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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 (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3-20 17:24 作者:   来源: 杭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打造“面向世界、引领未来、服务全国、带动全省”的创新策源地,我市将《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列为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法规正式项目。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条例草案和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4月20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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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0日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以下简称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打造“面向世界、引领未来、服务全国、带动全省”的创新策源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大走廊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大走廊以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以下简称三城)为核心,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确定。

第三条【管委会职责】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以下简称大走廊管委会)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大走廊区域内的科技促进、人才服务、建设开发、产业发展等工作。

大走廊管委会可以根据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清单,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大走廊管委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浙江省、杭州市国资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对其出资控股的国有平台,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第四条【体制架构】 在保持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以下简称三区)行政区划、社会管理、财政收支、利益格局不变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大走廊内体制架构、重大规划、创新资源、产业发展、审批服务、资源要素、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融合发展。

三城管理机构由大走廊管委会和三区政府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双重管理,以大走廊管委会管理为主。三城根据大走廊总体目标定位、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结合各自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基础和特点、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明确发展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等。

第五条【财政保障】 市人民政府为大走廊发展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安排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大走廊的创新引导和产业带动作用。大走廊管委会负责对支持、建设大走廊的各类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日常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先行先试】 市人民政府支持大走廊在资源集聚、人才引育、金融支持、成果转化、项目审批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重大改革举措在大走廊落地。

以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开发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在大走廊范围内探索建立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法定机构管理体制。

第七条【定期报告】 市人民政府定期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走廊建设情况及目标实现情况。

大走廊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大走廊创新发展情况报告,公布重大创新成果、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八条【创新体系】 市人民政府支持符合重点前沿学科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大走廊,聚焦综合性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积极构建以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为龙头的新型实验室体系,加速国家医学中心、未来产业研究中心等重点平台建设。

支持在大走廊布局一批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紧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链条;积极引导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承担关键技术和设备预研项目,加速成果转化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九条【创新主体】 在大走廊建立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模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主体协同创新,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强化产学研合作,推进协同创新。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引领力和竞争力,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条【共享机制】 建立大走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中的重大问题。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对外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标准,向用户单位收取开放共享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科研管理制度】 在大走廊内探索实施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科技项目立项机制、过程管理机制和项目评价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

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完善科研诚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科研信用监管。

创新科研成果激励制度,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在大走廊内参与成果评估、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成果转化活动。高质量建设发展概念验证中心和验证所需的应用场景,促进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完善科研成果在大走廊的就地转化相关制度,深化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模式,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失败后的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大走廊内建立知识产权快速保护机制。

探索建立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通过共建专利池、结成产业联盟等形式,强化大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强化细分领域技术创新。

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十四条【人才高地】 推动大走廊着力打造全球高端人才“蓄水池”,聚焦创新驱动发展重大战略,积极参与全球人才竞争,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快速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竞争力。

在大走廊建立健全与人才高地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引进、培养、认定、服务、交流机制,在大走廊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和人才载体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

第十五条【人才引进】 大走廊实施按需精准引才政策,建立健全招才引智常态化机制,实施更为灵活、积极、开放、有效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

第十六条【人才培养】 持续对大走廊内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科技人才给予支持;鼓励开展前瞻战略科学家培育、卓越工程师培育,完善科技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专项支持措施,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选拔资助力度。

鼓励大走廊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大走廊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为导向,设立博士后科研机构,加强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

第十七条【人才认定】 市人民政府在高层次人才认定方面赋予大走廊更大自主权,支持大走廊管委会根据人才科研水平、科研成果、贡献价值等指标牵头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

探索对在大走廊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工作,具备一定专业理论水平和研发创造能力、技术转化的实用型科技人才的人才认定新制度。

第十八条【人才服务】 大走廊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措施,建设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推进人才服务市场化供给,在引进手续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户籍或者居住证以及出入境手续办理、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人才交流】 推动建立健全大走廊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企业及其他组织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机制。

