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定的通知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24-00114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 杭司〔2024〕71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4-08-30
  • 点击率:

各区、县(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日


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本规定所称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和合议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处(科)长指定1名行政复议员担任主持人。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担任主持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处(科)长参加听证的,由机构负责人或者处(科)长担任主持人。

本规定所称听证员,是指协助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并参加合议的人员。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处(科)长指定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员担任,其中1名原则上为行政复议案件辅办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监审员,是指根据《杭州市行政复议监审工作规则》从市、区(县、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民主党派人士等相关人员中聘请的,对行政复议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处(科)长审批,可以邀请监审员参加听证活动,对听证进行陪审、监督并参加合议。

本规定所称记录员,是指对听证和合议活动进行记录的行政复议员或行政复议辅助人员(书记员)。

三、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

(四)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的;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行政复议机构对依法进行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合并举行听证。其中涉及行政复议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举行听证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五、行政复议听证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处(科)长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听证人员组成,是否邀请监审员等。

邀请监审员参加听证活动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在听证前将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送交监审员,并在合议后将材料回收。

主持人、听证员和监审员共同组成合议组,合议组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

原定听证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报原审批领导同意,可即时调整。

六、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第三人人数众多且未推选代表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代表人推选材料。申请人、第三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申请人、第三人中指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在听证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八、接到听证通知书后,申请人、第三人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缺席听证。

九、听证室正中设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席位。主持人席位前方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第三人的席位,根据其利益诉求和当事人人数情况,设置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侧。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监审员位置设置在主持人席位正前方。

十、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核实当事人身份,核实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范围,核实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的身份。

十一、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后,主持人应当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十二、听证人员、监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听证人员、监审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三、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听证:

(一)主持人说明案由和听证参加人;

(二)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并可以举证;

(三)被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答复要点并举证;

(四)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可以举证;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活动的,由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主持人、听证员和经主持人同意的当事人的提问;

(六)各方质证;

(七)各方围绕主持人归纳的案件焦点问题陈述意见、进行申辩;

(八)主持人、听证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九)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流程顺序进行适当调整。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仅在需要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提问、核对听证笔录环节参与听证活动。

十四、前条规定的程序结束后,主持人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现场调解。当事人同意的,主持人进行现场调解。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到场的;

(二)经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有误,不能当场解决并影响案件审理的;

(三)听证过程中发现需要通知新的参加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不能当场完成的;

(四)其他影响听证正常进行,不能当场解决的。

中止听证后,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中止听证不影响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计算。确需停止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计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十六、记录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听证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和听证录音录像应当附卷。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结束后,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并组织听证参加人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更正;进行更正的,应在更正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十七、对违反听证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参加人,主持人有权劝阻和警告。对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可以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代理律师扰乱听证秩序的,可以视情通报其所属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缺席听证。相关情况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十八、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

(一)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

(二)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

(三)听证参加人具备参与在线听证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包括具备上传和接收证据材料、进行线上电子签名确认等技术条件;

(四)不需要证人现场作证和鉴定人、勘验人现场发表意见;

(五)不存在必须通过现场核对相关证据材料才能够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十九、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按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加强在线身份核实,并强化说明引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听证秩序,确保线上听证顺利进行。

二十、现场听证的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可以通过线上视频方式作证或者发表意见。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参加听证。但是,其他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十一、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及时召集听证员、监审员进行合议。记录员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字确认。

合议组成员根据听证笔录等听证情况,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合议组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组达成过半数多数意见的,案件主办人员根据多数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初稿,按相关规定报领导审批。

合议组无法达成多数意见或者案件主办人员与合议组多数意见不一致的,提请行政复议局处(科)长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二十二、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杭司〔2024〕71号.pdf


加入收藏】  【打印】  【  】  【辅助线】  【背景颜色】  【关闭

政府信息公开

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2491034/2024-00114

发布机构

备注/文号

杭司〔2024〕71号

登记号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30 18:41:4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日


