名称去掉“配送”二次,因为外卖不局限于配送。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办法第二条已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制餐和配送环节。

10.第二条适用范围增加本市行政区域内。

处理:采纳。

11.第八条行业协会鼓励性条款较为柔性不易落地。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行业协会建立与否根据行业情况和从业者自主意愿决定,立法不能强制必须成立。

12.第九条阳光厨房对餐饮企业提出了较高软硬件要求,建议进一步调研。

处理:不采纳。阳光厨房在《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中已被规定为餐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餐品时的法定义务,非本办法创设。

13.第十五条建议增加“送餐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等内容。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需持健康证明。依法使用封签后,送餐员不直接接触食品,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无法律依据。

14.第十二条平台对无阳光厨房和封签的行为依法仅有技术支持义务,无提醒和报告义务,建议删除。

处理:采纳。

15.第十三条配送组织者应当是出餐人自己或受托的第三方,不是平台,平台仅为订餐交易提供撮合。

处理:餐饮外卖平台定性问题是新经济形态中难点问题,将作进一步研究。

16.第十五条配送人是谁应当向送餐员公示,但向消费者公示没有必要。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征求意见稿中的“公示”表示向所有人明示的意思,消费者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信息有知情权。

17.第十八条删除配送评价的情形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表述。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表述无实质差别,更精简。

18.第二十条删除“平台应用配送算法规则设定配送时限的,应分担送餐员商业保险费用”内容,因为个案认定有责可以承担损失,未认定有责前不一定有因果关系。

处理:采纳。

19.第二十二条使用配送交通工具的应当是送餐员。

处理:采纳。

20.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配送算法规则的描述中,删除“计算配送报酬”的描述内容。因为该款规定实质融合了算法规则与业务规则两类内容,看似规制算法但实质是对业务运营规则提要求,当前调度算法的场景仅限于订单分配环节,不涉及报酬构成和支付。

处理:采纳,对报酬机制另设一款予以规范。

21.第二十四条建议删除“正常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内容。理由是送餐员自主选择接单与否,劳动强度不由平台控制。

处理:采纳。

22.第二十八条对算法违规的处罚较为抽象模糊,建议删除。处理:将作进一步研究。

23.餐饮外卖配送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要落实“阳光厨房”的要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要有溯源机制,建立送餐员管理平台,杭州市数据局负责数据综合管理并通过政务网共享相关信息。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配送符合民事法律规范是应有之意;阳光厨房有关条款在《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中已有规定;配送溯源意义不明确,规章不可违法新增相对人义务;送餐员以某公司员工或合作者身份送餐时,收集和管理其个人信息缺少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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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及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2-06-1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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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9日至5月29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4453.html)和杭州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sf.hangzhou.gov.cn/art/2022/4/29/art_1659435_58925331.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23条建议,分别为:

1.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配送组织者、配送人、送餐员概念建议调整位置至办法前面部分如第三条处。

处理:采纳,将相应内容的位置前调。

2.第二十条中“为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加”,是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还是送餐员自己缴纳,应予明确。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自己无法单独办理;已社会保险费用依法由双方缴纳各自法定部分。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系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章的表述,本条对社会保险的参保和缴费亦未作出调整,故不采纳。

3.第二十条建议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明确送餐员劳动关系所属”,以免发生劳动纠纷时因主体不明而难以解决问题。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送餐员与劳务公司、科技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协议实践中有多种类别,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哪个单位是用人单位等,依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等有权机关在公民提出相应申请后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判断,事先主动依职权明确劳动关系所属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

4.第二十七条对平台过错致配送人、送餐员主体信息不明而影响消费者权益的处罚,建议增加首违不罚。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办法已规定对此种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

5.第十四条第三款中送餐员的定义做技术性修改。

处理:采纳。

6.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或明确政策,鼓励配送人为送餐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或者新型职业伤害保险”。

处理:部分采纳。目前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在劳动关系不明的情况下,只能由平台直接为送餐员参保;新型职业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是否为选择性关系,需待新型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确定。

7.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增加极端恶劣天气禁止派单规定。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极端恶劣天气难以定义,且送餐有保障民生的作用,在保障安全和提高报酬的前提下应当尊重部分送餐员的送餐意愿。

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算法侵害送餐员权益的处罚,有执法权的单位应当增加网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处理:采纳。

9.建议办法名称去掉“配送”二次,因为外卖不局限于配送。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办法第二条已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制餐和配送环节。

10.第二条适用范围增加本市行政区域内。

处理:采纳。

11.第八条行业协会鼓励性条款较为柔性不易落地。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行业协会建立与否根据行业情况和从业者自主意愿决定,立法不能强制必须成立。

12.第九条阳光厨房对餐饮企业提出了较高软硬件要求,建议进一步调研。

处理:不采纳。阳光厨房在《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中已被规定为餐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餐品时的法定义务,非本办法创设。

13.第十五条建议增加“送餐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等内容。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需持健康证明。依法使用封签后,送餐员不直接接触食品,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无法律依据。

14.第十二条平台对无阳光厨房和封签的行为依法仅有技术支持义务,无提醒和报告义务,建议删除。

处理:采纳。

15.第十三条配送组织者应当是出餐人自己或受托的第三方,不是平台,平台仅为订餐交易提供撮合。

处理:餐饮外卖平台定性问题是新经济形态中难点问题,将作进一步研究。

16.第十五条配送人是谁应当向送餐员公示,但向消费者公示没有必要。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征求意见稿中的“公示”表示向所有人明示的意思,消费者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信息有知情权。

17.第十八条删除配送评价的情形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表述。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表述无实质差别,更精简。

18.第二十条删除“平台应用配送算法规则设定配送时限的,应分担送餐员商业保险费用”内容,因为个案认定有责可以承担损失,未认定有责前不一定有因果关系。

处理:采纳。

19.第二十二条使用配送交通工具的应当是送餐员。

处理:采纳。

20.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配送算法规则的描述中,删除“计算配送报酬”的描述内容。因为该款规定实质融合了算法规则与业务规则两类内容,看似规制算法但实质是对业务运营规则提要求,当前调度算法的场景仅限于订单分配环节,不涉及报酬构成和支付。

处理:采纳,对报酬机制另设一款予以规范。

21.第二十四条建议删除“正常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内容。理由是送餐员自主选择接单与否,劳动强度不由平台控制。

处理:采纳。

22.第二十八条对算法违规的处罚较为抽象模糊,建议删除。处理:将作进一步研究。

23.餐饮外卖配送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要落实“阳光厨房”的要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要有溯源机制,建立送餐员管理平台,杭州市数据局负责数据综合管理并通过政务网共享相关信息。

处理:已向建议人释明。配送符合民事法律规范是应有之意;阳光厨房有关条款在《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中已有规定;配送溯源意义不明确,规章不可违法新增相对人义务;送餐员以某公司员工或合作者身份送餐时,收集和管理其个人信息缺少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