探索新型科研人员人事关系制度,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流动机制,支持科研人员在保留与依托单位人事关系的基础上,与科研项目组建立合作关系。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探索推行科技特派员、企业特派员、科技创新协作员、科技成果转化员制度。

第四章  产业发展

二十条【重点产业】 大走廊管委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统筹大走廊产业发展布局、明确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新格局。

在大走廊范围内优先发展智能计算、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创新药、医疗器械、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先进能源材料等具有比较优势、前沿引领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量子信息、未来网络、虚拟现实、空天信息、脑科学和类脑智能等未来产业,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形成新质生产力,构建具有大走廊特色优势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第二十一条【产业集群】 大走廊管委会统筹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产业集群建设和产业链整体发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集群开展创新发展改革试验,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产业集群汇聚。

市人民政府支持大走廊发挥数字经济优势,打造国家级产业地标,提升产业能级。支持大走廊建设和布局未来产业社区,建设国家级未来产业先导区核心区,打造未来产业主策源地,促进大走廊率先形成未来产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产业联动】 鼓励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支持大走廊聚焦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组织实施重大创新引领型项目,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

建立常态化产业联动机制,推进产业平台统筹建设,深化区域合作,促进区域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形成竞合共赢、功能互补的产业协作体系。

第二十三条【产业生态】 加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支持产品和技术相近的创新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在大走廊创设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创新联合体。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产业化机制,孵化高附加值科技企业,推动大走廊产业价值链向中高端发展。

支持构建未来技术应用和产业融合的开放场景,完善提升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产业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招商统筹】 创新招商引资制度体系,打造科创经济总部集聚区。建立大走廊重大项目快速预审研判、调度推进招商服务制度。对大走廊内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符合区域产业定位和促进最优资源配置的原则,统筹项目布局引导,对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探索设立市级招商引资母基金,吸引全球头部投资机构、国家级产业投资基金与大走廊共建子基金,以资本合作带动项目落户。

鼓励国有投资平台以股权投资带动新兴产业项目引进。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统一规划】 在大走廊内探索统一规划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

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纳入杭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管理。

大走廊管委会设置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大走廊发展规划、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大走廊管委会组织编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建立科学统一的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大走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由大走廊管委会提出,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报请批准。

第二十六条【产城融合】 坚持产城融合发展理念,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空间布局,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整体规划和配套建设,加快杭州云城开发建设,打造具有“湿地湖链”“未来城市”“国际化”辨识度的杭州城市重要新中心,建设城市现代化先行区。

创新住房供应政策,推广绿色节能建筑,高质量推进全域未来社区建设,推动省、市优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资源和设施在大走廊内均衡布局,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品质环境。

创新大走廊内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山、水、湿地、田园等生态和景观资源的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加强大走廊铁路、高速公路、市域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力度。

跨区重大基础设施由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布局,所在区政府按规定及时落实财政保障,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必要支持。

第二十八条【城市更新】 加强大走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地需求保障,大走廊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鼓励在城市更新中将存量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工业控制线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原规划工业用地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探索用地占补平衡机制。

根据大走廊产业发展需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大走廊管委会积极探索混合产业用地出让机制,促进大走廊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行政效能】 大走廊管委会统一行使大走廊内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权限,提升办事效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下放委托的权限外,涉及大走廊内的省级以下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由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行使。

第三十条【规则对接】 探索建立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大走廊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鼓励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鼓励各类企业在大走廊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大走廊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大走廊,支持创设与大走廊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

第三十一条【营商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大走廊内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市人民政府通过优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完善政府采购政策等方式,不断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为企业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精准化、专业化等全周期衍生服务机制。

支持在大走廊内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大走廊开展金融创新,为大走廊创新主体提供上市挂牌、债券发行、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数据统计】 建立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数据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市、区、城三级协同的统计工作机制。大走廊管委会适时组织实施专项统计调查,负责对大走廊高质量发展态势进行监测、预警、分析和评价,完善宏观经济指标库建设。

