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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 2022-06-02 17:17 作者:   来源: 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4月29日至5月29日,杭州市司法局就在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上听证栏目(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833.html)及杭州司法局网站(http://sf.hangzhou.gov.cn/art/2021/6/11/art_1659435_58924417.html)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反馈意见十一条:

1、第二条。删去“个体工商户”的特别说明。理由是大街上的个体工商户较多且规模小,个体工商户很难做到?虽然《安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包含了个体工商户。

2、第十二条。删除“2个月”的规定。理由是(1)前面是“鼓励”,后面是“应当”。前后规定不一致。(2)《安法》第二十八条已经就上岗前作出了规定,本条的“2个月”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

3、第十三条,建议增加平台的责任。将其修改为 “应当将平台员工、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平台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理由:(1)保持与第五条第二款的统一;(2)平台的外送人员安全保障严重不足,平台主体应当承担该社会责任。

4、第十四条。建议删除。因为上位法《安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均对此有相同的描述。

5、第十五条。建议将“产权单位”修改为“产权单位或使用权单位”。因为很多商业综合体或园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未必是使用权人。

6、第二十条第(二)项。建议将“危化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理由是“危化品”是简称,法律文书应当用词规范。

7、第二十条第(三)项(其他同样)。建议将“有限空间”修改为“受限空间”。保持用词与GB30871-2022相统一。

8、第二十条第(四)项。建议删除。理由是做不到。例如很多的化学品储罐、精馏塔等设备设施,属于受限空间,但是技术上无法做到在其内部安装视频监控。

9、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有具体规定,不建议重复。

10、第二十七条。关于“重大风险点”,现行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是“重大风险点”为何?不建议创设性的随意添加概念。

11、第三十一条。建议将两个“或者”修改为“、”。一方面最终决定权的人未必是一个人,例如董事会的集体决定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集体决定等。

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于第1、3、5、6、7、8、9、10、11条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二、对于第2个意见中“2个月”规定的依据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这条前面的鼓励是指一般性的规定,后面的应当是专门指矿山企业。为了防止误解,我们对前后两句的顺序予以调整。

三、第十四条是关于特种作业资格的规定,这条的规定第二款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明确,并未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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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2-06-02 17:17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

4月29日至5月29日,杭州市司法局就在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上听证栏目(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833.html)及杭州司法局网站(http://sf.hangzhou.gov.cn/art/2021/6/11/art_1659435_58924417.html)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反馈意见十一条:

1、第二条。删去“个体工商户”的特别说明。理由是大街上的个体工商户较多且规模小,个体工商户很难做到?虽然《安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包含了个体工商户。

2、第十二条。删除“2个月”的规定。理由是(1)前面是“鼓励”,后面是“应当”。前后规定不一致。(2)《安法》第二十八条已经就上岗前作出了规定,本条的“2个月”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

3、第十三条,建议增加平台的责任。将其修改为 “应当将平台员工、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平台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理由:(1)保持与第五条第二款的统一;(2)平台的外送人员安全保障严重不足,平台主体应当承担该社会责任。

4、第十四条。建议删除。因为上位法《安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均对此有相同的描述。

5、第十五条。建议将“产权单位”修改为“产权单位或使用权单位”。因为很多商业综合体或园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未必是使用权人。

6、第二十条第(二)项。建议将“危化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理由是“危化品”是简称,法律文书应当用词规范。

7、第二十条第(三)项(其他同样)。建议将“有限空间”修改为“受限空间”。保持用词与GB30871-2022相统一。

8、第二十条第(四)项。建议删除。理由是做不到。例如很多的化学品储罐、精馏塔等设备设施,属于受限空间,但是技术上无法做到在其内部安装视频监控。

9、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有具体规定,不建议重复。

10、第二十七条。关于“重大风险点”,现行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是“重大风险点”为何?不建议创设性的随意添加概念。

11、第三十一条。建议将两个“或者”修改为“、”。一方面最终决定权的人未必是一个人,例如董事会的集体决定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会议集体决定等。

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于第1、3、5、6、7、8、9、10、11条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二、对于第2个意见中“2个月”规定的依据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这条前面的鼓励是指一般性的规定,后面的应当是专门指矿山企业。为了防止误解,我们对前后两句的顺序予以调整。

三、第十四条是关于特种作业资格的规定,这条的规定第二款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明确,并未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