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6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修订,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前设定的“消防批复”等5个证明事项予以取消,现将取消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2.杭州市取消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附件1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住保房管局、市消防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集团(由市城投集团代通知)。
附件2
杭州市取消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
1 | 消防批复 | 消防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区消防部门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验 |
2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消防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区消防部门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验 |
3 | 电梯维修审核表 | 电梯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验 |
4 | 电梯维修验收合格证明 | 电梯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验 |
5 | 供水设施设备移交证明 | 水设施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市水业集团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部门核验 |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6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修订,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前设定的“消防批复”等5个证明事项予以取消,现将取消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2.杭州市取消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附件1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住保房管局、市消防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集团(由市城投集团代通知)。
附件2
杭州市取消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
1 | 消防批复 | 消防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区消防部门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验 |
2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消防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区消防部门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验 |
3 | 电梯维修审核表 | 电梯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验 |
4 | 电梯维修验收合格证明 | 电梯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验 |
5 | 供水设施设备移交证明 | 水设施维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市水业集团 |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 部门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