加强大走廊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

第三十三条【区域协调】 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业扎根大走廊长期发展,建立大走廊廊内跨区迁移协调机制,鼓励跨区域利益共享合作,畅通市场主体自由流动。加强统筹协调,整体布局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工程,根据区域定位及其发展优势,推动大走廊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挥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速大走廊国际化进程。

第三十四条【容错免责】 建立大走廊内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依规免除其相关责任,其绩效考核、职务晋升不受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的需要。2016年7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81号),正式启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以下简称大走廊)建设工作。2021年9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打造创新策源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70号),提出“举全省之力、以超常规举措高水平推进大走廊建设全球创新策源地,使之成为我省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鲜明标志”。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引领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

二是巩固发展成果,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大走廊以打造创新策源地为使命,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在融合发展、创新能力、产业招商、高层次人才招引、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整体智治水平等方面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十四五”时期,大走廊迈入战略窗口期、历史交汇期和攻坚关键期。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巩固已有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发展成果,同时在总结吸纳全国重点城市和国家级自创区、高新区、自贸区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举措的基础上,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是突破难点堵点问题,破解大走廊建设发展难题的需要。目前大走廊基本已确立全省创新发展主引擎地位,正进入全面优化提升、功能完善跨越的新阶段,但仍存在较多亟待解决的难点堵点问题,比如数字科技生态集群较为单一,数字科技产业的生态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企业梯队不够合理;工业经济短板明显,规模总量小,大项目储备不足,产业偏传统;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不够高,基础研究、创新孵化、产业落地捆绑式发展机制还未形成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创大走廊的纵深发展。因此,需要发挥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在破解改革发展瓶颈难题方面的优势作用,破解大走廊建设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立法依据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二)主要参考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

《关于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8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打造创新策源地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1〕70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以破解大走廊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难题为重点,在体制机制、科技创新、人才保障、产业发展、区域规划、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作出规定。目前分为总则、科技创新、人才支撑、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保障机制、附则等七章,共35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的明确是确保大走廊内科技创新活动有序、高效、公正进行的重要保障。首先,《条例》草案在第三条对于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大走廊区域内的科技促进、人才服务、建设开发、产业发展等工作”;第四条中对于大走廊内三城的体制架构进行了相应规定,如“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管理机构由大走廊管委会和三区政府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双重管理,以大走廊管委会管理为主”。此外,第六条中规定了“先行先试”条文,法定机构作为“先行先试”条文的内容亮点,规定“在大走廊范围内探索建立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法定机构管理体制。”

(二)关于科技创新。《条例》草案通过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全面涵盖了“创新体系”“创新主体”“共享机制”“科研管理制度”“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关键领域,旨在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确保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不断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市政府对于大走廊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持措施,包括研究方向、实验室体系建设、前瞻布局和企业参与等方面;明确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在前沿科技和关键技术研究等领域开展联合攻关。同时,明确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在创新过程中的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明确建立开放共享协调机制,明确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责任;明确优化科技项目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建立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以及创新科研成果激励制度等;此外,第十二条通过明确支持投资建设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发展概念验证中心和应用场景、完善就地转化相关制度、深化先用后转模式以及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对成果转化进行了专门规定。

(三)关于人才支撑。为深入探索更加积极、开放且高效的人才政策,从而畅通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至十九条分别对“人才高地”“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认定”“人才服务”“人才交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大走廊人才高地定位;明确“大走廊实施按需精准引才政策,建立健全招才引智常态化机制”的人才引进体制机制;明确完善科技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专项支持措施、鼓励设立博士后科研机构,加强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等措施;明确市人民政府在高层次人才认定方面赋予大走廊更大自主权;明确大走廊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措施;明确探索新型人才交流机制,如探索新型科研人员人事关系制度,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流动机制、鼓励科技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职创新创业和离岗创办企业等。

