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等规定,现将《杭州市司法局对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实施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等4个行政裁量权基准文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处(营商环境法治处)。
联系人:沈银祥
电话:0571-85256562
传真:0571-85256593
电子邮箱:hzssfjfzdcc@126.com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
邮编:310006
附件:
附件1:杭州市司法局对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实施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doc
附件2:杭州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实施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doc
附件3:杭州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实施检查的行政裁量权基准.wps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5日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等规定,现将《杭州市司法局对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实施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等4个行政裁量权基准文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法治督察处(营商环境法治处)。
联系人:沈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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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杭州市司法局对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实施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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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杭州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实施检查的行政裁量权基准.wps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