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行政处罚、未正确适用依据、变更决定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李某某因对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网约车驾驶人。2023年11月XX日XX时XX分许,申请人在高德900平台承接了萧山机场至XX医院订单,接单后申请人电话联系乘客,要求乘客支付来回高速费,并明确表示“返程费有的,没有的话就不去”,后乘客取消该订单并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以申请人涉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为由立案,经查,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系初次被查处。被申请人履行事先告知等程序后,认定申请人违反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案例办理情况】
本案中,申请人在900平台承接了乘客的订单,意味着双方合同已经成立,申请人作为接单的网约车驾驶员应按订单约定完成相关服务。合同成立之后,申请人提出要在订单之外加收费用,并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返程费有的,没有的话就不去”,即作出了乘客不在订单之外支付回程高速费申请人就不去的意思表示。乘客取消订单系在申请人要求乘客支付回程高速费之后,即乘客系由于申请人拒绝按订单提供相应服务而不得不取消订单。因此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且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被查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程序合法。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申请人系从事网约车服务,但被申请人在案涉处罚决定书中同时适用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适用对象为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适用对象为从事网约出租车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未正确适用依据。
【案件评析】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问题为导向,重构了以变更决定为中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将各种决定分别规定,同时细化补充了变更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和审理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尽可能作出变更决定,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该案例中,被申请人虽然在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书中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条款,但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其执法程序亦公正、合法。行政复议机关为有效避免程序空转问题,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变更案涉处罚决定书违则适用部分的复议决定。本案亦是我市首例作出变更决定的复议案件,为变更决定的适用和规范执法起到了示范作用。
【关键词】行政处罚、未正确适用依据、变更决定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李某某因对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网约车驾驶人。2023年11月XX日XX时XX分许,申请人在高德900平台承接了萧山机场至XX医院订单,接单后申请人电话联系乘客,要求乘客支付来回高速费,并明确表示“返程费有的,没有的话就不去”,后乘客取消该订单并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以申请人涉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为由立案,经查,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系初次被查处。被申请人履行事先告知等程序后,认定申请人违反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案例办理情况】
本案中,申请人在900平台承接了乘客的订单,意味着双方合同已经成立,申请人作为接单的网约车驾驶员应按订单约定完成相关服务。合同成立之后,申请人提出要在订单之外加收费用,并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返程费有的,没有的话就不去”,即作出了乘客不在订单之外支付回程高速费申请人就不去的意思表示。乘客取消订单系在申请人要求乘客支付回程高速费之后,即乘客系由于申请人拒绝按订单提供相应服务而不得不取消订单。因此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且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被查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程序合法。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申请人系从事网约车服务,但被申请人在案涉处罚决定书中同时适用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适用对象为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适用对象为从事网约出租车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未正确适用依据。
【案件评析】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问题为导向,重构了以变更决定为中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将各种决定分别规定,同时细化补充了变更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和审理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尽可能作出变更决定,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该案例中,被申请人虽然在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书中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条款,但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其执法程序亦公正、合法。行政复议机关为有效避免程序空转问题,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变更案涉处罚决定书违则适用部分的复议决定。本案亦是我市首例作出变更决定的复议案件,为变更决定的适用和规范执法起到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