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定

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组织涉案人员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听证活动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本规定所称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和合议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处(科)长指定1名行政复议员担任主持人。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担任主持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处(科)长参加听证的,由机构负责人或者处(科)长担任主持人。

本规定所称听证员,是指协助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并参加合议的人员。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处(科)长指定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员担任,其中1名原则上为行政复议案件辅办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监审员,是指根据《杭州市行政复议监审工作规则》从市、区(县、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民主党派人士等相关人员中聘请的,对行政复议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处(科)长审批,可以邀请监审员参加听证活动,对听证进行陪审、监督并参加合议。

本规定所称记录员,是指对听证和合议活动进行记录的行政复议员或行政复议辅助人员(书记员)。

三、审理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涉及新业态、新领域、新类型行政争议,案情复杂的;

(四)被申请人定案证据疑点较多,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的;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行政复议机构对依法进行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合并举行听证。其中涉及行政复议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举行听证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五、行政复议听证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处(科)长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听证人员组成,是否邀请监审员等。

邀请监审员参加听证活动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在听证前将相关案卷材料复印件送交监审员,并在合议后将材料回收。

主持人、听证员和监审员共同组成合议组,合议组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

原定听证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报原审批领导同意,可即时调整。

六、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以听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第三人人数众多且未推选代表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代表人推选材料。申请人、第三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申请人、第三人中指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在听证开始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八、接到听证通知书后,申请人、第三人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缺席听证。

九、听证室正中设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席位。主持人席位前方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第三人的席位,根据其利益诉求和当事人人数情况,设置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侧。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监审员位置设置在主持人席位正前方。

十、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核实当事人身份,核实代理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范围,核实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的身份。

十一、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后,主持人应当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十二、听证人员、监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听证人员、监审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三、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听证:

(一)主持人说明案由和听证参加人;

(二)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并可以举证;

(三)被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答复要点并举证;

(四)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可以举证;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活动的,由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主持人、听证员和经主持人同意的当事人的提问;

(六)各方质证;

(七)各方围绕主持人归纳的案件焦点问题陈述意见、进行申辩;

(八)主持人、听证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九)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流程顺序进行适当调整。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仅在需要其进行相关陈述、回答提问、核对听证笔录环节参与听证活动。

十四、前条规定的程序结束后,主持人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现场调解。当事人同意的,主持人进行现场调解。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到场的;

(二)经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有误,不能当场解决并影响案件审理的;

(三)听证过程中发现需要通知新的参加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不能当场完成的;

(四)其他影响听证正常进行,不能当场解决的。

中止听证后,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中止听证不影响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计算。确需停止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计算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十六、记录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听证情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和听证录音录像应当附卷。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结束后,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并组织听证参加人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更正;进行更正的,应在更正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十七、对违反听证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参加人,主持人有权劝阻和警告。对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可以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代理律师扰乱听证秩序的,可以视情通报其所属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缺席听证。相关情况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十八、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

(一)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

(二)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

(三)听证参加人具备参与在线听证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包括具备上传和接收证据材料、进行线上电子签名确认等技术条件;

(四)不需要证人现场作证和鉴定人、勘验人现场发表意见;

(五)不存在必须通过现场核对相关证据材料才能够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十九、线上视频方式举行听证,按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加强在线身份核实,并强化说明引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听证秩序,确保线上听证顺利进行。

二十、现场听证的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可以通过线上视频方式作证或者发表意见。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部分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参加听证。但是,其他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十一、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及时召集听证员、监审员进行合议。记录员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字确认。

合议组成员根据听证笔录等听证情况,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合议组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组达成过半数多数意见的,案件主办人员根据多数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初稿,按相关规定报领导审批。

合议组无法达成多数意见或者案件主办人员与合议组多数意见不一致的,提请行政复议局处(科)长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二十二、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杭司〔2024〕7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