(四)关于产业发展。通过明确产业发展等相关问题,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从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大走廊竞争力。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对于“重点企业”“产业集群”“产业联动”“产业生态”“招商统筹”等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主要的内容包括:明确大走廊管委会统筹大走廊产业发展布局、明确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明确加速形成产业集群,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产业集群汇聚;明确对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明确探索设立市级招商引资母基金,吸引全球头部投资机构、国家级产业投资基金与大走廊共建子基金,以资本合作带动项目落户。鼓励国有投资平台以股权投资带动新兴产业项目引进。此外,第二十二条对产业联动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明确鼓励创业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建立常态化产业联动机制;

(五)关于规划管理。统一、科学地规划管理是实现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前提。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对统一规划、产城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在大走廊内探索统一规划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明确坚持产城融合发展理念;明确市人民政府加强大走廊内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力度;明确跨区重大基础设施由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布局,所在区政府按规定及时落实财政保障,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充支持;明确加强大走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地需求保障,大走廊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明确鼓励在城市更新中将存量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此外,在二十八条中明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大走廊管委会积极探索混合产业用地出让机制,以促进大走廊产业融合发展。

(六)关于要素保障。要素保障机制在区域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通过强化要素保障,大走廊区域能够更好地利用和整合各类资源,推动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进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此《条例》草案对有关要素保障机制主要作出如下规定:在行政效能层面,第二十九条明确大走廊管委会统一行使大走廊内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权限;在规则对接层面,第三十条明确国内外贸易规则对接内容;在营商环境层面,第三十一条明确大走廊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支持在大走廊内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以及明确市人民政府推动开展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式,如优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等。第三十二条明确建立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数据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市、区、城三级协同的统计工作机制。第三十三条明确建立大走廊廊内跨区迁移协调机制,鼓励跨区域利益共享合作。第三十四条明确建立大走廊内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草案)及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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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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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以下简称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打造“面向世界、引领未来、服务全国、带动全省”的创新策源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大走廊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大走廊以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以下简称三城)为核心,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确定。

第三条【管委会职责】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以下简称大走廊管委会)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大走廊区域内的科技促进、人才服务、建设开发、产业发展等工作。

大走廊管委会可以根据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清单,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大走廊管委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央、浙江省、杭州市国资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对其出资控股的国有平台,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第四条【体制架构】 在保持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以下简称三区)行政区划、社会管理、财政收支、利益格局不变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大走廊内体制架构、重大规划、创新资源、产业发展、审批服务、资源要素、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融合发展。

三城管理机构由大走廊管委会和三区政府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双重管理,以大走廊管委会管理为主。三城根据大走廊总体目标定位、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结合各自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基础和特点、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明确发展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等。

第五条【财政保障】 市人民政府为大走廊发展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统筹安排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大走廊的创新引导和产业带动作用。大走廊管委会负责对支持、建设大走廊的各类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日常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先行先试】 市人民政府支持大走廊在资源集聚、人才引育、金融支持、成果转化、项目审批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重大改革举措在大走廊落地。

以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开发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在大走廊范围内探索建立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法定机构管理体制。

第七条【定期报告】 市人民政府定期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走廊建设情况及目标实现情况。

大走廊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大走廊创新发展情况报告,公布重大创新成果、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八条【创新体系】 市人民政府支持符合重点前沿学科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大走廊,聚焦综合性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建设,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积极构建以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为龙头的新型实验室体系,加速国家医学中心、未来产业研究中心等重点平台建设。

支持在大走廊布局一批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紧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链条;积极引导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承担关键技术和设备预研项目,加速成果转化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九条【创新主体】 在大走廊建立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模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主体协同创新,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强化产学研合作,推进协同创新。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引领力和竞争力,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条【共享机制】 建立大走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中的重大问题。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对外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标准,向用户单位收取开放共享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科研管理制度】 在大走廊内探索实施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科技项目立项机制、过程管理机制和项目评价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自主权。

