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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临平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10-20 15:36 作者:   来源:杭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XXX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强化立法,社会多方共治构筑预付式健康消费生态的建议》(临平2号)收悉。市司法局高度重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进行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杭州市在预付式消费监管方面的实践探索情况

为了加强预付式消费交易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设可信任交易环境,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作了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2020年8月,市政府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17家市相关部门参与的预付式消费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分行业多次组织专项整治。

2023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构建预付式消费综合监管机制,对行业主管、综合监管、行政执法等21个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进行明确,同时提出了预付资金监管“政府+市场”并行模式,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完善执法衔接,推进立法规范,加大监管创新试点,鼓励市场化解决方案。

针对日益突出的预付式消费矛盾纠纷,近几年不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分别出现了“备案+预付资金存管”的富阳方案,“预付式消费风险研判预警”的拱墅方案,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牵头的预付式消费市场化改革方案。

二、关于您提出的强化立法社会多方共治构筑预付式健康消费生态的建议

(一)前期立法工作情况。为了构建预付式消费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至2024年,市政府连续四年将《杭州市预付式消费交易管理办法》列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职能部门开展了起草调研工作,收集、分析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上海等地方立法,赴富阳区专题调研预付式消费监管、单用途预付卡全周期治理改革工作,了解经验做法,分析难点焦点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参加市政协组织召开的调研座谈会,听取政协委员对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已经形成《杭州市预付式消费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二)存在的难点。市司法局通过调研发现,试点的三种模式代表了不同的规制方式。“备案+预付资金存管”的富阳模式实际就是北京、上海等地在推行的预付资金强制监管模式,但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支撑。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因此,从地方立法角度进行备案规制也与国家相关政策精神不符。在当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中小企业经济活力正在复苏的背景下,资金强制纳管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作进一步论证。从实践效果看,预付资金集中专户存管运行效果并不理想,经营者特别是中小经营者对此有较强抵触情绪,实际纳入存管账户的资金非常有限,与庞大的市场实际交易规模存在明显差距。因为,预收资金存管后,对于经营者来说,其资金回笼功能及其他金融功能基本丧失,无法部分或者全部将其商业信用变现,不利于将商业信用利益最大化;对于消费者来说,存管状态的预付资金依然属于经营者资产,当经营者破产时,消费者对该资金并无优先受偿权。“预付式消费风险研判预警”的拱墅模式与预付式消费基于“信用”的性质契合,但相关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改革模式的核心是更关注市场机制,而非政府强制力干预,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平台企业在信用治理中的作用,对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最小。

从地方立法角度分析,设区市的地方立法主要面临着上位法存在空白,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启动修订,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受限,设定预付资金存管制度的合法性、可行性需要深入论证等核心难点问题。2024年1月10日,市委深改委第七次会议指出,“要审慎推进立法。稳妥做好《杭州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草案)》立法推进工作,充分征求吸收社会面意见,加强立法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运行条件成熟时再形成相关法规”。

(三)我局建议。随着预付式消费的行业领域不断扩展,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其与平台经济紧密结合,逐渐向虚拟凭证拓展,并与会员、积分等功能融合,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市场风险也更大,单纯强调政府行政规制不能满足要求,而需要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互作用,建立以市场信用机制为主,政府和社会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信用治理体系的建立能有效防止行政权力对市场介入过深,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情况。因此,市司法局认为,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规制的思路应该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依据,构建以市场信用机制为主,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预付式消费信用治理体系,帮助消费者甄别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经营者,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商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良币驱逐劣币”。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预付式消费体现长期的债务履行关系,信息披露是消费者判断兑付和服务风险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监管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充分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等,推进相关数据对接,实现对经营者信用信息的数字化跟踪。另一方面要压实经营者信息披露责任,规范其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

2.健全信用评价体系。预付式消费征信体系可以由政府、行业协会、市场三个层面的信用评价标准构成,政府信用评级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基础性信用评级,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参考使用。行业协会针对会员进行信用评级,也可以经过监管部门委托进行信用评级并公示。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对经营者进行信用评级。通过政府、行业和市场化信用评价,揭示经营者信用状况,引导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前查阅商家的信用评级情况,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商家,做好事前防范。

3.根据信用实行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相关监管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等级高低,可对监管对象采取资金管理、信用担保、风险预警和现场检查等差异化监管措施。如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4.加大信用奖惩力度。对优质信用经营者提供正向激励,形成诚信示范效应。对失信行为予以一定惩戒约束,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采取市场禁入或者服务限制等措施。明确信用惩戒责任人,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外,可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惩戒范围。同时。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等制度,降低消费者司法维权成本,使失信惩戒易于实现。

5.发挥平台企业在信用治理中作用。在立法中鼓励和支持平台企业积极参与预付式消费治理,按照平台经济“以网管网”的治理思路,变“政府监管商家和管控预付款”的传统模式,为“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商家、第三方监管预付款、协会推动商家上线”的“信任消费”模式,引导优化商业模式,实现风险防范,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多方共赢,助力服务业数字化高质量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制定计划,《浙江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已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一方面,市司法局将时刻关注上位法的立法进程,积极向上级立法机关建议,争取把“管行业管预付式消费监管机制、平台支撑市场化产品机制、风险预警处置闭环机制、监管执法衔接机制”等我市的机制建设改革成果纳入上级立法考虑范围。另一方面,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会同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加快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及时总结我市部分地区不同模式的实践经验和预付式消费市场化改革实践成效,在立法权限内将好的经验做法吸收进立法草案,固化为制度规范,按程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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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临平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10-20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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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强化立法,社会多方共治构筑预付式健康消费生态的建议》(临平2号)收悉。市司法局高度重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进行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杭州市在预付式消费监管方面的实践探索情况

