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司法局、文明办、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以及司法部、中央文明办印发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深入开展,现将《杭州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杭州市总工会
共青团杭州市委
杭州市妇女联合会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办等部门,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的法律援助及其它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
(三)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加强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探索实施党建联建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管理
(一)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接受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指导、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管理和协调。
(二)司法行政部门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宣传,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培训和场所支持。各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三)为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开展,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重点任务,协调各成员单位达成共同决策等。
联席会议在市工办业务指导下,由市司法局召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以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设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分队。市法律援助中心组建法律专业志愿者分队,分队长由中心负责人担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办、在杭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工作所需,组建法律专业和具备其它相关业务技能的志愿者分队,分队长由相关负责人担任。各分队受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同时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业务指导。各分队可以结合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志愿服务小组,服务小组接受分队的指导,并按照分队的分工安排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五)各成员单位应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强化队伍和组织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确保法律援助志愿活动有序开展。
三、法律援助志愿者
(一)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为法律专业型、技能支持型和通用型三类:
1.法律专业型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专业型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具有法律业务知识,能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人员。申请成为法律专业型法律援助志愿者,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其中申请提供刑事辩护与代理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
2.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志愿者。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具有翻译、心理疏导等专业技能,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盲文、手语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申请成为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3.通用型法律援助志愿者。通用型法律援助志愿者应热心法律援助工作,能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一般无相关专业知识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
(二)法律援助志愿者经成员单位审核后,由成员单位统一在“杭州市文明帮帮码”等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登记。
(三)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组织。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取消或通知招募单位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
1.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2.同一年度内三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诉核实的;
3.违反相关执业行为规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一)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计划;
2.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3.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4.负责本分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保障激励等工作,如实记录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5.建立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基本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物资等硬件保障,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6.建立志愿者综合评价机制,定期对志愿者开展以服务态度、服务时间、服务效果和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根据评价情况,进行考核和表彰;
7.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明;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成员单位应当向志愿者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风险;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物资等硬件保障;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与施行机制,规范对志愿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保障。
(三)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对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以服务态度、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志愿者的依据。评价方式可以综合采用管理者评价、志愿者评价、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四)成员单位可以在职能范围内,根据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1.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
2.开展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志愿者长期或定期参与;
3.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组织公职律师以志愿者形式辅助参与案件办理;
4.在法律援助案件中,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等翻译工作;
5.在法律援助案件中,为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
6.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为受援人、被害人等提供心理疏导;
7.法律援助理论研究;
8.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普法宣传等;
9.其他公益性法律援助服务。
(五)成员单位、志愿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利用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
1.政府财政支持;
2.社会捐赠、资助;
3.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组织和用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财物。
(二)成员单位应当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业务培训,支付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
组织可能发生人身危险或为期一年以上的专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成员单位应当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成员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依法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基金,用于资助和扶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项目开展、站点建设、技能培训等。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基金进行捐赠、资助。
(四)鼓励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创新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内容、项目、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和行业特点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
六、其他
(一)除本办法外,关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关于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各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措施,在杭高校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由所在地或其它结对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接。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市)司法局、文明办、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以及司法部、中央文明办印发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深入开展,现将《杭州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杭州市总工会
共青团杭州市委
杭州市妇女联合会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办等部门,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的法律援助及其它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
(三)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加强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探索实施党建联建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管理
(一)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接受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统筹指导、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管理和协调。
(二)司法行政部门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宣传,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培训和场所支持。各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三)为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开展,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重点任务,协调各成员单位达成共同决策等。
联席会议在市工办业务指导下,由市司法局召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以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设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分队。市法律援助中心组建法律专业志愿者分队,分队长由中心负责人担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办、在杭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工作所需,组建法律专业和具备其它相关业务技能的志愿者分队,分队长由相关负责人担任。各分队受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同时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业务指导。各分队可以结合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志愿服务小组,服务小组接受分队的指导,并按照分队的分工安排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五)各成员单位应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强化队伍和组织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确保法律援助志愿活动有序开展。
三、法律援助志愿者
(一)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为法律专业型、技能支持型和通用型三类:
1.法律专业型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专业型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具有法律业务知识,能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人员。申请成为法律专业型法律援助志愿者,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其中申请提供刑事辩护与代理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
2.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志愿者。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具有翻译、心理疏导等专业技能,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盲文、手语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申请成为技能支持型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3.通用型法律援助志愿者。通用型法律援助志愿者应热心法律援助工作,能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一般无相关专业知识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
(二)法律援助志愿者经成员单位审核后,由成员单位统一在“杭州市文明帮帮码”等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登记。
(三)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组织。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取消或通知招募单位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
1.以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2.同一年度内三次不能完成预先约定的服务,或者因服务质量不合格被受援人投诉核实的;
3.违反相关执业行为规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一)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计划;
2.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3.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4.负责本分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保障激励等工作,如实记录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5.建立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基本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物资等硬件保障,帮助解决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6.建立志愿者综合评价机制,定期对志愿者开展以服务态度、服务时间、服务效果和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根据评价情况,进行考核和表彰;
7.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明;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成员单位应当向志愿者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风险;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物资等硬件保障;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与施行机制,规范对志愿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与保障。
(三)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对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以服务态度、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志愿者的依据。评价方式可以综合采用管理者评价、志愿者评价、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四)成员单位可以在职能范围内,根据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1.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帮助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
2.开展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志愿者长期或定期参与;
3.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组织公职律师以志愿者形式辅助参与案件办理;
4.在法律援助案件中,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等翻译工作;
5.在法律援助案件中,为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
6.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为受援人、被害人等提供心理疏导;
7.法律援助理论研究;
8.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普法宣传等;
9.其他公益性法律援助服务。
(五)成员单位、志愿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利用有关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
1.政府财政支持;
2.社会捐赠、资助;
3.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公开透明,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组织和用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财物。
(二)成员单位应当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业务培训,支付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直接费用。
组织可能发生人身危险或为期一年以上的专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成员单位应当与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成员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依法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基金,用于资助和扶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项目开展、站点建设、技能培训等。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基金进行捐赠、资助。
(四)鼓励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创新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内容、项目、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和行业特点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
六、其他
(一)除本办法外,关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关于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各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措施,在杭高校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由所在地或其它结对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接。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