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完善科研诚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科研信用监管。

创新科研成果激励制度,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第十二条【成果转化】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在大走廊内参与成果评估、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成果转化活动。高质量建设发展概念验证中心和验证所需的应用场景,促进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完善科研成果在大走廊的就地转化相关制度,深化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模式,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失败后的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大走廊内建立知识产权快速保护机制。

探索建立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通过共建专利池、结成产业联盟等形式,强化大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强化细分领域技术创新。

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十四条【人才高地】 推动大走廊着力打造全球高端人才“蓄水池”,聚焦创新驱动发展重大战略,积极参与全球人才竞争,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快速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竞争力。

在大走廊建立健全与人才高地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引进、培养、认定、服务、交流机制,在大走廊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和人才载体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

第十五条【人才引进】 大走廊实施按需精准引才政策,建立健全招才引智常态化机制,实施更为灵活、积极、开放、有效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

第十六条【人才培养】 持续对大走廊内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科技人才给予支持;鼓励开展前瞻战略科学家培育、卓越工程师培育,完善科技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专项支持措施,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选拔资助力度。

鼓励大走廊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大走廊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为导向,设立博士后科研机构,加强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

第十七条【人才认定】 市人民政府在高层次人才认定方面赋予大走廊更大自主权,支持大走廊管委会根据人才科研水平、科研成果、贡献价值等指标牵头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

探索对在大走廊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工作,具备一定专业理论水平和研发创造能力、技术转化的实用型科技人才的人才认定新制度。

第十八条【人才服务】 大走廊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措施,建设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推进人才服务市场化供给,在引进手续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户籍或者居住证以及出入境手续办理、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人才交流】 推动建立健全大走廊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企业及其他组织科研人员之间的交流机制。

探索新型科研人员人事关系制度,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流动机制,支持科研人员在保留与依托单位人事关系的基础上,与科研项目组建立合作关系。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探索推行科技特派员、企业特派员、科技创新协作员、科技成果转化员制度。

第四章  产业发展

二十条【重点产业】 大走廊管委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统筹大走廊产业发展布局、明确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新格局。

在大走廊范围内优先发展智能计算、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创新药、医疗器械、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先进能源材料等具有比较优势、前沿引领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量子信息、未来网络、虚拟现实、空天信息、脑科学和类脑智能等未来产业,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促进形成新质生产力,构建具有大走廊特色优势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第二十一条【产业集群】 大走廊管委会统筹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产业集群建设和产业链整体发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集群开展创新发展改革试验,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产业集群汇聚。

市人民政府支持大走廊发挥数字经济优势,打造国家级产业地标,提升产业能级。支持大走廊建设和布局未来产业社区,建设国家级未来产业先导区核心区,打造未来产业主策源地,促进大走廊率先形成未来产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产业联动】 鼓励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支持大走廊聚焦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组织实施重大创新引领型项目,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

建立常态化产业联动机制,推进产业平台统筹建设,深化区域合作,促进区域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形成竞合共赢、功能互补的产业协作体系。

第二十三条【产业生态】 加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支持产品和技术相近的创新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在大走廊创设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创新联合体。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产业化机制,孵化高附加值科技企业,推动大走廊产业价值链向中高端发展。

支持构建未来技术应用和产业融合的开放场景,完善提升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产业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招商统筹】 创新招商引资制度体系,打造科创经济总部集聚区。建立大走廊重大项目快速预审研判、调度推进招商服务制度。对大走廊内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符合区域产业定位和促进最优资源配置的原则,统筹项目布局引导,对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探索设立市级招商引资母基金,吸引全球头部投资机构、国家级产业投资基金与大走廊共建子基金,以资本合作带动项目落户。

鼓励国有投资平台以股权投资带动新兴产业项目引进。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统一规划】 在大走廊内探索统一规划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