为了加强预付式消费交易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设可信任交易环境,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作了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2020年8月,市政府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17家市相关部门参与的预付式消费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分行业多次组织专项整治。

2023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构建预付式消费综合监管机制,对行业主管、综合监管、行政执法等21个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进行明确,同时提出了预付资金监管“政府+市场”并行模式,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完善执法衔接,推进立法规范,加大监管创新试点,鼓励市场化解决方案。

针对日益突出的预付式消费矛盾纠纷,近几年不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解决方案,分别出现了“备案+预付资金存管”的富阳方案,“预付式消费风险研判预警”的拱墅方案,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牵头的预付式消费市场化改革方案。

二、关于您提出的强化立法社会多方共治构筑预付式健康消费生态的建议

(一)前期立法工作情况。为了构建预付式消费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至2024年,市政府连续四年将《杭州市预付式消费交易管理办法》列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职能部门开展了起草调研工作,收集、分析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上海等地方立法,赴富阳区专题调研预付式消费监管、单用途预付卡全周期治理改革工作,了解经验做法,分析难点焦点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参加市政协组织召开的调研座谈会,听取政协委员对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已经形成《杭州市预付式消费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二)存在的难点。市司法局通过调研发现,试点的三种模式代表了不同的规制方式。“备案+预付资金存管”的富阳模式实际就是北京、上海等地在推行的预付资金强制监管模式,但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支撑。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因此,从地方立法角度进行备案规制也与国家相关政策精神不符。在当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中小企业经济活力正在复苏的背景下,资金强制纳管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作进一步论证。从实践效果看,预付资金集中专户存管运行效果并不理想,经营者特别是中小经营者对此有较强抵触情绪,实际纳入存管账户的资金非常有限,与庞大的市场实际交易规模存在明显差距。因为,预收资金存管后,对于经营者来说,其资金回笼功能及其他金融功能基本丧失,无法部分或者全部将其商业信用变现,不利于将商业信用利益最大化;对于消费者来说,存管状态的预付资金依然属于经营者资产,当经营者破产时,消费者对该资金并无优先受偿权。“预付式消费风险研判预警”的拱墅模式与预付式消费基于“信用”的性质契合,但相关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改革模式的核心是更关注市场机制,而非政府强制力干预,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平台企业在信用治理中的作用,对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最小。

从地方立法角度分析,设区市的地方立法主要面临着上位法存在空白,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启动修订,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受限,设定预付资金存管制度的合法性、可行性需要深入论证等核心难点问题。2024年1月10日,市委深改委第七次会议指出,“要审慎推进立法。稳妥做好《杭州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草案)》立法推进工作,充分征求吸收社会面意见,加强立法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运行条件成熟时再形成相关法规”。

(三)我局建议。随着预付式消费的行业领域不断扩展,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其与平台经济紧密结合,逐渐向虚拟凭证拓展,并与会员、积分等功能融合,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市场风险也更大,单纯强调政府行政规制不能满足要求,而需要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互作用,建立以市场信用机制为主,政府和社会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信用治理体系的建立能有效防止行政权力对市场介入过深,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情况。因此,市司法局认为,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规制的思路应该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依据,构建以市场信用机制为主,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预付式消费信用治理体系,帮助消费者甄别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经营者,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商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良币驱逐劣币”。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预付式消费体现长期的债务履行关系,信息披露是消费者判断兑付和服务风险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监管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充分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等,推进相关数据对接,实现对经营者信用信息的数字化跟踪。另一方面要压实经营者信息披露责任,规范其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

2.健全信用评价体系。预付式消费征信体系可以由政府、行业协会、市场三个层面的信用评价标准构成,政府信用评级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基础性信用评级,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参考使用。行业协会针对会员进行信用评级,也可以经过监管部门委托进行信用评级并公示。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对经营者进行信用评级。通过政府、行业和市场化信用评价,揭示经营者信用状况,引导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前查阅商家的信用评级情况,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商家,做好事前防范。

3.根据信用实行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相关监管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等级高低,可对监管对象采取资金管理、信用担保、风险预警和现场检查等差异化监管措施。如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4.加大信用奖惩力度。对优质信用经营者提供正向激励,形成诚信示范效应。对失信行为予以一定惩戒约束,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采取市场禁入或者服务限制等措施。明确信用惩戒责任人,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外,可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惩戒范围。同时。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等制度,降低消费者司法维权成本,使失信惩戒易于实现。

5.发挥平台企业在信用治理中作用。在立法中鼓励和支持平台企业积极参与预付式消费治理,按照平台经济“以网管网”的治理思路,变“政府监管商家和管控预付款”的传统模式,为“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商家、第三方监管预付款、协会推动商家上线”的“信任消费”模式,引导优化商业模式,实现风险防范,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多方共赢,助力服务业数字化高质量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制定计划,《浙江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已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的预备审议项目。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一方面,市司法局将时刻关注上位法的立法进程,积极向上级立法机关建议,争取把“管行业管预付式消费监管机制、平台支撑市场化产品机制、风险预警处置闭环机制、监管执法衔接机制”等我市的机制建设改革成果纳入上级立法考虑范围。另一方面,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会同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加快预付式消费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及时总结我市部分地区不同模式的实践经验和预付式消费市场化改革实践成效,在立法权限内将好的经验做法吸收进立法草案,固化为制度规范,按程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