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省厅组织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试行)。
现将《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起施行。2016 年 2 月 29 日《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浙司〔2016〕19 号)同时废止。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调研督察处。
附件4.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
浙江省司法厅
2021 年 8 月 30 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491034/2023-00162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登记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12 10: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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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省厅组织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试行)。
现将《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起施行。2016 年 2 月 29 日《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浙司〔2016〕19 号)同时废止。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调研督察处。
附件4.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
浙江省司法厅
202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