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淳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18-01028
  • 统一编号:
  • ZJAC40-2018-0007
  • 文件编号:
  • 杭府法〔2018〕20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1-12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解读:
  • 点击率: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淳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请示》(淳政〔2018〕6号)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请你县抓紧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相应机制,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县要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推动复议专业化、提升复议公信力、发挥复议职能作用的工作目标,坚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创新,努力推动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加大“阳光复议”力度,强化复议能力建设,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强化工作衔接,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商对接,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之间的衔接互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普法工作,通过申请权告知引导、案件审理、法律文书说理、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普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淳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配合,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淳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淳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精神,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建立规范、高效行政复议体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实现独立、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纠纷解决格局,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政府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改革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立足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我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逐项实施、稳步推进。通过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高效、专业、经济、快捷等优势,优化配置行政复议资源,确保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

三、改革内容

(一)调整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在淳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增挂“淳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简称县行政复议局)。调整、增设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复议局)相应内设机构,增加相应的中层职数,并统筹调剂相应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职能。县行政复议局的主要职能是:

1.承办以县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2.承办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县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3.集中承办以县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应的行政应诉案件;

4.承办县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县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5.拟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以及行政调解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负责对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调查统计、分析研究、监督指导、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7.负责府院联席机制、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机制的建设。

(三)集中行政复议职责。

1.统一受理。县行政复议局统一受理因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县属相关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直接告知申请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级主管部门、淳安县具有复议职能的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及时引导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

2.统一审理。县行政复议局统一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但应按照县行政复议局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大调查、听证、调解等审理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处理。

3.统一决定。对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县行政复议局审理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对向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县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后,以该政府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盖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

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县属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有效落地。

(二)分工推进。县法制办会同县编办负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牵头组织实施,按要求做好复议职能、机构、编制调整及人员录用等相关工作。县府办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县财政局落实县行政复议局开办、集中办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电子化建设等经费保障工作。县机关事务局负责落实复议专用车辆及立案接待、听证审理等办公场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及时做好事项梳理、工作交接、衔接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行政复议程序的变化,以及行政复议的特点,合理引导百姓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依法处理、定纷止争,减少反复信访、缠诉。

(四)做好评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后,要及时评估改革工作的运行情况,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办案流程,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杭府法〔2018〕20号(淳安).docx


加入收藏】  【打印】  【  】  【辅助线】  【背景颜色】  【关闭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491034/2018-01028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府法〔2018〕20号

登记号

ZJAC40-2018-0007

有效性

废止

关联类型

征集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淳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1-12 17:45:36

浏览次数: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淳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请示》(淳政〔2018〕6号)悉。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请你县抓紧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相应机制,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效落地。

二、你县要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推动复议专业化、提升复议公信力、发挥复议职能作用的工作目标,坚持高效便民,注重改革创新,努力推动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加大“阳光复议”力度,强化复议能力建设,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强化工作衔接,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商对接,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之间的衔接互动,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要加强行政复议普法工作,通过申请权告知引导、案件审理、法律文书说理、典型案例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普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淳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配合,支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和集中后的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淳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淳安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精神,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建立规范、高效行政复议体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实现独立、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通过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纠纷解决格局,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政府管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改革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立足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我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逐项实施、稳步推进。通过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高效、专业、经济、快捷等优势,优化配置行政复议资源,确保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

三、改革内容

(一)调整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在淳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增挂“淳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牌子(简称县行政复议局)。调整、增设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复议局)相应内设机构,增加相应的中层职数,并统筹调剂相应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职能。县行政复议局的主要职能是:

1.承办以县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2.承办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县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3.集中承办以县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应的行政应诉案件;

4.承办县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由县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参加办理);  

5.拟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以及行政调解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负责对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调查统计、分析研究、监督指导、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7.负责府院联席机制、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机制的建设。

(三)集中行政复议职责。

1.统一受理。县行政复议局统一受理因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县属相关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直接告知申请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级主管部门、淳安县具有复议职能的工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及时引导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

2.统一审理。县行政复议局统一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但应按照县行政复议局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受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大调查、听证、调解等审理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处理。

3.统一决定。对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县行政复议局审理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对向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县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后,以该政府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盖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

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县属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有效落地。

(二)分工推进。县法制办会同县编办负责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牵头组织实施,按要求做好复议职能、机构、编制调整及人员录用等相关工作。县府办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县财政局落实县行政复议局开办、集中办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电子化建设等经费保障工作。县机关事务局负责落实复议专用车辆及立案接待、听证审理等办公场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及时做好事项梳理、工作交接、衔接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行政复议程序的变化,以及行政复议的特点,合理引导百姓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依法处理、定纷止争,减少反复信访、缠诉。

(四)做好评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后,要及时评估改革工作的运行情况,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办案流程,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杭府法〔2018〕20号(淳安).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