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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西湖3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5-10-20 15:45 作者:   来源:杭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XXX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我市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引流至仲裁程序的建议》(西湖31号)收悉,经会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共同研究,我局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您提出的“支持杭州仲裁委员会在杭州市两级法院设立仲裁咨询、引导窗口”“鼓励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全市市级、区(县)两级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仲裁咨询、引流窗口”的建议。

构建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将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引流至仲裁程序,对于提升仲裁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化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杭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仲裁委)积极接受司法监督,与市、区(县、市)两级法院保持长期有效的交流沟通,并就在法院、法庭设立仲裁咨询、引导窗口开展相关工作探索。

目前,杭州仲裁委在拱墅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法院设立仲裁调解受理处,并积极谋划设立驻余杭区人民法院仲裁调解受理处,进一步完善诉讼案件仲裁调解工作衔接机制,落实分流案件的调解工作及引流仲裁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同时,根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中政委〔2024〕72号)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中政委〔2025〕20号)的精神,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相关部署,杭州仲裁委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已在余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设立仲裁调解受理处,在萧山区社会治理中心、上城区社会治理中心、滨江区社会治理中心等设立仲裁联系点,提高仲裁法律服务的普及度。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等加强研究,进一步优化诉仲衔接机制,加快推进商事仲裁资源接入综治中心,通过指派业务能力突出、善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在综治中心、立案窗口担任咨询引导员等有效举措,切实提高案件引流效果,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二、关于您提出的“加强杭州仲裁委与杭州市两级法院在保全、执行等方面的工作衔接”的建议。

仲裁保全和裁决执行属于人民法院司法权范畴,是当事人仲裁结果和实体权利最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对于加强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杭州仲裁委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专门会议,出台相关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仲裁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审查、仲裁裁决执行等一系列工作衔接。2023年,市法院、市贸促会、杭州仲裁委三方共同签订《关于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端“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备忘录》,市法院与杭州仲裁委就建立“一站式”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职能、对仲裁保全和仲裁裁决执行提供有力司法支持等事项进一步达成共识。但实践中,仍需司法机关进一步支持,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杭州仲裁委积极与市两级法院保持交流沟通,在仲裁保全方面,杭州仲裁委依照法律法规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格式规范统一的转交函,并就保全结果或实施情况保持与法院的信息沟通。此外,杭州仲裁委在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材料时,充分提示当事人按照各法院公示的提交仲裁保全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准备申请,并发布相关财产保全指引和《律师代理民商事仲裁业务指引》,提高相关工作衔接效率。在裁决执行方面,杭州仲裁委根据法院要求和当事人申请,出具相关裁决书送达证明,协助裁决执行,并主动沟通了解后续执行情况。

市法院在会办意见中指出:近年来,该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高度重视发挥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职能,积极助推仲裁工作规范运行与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杭州仲裁委继续加强与市两级法院保持沟通联系,完善与仲裁委员会的常态沟通机制,进一步建立规范、高效、便捷的仲裁与人民法院保全、执行的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积极争取两级法院对仲裁保全、执行工作的支持,共同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

三、关于您提出的“完善杭州仲裁委与杭州市两级法院的沟通交流机制”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杭州仲裁委与杭州市两级法院的沟通交流机制,对于持续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杭州仲裁委与市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保全与执行衔接以及工作交流等方面建立了较好的日常沟通机制。如:2024年,市法院曾向杭州仲裁委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仲裁鉴定程序的建议,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

下一步,我局将借助市法院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一系统三联通”的沟通优势,积极推动杭州仲裁委与市法院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助力诉仲良性互动,在统一司法审判和仲裁裁决尺度、加强仲裁司法审查、保全与执行工作衔接、完善虚假仲裁防范机制、推荐退休法官担任仲裁员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持续增强司法支持仲裁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仲裁公信力。

