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上城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18-01024
  • 统一编号:
  • ZJAC40-2018-0004
  • 文件编号:
  • 杭府法〔2018〕16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1-12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解读:
  • 点击率:

上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请示》(上政发〔2018〕5号)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请你区抓紧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相应机制,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区要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推动复议专业化、提升复议公信力、发挥复议职能作用的工作目标,坚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创新,努力推动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加大“阳光复议”力度,强化复议能力建设,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强化工作衔接,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商对接,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之间的衔接互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普法工作,通过申请权告知引导、案件审理、法律文书说理、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普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上城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配合,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实现独立、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纠纷解决格局,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政府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行政复议体制。

(二)稳步推进。立足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纳入上城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确保行政复议职能、职责落实到位。

(三)注重实效。通过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机制,使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能作用明显增强。

三、主要内容

(一)集中行政复议职责

以上城区政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各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区行政复议局统一办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向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转送区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行政复议决定加盖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

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协同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法制办、区编办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相关问题,确保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各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编办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负责做好复议职能、机构、编制调整以及人员录用等工作,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区财政局负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做好区行政复议局招录(选调)、调配等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为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各街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三)实行“三统一”

1.统一受理。区行政复议局统一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区相关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直接告知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区依法具有复议职能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及时引导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

2.统一审理。区行政复议局统一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但应按照区行政复议局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大调查、听证、调解等审理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处理。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区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审核,经领导签发后,加盖区政府印章或者相应工作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建立健全复议工作机制

完善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听证质证、调解和解、集体讨论、请示报告、错案追究、案件回访、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卷宗归档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沟通机制,注重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在执法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加强区行政复议局与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行政复议办案协商机制。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区行政复议局及时反馈给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推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增挂“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简称区行政复议局),其主要职责是:

1.承办以区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2.承办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区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3.集中承办以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应的行政应诉案件;

4.承办区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区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5.拟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以及行政调解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负责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调查统计、分析研究、监督指导、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7.负责府院联席机制、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机制的建设。

(六)夯实复议队伍

充实、加强区行政复议局工作力量,根据工作需要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划转、核增相应行政编制,完善办案人员动态补充机制,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改革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按照人岗相适原则,优先考虑原先从事复议应诉工作、富有办案经验的行政编制人员,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与公职律师制度的衔接。行政复议初任人员应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落实行政复议接待、调解、听证等办案场所和行政复议办案有关装备,为区行政复议局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用房和听证审理室、接待调解室、档案室等功能用房,以及监控、摄像、速录电脑、打印设备等配套设施,保证基本适应行政复议工作所需。实地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工作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实行专用邮寄方式。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推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杭府法〔2018〕16号(上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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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91034/2018-01024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府法〔2018〕16号

登记号

ZJAC40-2018-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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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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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城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1-12 17: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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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请示》(上政发〔2018〕5号)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请你区抓紧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相应机制,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区要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推动复议专业化、提升复议公信力、发挥复议职能作用的工作目标,坚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创新,努力推动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加大“阳光复议”力度,强化复议能力建设,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强化工作衔接,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商对接,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之间的衔接互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普法工作,通过申请权告知引导、案件审理、法律文书说理、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普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上城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配合,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上城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实现独立、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纠纷解决格局,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政府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行政复议体制。

(二)稳步推进。立足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纳入上城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确保行政复议职能、职责落实到位。

(三)注重实效。通过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机制,使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能作用明显增强。

三、主要内容

(一)集中行政复议职责

以上城区政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各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区行政复议局统一办理,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向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转送区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行政复议决定加盖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

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协同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法制办、区编办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相关问题,确保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各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编办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负责做好复议职能、机构、编制调整以及人员录用等工作,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区财政局负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做好区行政复议局招录(选调)、调配等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为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各街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三)实行“三统一”

1.统一受理。区行政复议局统一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区相关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直接告知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区依法具有复议职能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及时引导申请人向区政府提出。

2.统一审理。区行政复议局统一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但应按照区行政复议局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大调查、听证、调解等审理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处理。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区行政复议局负责人审核,经领导签发后,加盖区政府印章或者相应工作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建立健全复议工作机制

完善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听证质证、调解和解、集体讨论、请示报告、错案追究、案件回访、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卷宗归档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沟通机制,注重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在执法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加强区行政复议局与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行政复议办案协商机制。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区行政复议局及时反馈给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推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增挂“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简称区行政复议局),其主要职责是:

1.承办以区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2.承办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区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3.集中承办以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应的行政应诉案件;

4.承办区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区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5.拟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以及行政调解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负责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调查统计、分析研究、监督指导、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7.负责府院联席机制、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机制的建设。

(六)夯实复议队伍

充实、加强区行政复议局工作力量,根据工作需要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划转、核增相应行政编制,完善办案人员动态补充机制,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改革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按照人岗相适原则,优先考虑原先从事复议应诉工作、富有办案经验的行政编制人员,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与公职律师制度的衔接。行政复议初任人员应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落实行政复议接待、调解、听证等办案场所和行政复议办案有关装备,为区行政复议局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用房和听证审理室、接待调解室、档案室等功能用房,以及监控、摄像、速录电脑、打印设备等配套设施,保证基本适应行政复议工作所需。实地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工作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健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机制,实行专用邮寄方式。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推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杭府法〔2018〕16号(上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