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至9月5日,市司法局将《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草案)》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6814.html)。期间,共收到4条反馈意见,主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景观和历史自然遗迹保护、生态文化宣传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方面。市司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意见进行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1 | 第九条将“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改成市人民政府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的相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 未采纳。法条应当采用抽象性表述。 |
2 | 将第六十二条改成“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保留、保护钱塘江、千岛湖、西溪湿地、苕溪等自然景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西湖、京杭大运河、良褚等世界文化遗产、宋韵文化、历史文化街区和名村名镇、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和自然遗迹,防止对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要素多样性的破坏。” | 采纳 |
3 | 第六十三条增加一句:允许公民通过比如网络平台,文学等其他合法合规的平台宣传杭州的生态文化。 | 未采纳。不需要在条文作出此规定。 |
4 | 可以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违法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采纳 |
8月5日至9月5日,市司法局将《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草案)》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6814.html)。期间,共收到4条反馈意见,主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景观和历史自然遗迹保护、生态文化宣传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方面。市司法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意见进行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1 | 第九条将“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改成市人民政府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的相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 未采纳。法条应当采用抽象性表述。 |
2 | 将第六十二条改成“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保留、保护钱塘江、千岛湖、西溪湿地、苕溪等自然景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西湖、京杭大运河、良褚等世界文化遗产、宋韵文化、历史文化街区和名村名镇、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和自然遗迹,防止对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要素多样性的破坏。” | 采纳 |
3 | 第六十三条增加一句:允许公民通过比如网络平台,文学等其他合法合规的平台宣传杭州的生态文化。 | 未采纳。不需要在条文作出此规定。 |
4 | 可以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违法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