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司法局:
“律师进社区(村)”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层延伸、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增强基层群众法治获得感,现就深化我市“律师进社区(村)”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进社区(村)”工作
(一)统筹服务资源。要优化“律师进社区(村)”遴选工作,协调指导本地区律师事务所,选拔业务能力强、熟悉基层社情民风、善于做基层群众工作的律师承担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确保每个社区(村)至少配备1名律师。原则上1名律师担任1个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欠缺的地区,1名律师可担任多个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但不得超过5个(个别地区存在特殊情况的,可报市司法局同意后酌情确定)。积极开展进社区(村)律师素质提升行动,通过集中课堂培训、网络培训、专题研讨、执业纪律学习等方式,努力培育一支严守职业纪律、精通基层法律服务各类业务的“全科医生型”社区(村)法律服务队伍。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社区(村)法律顾问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社区(村)依法治理、干部法治培训、决策合法性审查、法治宣传、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服务清单、服务方式、行为准则、工作规范等,实施可量化和易操作的工作考核。要发挥职能作用,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居)公共事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丰富服务方式。要组织律师事务所与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积极开展团队化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指导律师原则上每周固定时间到社区值班半天,每月定期到农村服务一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法治宣传。对外公布社区(村)律师姓名、联系方式和定期进社区(村)服务时间等信息,及时高效回应群众需求。鼓励引导律师通过电话、邮件、微信、钉钉等线上方式提供非现场服务,通过社区(村)广播站、社区(村)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社区(村)自媒体平台等,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律师与社区(村)“法律明白人”结对子,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和“法律明白人”熟悉群众事务、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建立律师担任村(社区)调解组织法治指导员制度,鼓励和引导律师参与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或者担任调解组织法律顾问,提供调解业务指导。鼓励引导律师积极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鼓励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社区(村)党组织开展党建联建,通过联合主题党日活动、捐资助学活动、为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等,发挥党组织示范引领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的考评
(一)落实工作要求。要加强对“律师在线”的应用推广,在系统中录入并及时完善社区(村)法律顾问配置情况。“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纳入“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建设,各地要做好值班管理,律师通过“浙里办”进行值班签到,值班时间纳入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
(二)完善绩效考核。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服务标准,建立健全以“投入成本、产出质量、效益效果”为核心内容的绩效考核体系。各地可灵活采用按地域、工作量分档补贴等做法,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补贴进行上浮或下调,实现奖优罚劣。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群众评价作为衡量工作开展好坏的重要标准,通过随机检查、交叉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律师服务日志等进行核查,切实掌握律师服务工作开展的真实情况,防止弄虚作假。
三、进一步加强“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的服务保障
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律师进社区(村)”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各地指导司法所联系协同当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形成工作合力。“律师进社区(村)”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各城区要积极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市、区两级财政配套经费落实和使用,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区补贴标准,协调对接经费保障。市司法局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机制,加强对“律师进社区(村)”服务内容、典型案件、创新做法的宣传,调动律师、律师事务所、社区(村)、司法所等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为社区(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本意见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4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491034/2024-00102
发布机构
备注/文号
杭司〔2024〕75号
登记号
ZJAC11-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征集意见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律师进社区(村)”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4-08-19 18:00:01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司法局:
“律师进社区(村)”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向基层延伸、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增强基层群众法治获得感,现就深化我市“律师进社区(村)”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进社区(村)”工作
(一)统筹服务资源。要优化“律师进社区(村)”遴选工作,协调指导本地区律师事务所,选拔业务能力强、熟悉基层社情民风、善于做基层群众工作的律师承担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确保每个社区(村)至少配备1名律师。原则上1名律师担任1个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欠缺的地区,1名律师可担任多个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但不得超过5个(个别地区存在特殊情况的,可报市司法局同意后酌情确定)。积极开展进社区(村)律师素质提升行动,通过集中课堂培训、网络培训、专题研讨、执业纪律学习等方式,努力培育一支严守职业纪律、精通基层法律服务各类业务的“全科医生型”社区(村)法律服务队伍。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社区(村)法律顾问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社区(村)依法治理、干部法治培训、决策合法性审查、法治宣传、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服务清单、服务方式、行为准则、工作规范等,实施可量化和易操作的工作考核。要发挥职能作用,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居)公共事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丰富服务方式。要组织律师事务所与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积极开展团队化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指导律师原则上每周固定时间到社区值班半天,每月定期到农村服务一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法治宣传。对外公布社区(村)律师姓名、联系方式和定期进社区(村)服务时间等信息,及时高效回应群众需求。鼓励引导律师通过电话、邮件、微信、钉钉等线上方式提供非现场服务,通过社区(村)广播站、社区(村)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社区(村)自媒体平台等,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律师与社区(村)“法律明白人”结对子,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和“法律明白人”熟悉群众事务、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建立律师担任村(社区)调解组织法治指导员制度,鼓励和引导律师参与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或者担任调解组织法律顾问,提供调解业务指导。鼓励引导律师积极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鼓励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社区(村)党组织开展党建联建,通过联合主题党日活动、捐资助学活动、为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等,发挥党组织示范引领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的考评
(一)落实工作要求。要加强对“律师在线”的应用推广,在系统中录入并及时完善社区(村)法律顾问配置情况。“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纳入“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建设,各地要做好值班管理,律师通过“浙里办”进行值班签到,值班时间纳入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
(二)完善绩效考核。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服务标准,建立健全以“投入成本、产出质量、效益效果”为核心内容的绩效考核体系。各地可灵活采用按地域、工作量分档补贴等做法,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补贴进行上浮或下调,实现奖优罚劣。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将群众评价作为衡量工作开展好坏的重要标准,通过随机检查、交叉检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律师服务日志等进行核查,切实掌握律师服务工作开展的真实情况,防止弄虚作假。
三、进一步加强“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的服务保障
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律师进社区(村)”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各地指导司法所联系协同当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形成工作合力。“律师进社区(村)”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各城区要积极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市、区两级财政配套经费落实和使用,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区补贴标准,协调对接经费保障。市司法局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机制,加强对“律师进社区(村)”服务内容、典型案件、创新做法的宣传,调动律师、律师事务所、社区(村)、司法所等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为社区(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本意见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