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纳入杭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管理。

大走廊管委会设置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大走廊发展规划、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大走廊管委会组织编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建立科学统一的大走廊国土空间规划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大走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由大走廊管委会提出,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报请批准。

第二十六条【产城融合】 坚持产城融合发展理念,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空间布局,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整体规划和配套建设,加快杭州云城开发建设,打造具有“湿地湖链”“未来城市”“国际化”辨识度的杭州城市重要新中心,建设城市现代化先行区。

创新住房供应政策,推广绿色节能建筑,高质量推进全域未来社区建设,推动省、市优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资源和设施在大走廊内均衡布局,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品质环境。

创新大走廊内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加强对区域范围内山、水、湿地、田园等生态和景观资源的保护利用。

第二十七条【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加强大走廊铁路、高速公路、市域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力度。

跨区重大基础设施由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布局,所在区政府按规定及时落实财政保障,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必要支持。

第二十八条【城市更新】 加强大走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地需求保障,大走廊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

鼓励在城市更新中将存量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工业控制线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原规划工业用地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探索用地占补平衡机制。

根据大走廊产业发展需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大走廊管委会积极探索混合产业用地出让机制,促进大走廊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行政效能】 大走廊管委会统一行使大走廊内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权限,提升办事效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下放委托的权限外,涉及大走廊内的省级以下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由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管委会行使。

第三十条【规则对接】 探索建立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大走廊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鼓励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鼓励各类企业在大走廊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大走廊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大走廊,支持创设与大走廊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

第三十一条【营商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大走廊内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市人民政府通过优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完善政府采购政策等方式,不断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为企业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精准化、专业化等全周期衍生服务机制。

支持在大走廊内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大走廊开展金融创新,为大走廊创新主体提供上市挂牌、债券发行、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数据统计】 建立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数据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市、区、城三级协同的统计工作机制。大走廊管委会适时组织实施专项统计调查,负责对大走廊高质量发展态势进行监测、预警、分析和评价,完善宏观经济指标库建设。

加强大走廊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

第三十三条【区域协调】 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业扎根大走廊长期发展,建立大走廊廊内跨区迁移协调机制,鼓励跨区域利益共享合作,畅通市场主体自由流动。加强统筹协调,整体布局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工程,根据区域定位及其发展优势,推动大走廊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挥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速大走廊国际化进程。

第三十四条【容错免责】 建立大走廊内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依规免除其相关责任,其绩效考核、职务晋升不受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的需要。2016年7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81号),正式启动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以下简称大走廊)建设工作。2021年9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打造创新策源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70号),提出“举全省之力、以超常规举措高水平推进大走廊建设全球创新策源地,使之成为我省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鲜明标志”。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引领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

二是巩固发展成果,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大走廊以打造创新策源地为使命,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在融合发展、创新能力、产业招商、高层次人才招引、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整体智治水平等方面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十四五”时期,大走廊迈入战略窗口期、历史交汇期和攻坚关键期。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巩固已有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发展成果,同时在总结吸纳全国重点城市和国家级自创区、高新区、自贸区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举措的基础上,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是突破难点堵点问题,破解大走廊建设发展难题的需要。目前大走廊基本已确立全省创新发展主引擎地位,正进入全面优化提升、功能完善跨越的新阶段,但仍存在较多亟待解决的难点堵点问题,比如数字科技生态集群较为单一,数字科技产业的生态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企业梯队不够合理;工业经济短板明显,规模总量小,大项目储备不足,产业偏传统;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不够高,基础研究、创新孵化、产业落地捆绑式发展机制还未形成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创大走廊的纵深发展。因此,需要发挥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在破解改革发展瓶颈难题方面的优势作用,破解大走廊建设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立法依据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二)主要参考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