四、关于您提出的“加强仲裁宣传”的建议。

近年来,杭州仲裁委围绕仲裁宣传、仲裁文化建设进行了系统谋划和推进。一是全面升级官方微信公众号,设置“走进杭仲”“仲裁指南”“杭仲互动”三大栏目,重点介绍杭州仲裁的基本情况和独特优势,为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庭提供一线仲裁服务。二是全新改版并正式上线中英文新官网,汇集“关于我们”“仲裁规则”“仲裁指南”“仲裁员”“数智服务”等集成化、智能化应用模块,进一步构建契合仲裁用户需求、展示仲裁工作成果的重要窗口。三是积极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杭州仲裁委组建了相关仲裁宣讲团、公司法宣讲团,面向企业开展仲裁宣传推广。今年上半年,杭州仲裁委累计举办各类论坛活动20余次,举办仲裁员座谈研讨会7次,联系走访200余家企事业单位。四是与律协、商会等团体开展多层面交流。今年6月,杭州仲裁委、浙商总会以及浙江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浙商出海 法筑未来”主题大会并共同签署《关于推进浙商经济与涉外法律服务协同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旨在推动构建国际一流法律服务体系,护航浙商企业全球化发展。五是加强仲裁文化宣传。自2022年以来,杭州仲裁委组建了专门开展宣传工作的团队,及时开展宣传报道。邀请专业团队进行视觉文化设计,构建大气、简洁、典雅的杭州仲裁全新视觉文化形象,制作并发布全新宣传片,制作全新宣传册、宣传折页等,全方位宣传展示杭州仲裁。

今年3月,我局组织召开了一季度新闻通气会,邀请新华网、民主与法制、法治日报、杭州日报、杭州之声、都市快报、杭州移动电视等多家媒体代表到杭州仲裁委实地参观,观摩集登记立案、材料收转、在线办案、远程庭审等功能于一体的线上仲裁服务平台,向广大媒体推介杭州仲裁近年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举措与服务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杭州仲裁委进一步加强宣传,主动对接工商联、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通过举办论坛讲座,专题研讨等,提升杭州仲裁的知晓度。同时,与市场监管、经信、商务、外办等职能部门建立协作,在其面向企业注册、年检、普法及经贸等活动中,植入仲裁宣传,实现“服务+宣传”的精准投送,进一步提升企业等对杭州仲裁的首选率。

五、关于您提出的“适当降低仲裁费用,减少纠纷解决‘首选’成本”的建议。

成立至今,杭州仲裁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依法依规收取仲裁费用。据测算,杭州仲裁委仲裁收费标准相较于国内同类仲裁机构,相对处于较低水平。以法院一审诉讼费为标准,以100万元争议金额的案件为界,对比杭州仲裁委仲裁收费与法院一审诉讼费,案件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仲裁收费高于法院一审诉讼费;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仲裁收费与法院一审诉讼费持平或低于法院一审诉讼费。同时,杭州仲裁委对一定标的额以上案件提供相应累进的仲裁费用减免政策,并实行仲裁收费封顶,标的额20亿元及以上的案件仲裁费用要大幅低于同标的额案件一审诉讼费。此外,杭州仲裁委在保持一定“调解退费”比例的同时,规定无管辖权案件仲裁费用全额退还,在整体仲裁收费标准不高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杭州仲裁委加强调研,积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结合仲裁事业发展实际,研究优化收费标准,科学均衡不同标的案件费率,进一步突出仲裁公益服务功能,努力回应企业和群众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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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西湖3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10-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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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我市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引流至仲裁程序的建议》(西湖31号)收悉,经会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共同研究,我局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您提出的“支持杭州仲裁委员会在杭州市两级法院设立仲裁咨询、引导窗口”“鼓励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全市市级、区(县)两级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仲裁咨询、引流窗口”的建议。

构建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将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引流至仲裁程序,对于提升仲裁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化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杭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仲裁委)积极接受司法监督,与市、区(县、市)两级法院保持长期有效的交流沟通,并就在法院、法庭设立仲裁咨询、引导窗口开展相关工作探索。

