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德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18-01027
  • 统一编号:
  • ZJAC40-2018-0009
  • 文件编号:
  • 杭府法〔2018〕19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1-12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点击率:

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建德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请示》(建政发〔2018〕3号)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请你市抓紧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相应机制,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市要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推动复议专业化、提升复议公信力、发挥复议职能作用的工作目标,坚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创新,努力推动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加大“阳光复议”力度,强化复议能力建设,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强化工作衔接,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商对接,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之间的衔接互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普法工作,通过申请权告知引导、案件审理、法律文书说理、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普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建德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配合,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建德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建德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要求,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实现独立、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纠纷解决格局,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政府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市行政复议局

在建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增挂“建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简称市行政复议局),其主要职能是:

1.承办以市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2.承办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市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3.集中承办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应的行政应诉案件;

4.办理市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市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5.拟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以及行政调解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负责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调查统计、分析研究、监督指导、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7.负责府院联席机制、复议诉讼联席机制的建设。

(二)集中行政复议职责

对以建德市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以及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办理。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行使。

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配强复议机构人员

调整市法制办内设机构。增加相应的领导职数和中层职数,并相应增加行政编制以充实人员力量。在此基础上,必要时根据办案实际和案件增长情况,视情适当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或政府雇员进一步补充办案力量。

按照人岗相适原则,优先考虑原先从事复议应诉工作、富有办案经验的行政编制人员,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与公职律师制度的衔接。

(四)实行“三个统一”

1.统一受理。市行政复议局统一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相关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直接告知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杭州市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杭州市市级主管部门、建德市具有复议职能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及时引导申请人向建德市政府提出。

2.统一审理。市行政复议局统一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但应按照市行政复议局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大调查、听证、调解等审理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处理。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加盖市政府印章。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的案件,以市政府部门的名义作出,加盖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

(五)健全复议机制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引导、转送以及集中承办等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优化行政复议流程,健全审理机制,积极推动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局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办案协商机制。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牵头人、总协调人,统筹部署、研究协调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有关事项,确保改革有效落地。

2.协同推进。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负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牵头组织实施,按要求做好复议职能、机构、编制调整及人员录用等工作,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立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市财政局落实市行政复议局开办、集中办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电子化建设等经费保障工作。市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立案接待、听证审理等办公场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里统一部署,及时做好事项梳理、工作交接等工作。

3.强化保障。保障市行政复议局的办案条件,落实办案场所和办案有关装备,办案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实地调查取证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4.宣传引导。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及时知晓行政复议程序的变化,以及行政复议化解纠纷快、申请无费用等优点,加强行政复议救济途径宣传,提升公众知晓率和信任度,营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良好氛围。

5.做好评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后,及时评估改革工作的运行情况,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各个办案流程,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杭府法〔2018〕19号(建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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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91034/2018-01027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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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府法〔2018〕19号

登记号

ZJAC40-201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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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德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1-12 17: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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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建德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请示》(建政发〔2018〕3号)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请你市抓紧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相应机制,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市要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推动复议专业化、提升复议公信力、发挥复议职能作用的工作目标,坚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创新,努力推动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加大“阳光复议”力度,强化复议能力建设,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强化工作衔接,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商对接,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之间的衔接互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普法工作,通过申请权告知引导、案件审理、法律文书说理、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普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建德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配合,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建德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建德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要求,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实现独立、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纠纷解决格局,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政府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市行政复议局

在建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增挂“建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简称市行政复议局),其主要职能是:

1.承办以市政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2.承办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市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3.集中承办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应的行政应诉案件;

4.办理市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市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5.拟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以及行政调解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负责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调查统计、分析研究、监督指导、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7.负责府院联席机制、复议诉讼联席机制的建设。

(二)集中行政复议职责

对以建德市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以及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办理。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行使。

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配强复议机构人员

调整市法制办内设机构。增加相应的领导职数和中层职数,并相应增加行政编制以充实人员力量。在此基础上,必要时根据办案实际和案件增长情况,视情适当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或政府雇员进一步补充办案力量。

按照人岗相适原则,优先考虑原先从事复议应诉工作、富有办案经验的行政编制人员,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条件与公职律师制度的衔接。

(四)实行“三个统一”

1.统一受理。市行政复议局统一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相关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直接告知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杭州市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杭州市市级主管部门、建德市具有复议职能的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及时引导申请人向建德市政府提出。

2.统一审理。市行政复议局统一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但应按照市行政复议局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大调查、听证、调解等审理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处理。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加盖市政府印章。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的案件,以市政府部门的名义作出,加盖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

(五)健全复议机制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引导、转送以及集中承办等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优化行政复议流程,健全审理机制,积极推动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局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办案协商机制。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牵头人、总协调人,统筹部署、研究协调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有关事项,确保改革有效落地。

2.协同推进。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负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牵头组织实施,按要求做好复议职能、机构、编制调整及人员录用等工作,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立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市财政局落实市行政复议局开办、集中办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电子化建设等经费保障工作。市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立案接待、听证审理等办公场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里统一部署,及时做好事项梳理、工作交接等工作。

3.强化保障。保障市行政复议局的办案条件,落实办案场所和办案有关装备,办案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实地调查取证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4.宣传引导。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及时知晓行政复议程序的变化,以及行政复议化解纠纷快、申请无费用等优点,加强行政复议救济途径宣传,提升公众知晓率和信任度,营造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良好氛围。

5.做好评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后,及时评估改革工作的运行情况,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各个办案流程,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杭府法〔2018〕19号(建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