《关于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8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打造创新策源地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1〕70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以破解大走廊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难题为重点,在体制机制、科技创新、人才保障、产业发展、区域规划、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作出规定。目前分为总则、科技创新、人才支撑、产业发展、规划建设、保障机制、附则等七章,共35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的明确是确保大走廊内科技创新活动有序、高效、公正进行的重要保障。首先,《条例》草案在第三条对于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大走廊区域内的科技促进、人才服务、建设开发、产业发展等工作”;第四条中对于大走廊内三城的体制架构进行了相应规定,如“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管理机构由大走廊管委会和三区政府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双重管理,以大走廊管委会管理为主”。此外,第六条中规定了“先行先试”条文,法定机构作为“先行先试”条文的内容亮点,规定“在大走廊范围内探索建立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法定机构管理体制。”

(二)关于科技创新。《条例》草案通过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全面涵盖了“创新体系”“创新主体”“共享机制”“科研管理制度”“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等关键领域,旨在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确保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不断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市政府对于大走廊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支持措施,包括研究方向、实验室体系建设、前瞻布局和企业参与等方面;明确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在前沿科技和关键技术研究等领域开展联合攻关。同时,明确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在创新过程中的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明确建立开放共享协调机制,明确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责任;明确优化科技项目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建立信用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以及创新科研成果激励制度等;此外,第十二条通过明确支持投资建设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发展概念验证中心和应用场景、完善就地转化相关制度、深化先用后转模式以及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对成果转化进行了专门规定。

(三)关于人才支撑。为深入探索更加积极、开放且高效的人才政策,从而畅通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至十九条分别对“人才高地”“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认定”“人才服务”“人才交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大走廊人才高地定位;明确“大走廊实施按需精准引才政策,建立健全招才引智常态化机制”的人才引进体制机制;明确完善科技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专项支持措施、鼓励设立博士后科研机构,加强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等措施;明确市人民政府在高层次人才认定方面赋予大走廊更大自主权;明确大走廊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完善人才服务的具体措施;明确探索新型人才交流机制,如探索新型科研人员人事关系制度,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流动机制、鼓励科技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兼职创新创业和离岗创办企业等。

(四)关于产业发展。通过明确产业发展等相关问题,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从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大走廊竞争力。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对于“重点企业”“产业集群”“产业联动”“产业生态”“招商统筹”等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主要的内容包括:明确大走廊管委会统筹大走廊产业发展布局、明确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明确加速形成产业集群,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产业集群汇聚;明确对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明确探索设立市级招商引资母基金,吸引全球头部投资机构、国家级产业投资基金与大走廊共建子基金,以资本合作带动项目落户。鼓励国有投资平台以股权投资带动新兴产业项目引进。此外,第二十二条对产业联动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明确鼓励创业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建立常态化产业联动机制;

(五)关于规划管理。统一、科学地规划管理是实现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前提。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对统一规划、产城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在大走廊内探索统一规划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明确坚持产城融合发展理念;明确市人民政府加强大走廊内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力度;明确跨区重大基础设施由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布局,所在区政府按规定及时落实财政保障,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充支持;明确加强大走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地需求保障,大走廊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明确鼓励在城市更新中将存量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此外,在二十八条中明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大走廊管委会积极探索混合产业用地出让机制,以促进大走廊产业融合发展。

(六)关于要素保障。要素保障机制在区域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通过强化要素保障,大走廊区域能够更好地利用和整合各类资源,推动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进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此《条例》草案对有关要素保障机制主要作出如下规定:在行政效能层面,第二十九条明确大走廊管委会统一行使大走廊内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权限;在规则对接层面,第三十条明确国内外贸易规则对接内容;在营商环境层面,第三十一条明确大走廊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支持在大走廊内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以及明确市人民政府推动开展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式,如优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安排专项资金等。第三十二条明确建立以科技创新为导向的数据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市、区、城三级协同的统计工作机制。第三十三条明确建立大走廊廊内跨区迁移协调机制,鼓励跨区域利益共享合作。第三十四条明确建立大走廊内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草案)及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