目前,杭州仲裁委在拱墅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法院设立仲裁调解受理处,并积极谋划设立驻余杭区人民法院仲裁调解受理处,进一步完善诉讼案件仲裁调解工作衔接机制,落实分流案件的调解工作及引流仲裁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同时,根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中政委〔2024〕72号)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中政委〔2025〕20号)的精神,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相关部署,杭州仲裁委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已在余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设立仲裁调解受理处,在萧山区社会治理中心、上城区社会治理中心、滨江区社会治理中心等设立仲裁联系点,提高仲裁法律服务的普及度。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等加强研究,进一步优化诉仲衔接机制,加快推进商事仲裁资源接入综治中心,通过指派业务能力突出、善做群众工作的同志在综治中心、立案窗口担任咨询引导员等有效举措,切实提高案件引流效果,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二、关于您提出的“加强杭州仲裁委与杭州市两级法院在保全、执行等方面的工作衔接”的建议。

仲裁保全和裁决执行属于人民法院司法权范畴,是当事人仲裁结果和实体权利最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对于加强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杭州仲裁委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专门会议,出台相关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仲裁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审查、仲裁裁决执行等一系列工作衔接。2023年,市法院、市贸促会、杭州仲裁委三方共同签订《关于健全完善国际商事争端“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备忘录》,市法院与杭州仲裁委就建立“一站式”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职能、对仲裁保全和仲裁裁决执行提供有力司法支持等事项进一步达成共识。但实践中,仍需司法机关进一步支持,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杭州仲裁委积极与市两级法院保持交流沟通,在仲裁保全方面,杭州仲裁委依照法律法规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格式规范统一的转交函,并就保全结果或实施情况保持与法院的信息沟通。此外,杭州仲裁委在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材料时,充分提示当事人按照各法院公示的提交仲裁保全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准备申请,并发布相关财产保全指引和《律师代理民商事仲裁业务指引》,提高相关工作衔接效率。在裁决执行方面,杭州仲裁委根据法院要求和当事人申请,出具相关裁决书送达证明,协助裁决执行,并主动沟通了解后续执行情况。

市法院在会办意见中指出:近年来,该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高度重视发挥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职能,积极助推仲裁工作规范运行与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杭州仲裁委继续加强与市两级法院保持沟通联系,完善与仲裁委员会的常态沟通机制,进一步建立规范、高效、便捷的仲裁与人民法院保全、执行的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积极争取两级法院对仲裁保全、执行工作的支持,共同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

三、关于您提出的“完善杭州仲裁委与杭州市两级法院的沟通交流机制”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杭州仲裁委与杭州市两级法院的沟通交流机制,对于持续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杭州仲裁委与市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保全与执行衔接以及工作交流等方面建立了较好的日常沟通机制。如:2024年,市法院曾向杭州仲裁委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仲裁鉴定程序的建议,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

下一步,我局将借助市法院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一系统三联通”的沟通优势,积极推动杭州仲裁委与市法院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助力诉仲良性互动,在统一司法审判和仲裁裁决尺度、加强仲裁司法审查、保全与执行工作衔接、完善虚假仲裁防范机制、推荐退休法官担任仲裁员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持续增强司法支持仲裁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仲裁公信力。

四、关于您提出的“加强仲裁宣传”的建议。

近年来,杭州仲裁委围绕仲裁宣传、仲裁文化建设进行了系统谋划和推进。一是全面升级官方微信公众号,设置“走进杭仲”“仲裁指南”“杭仲互动”三大栏目,重点介绍杭州仲裁的基本情况和独特优势,为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庭提供一线仲裁服务。二是全新改版并正式上线中英文新官网,汇集“关于我们”“仲裁规则”“仲裁指南”“仲裁员”“数智服务”等集成化、智能化应用模块,进一步构建契合仲裁用户需求、展示仲裁工作成果的重要窗口。三是积极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杭州仲裁委组建了相关仲裁宣讲团、公司法宣讲团,面向企业开展仲裁宣传推广。今年上半年,杭州仲裁委累计举办各类论坛活动20余次,举办仲裁员座谈研讨会7次,联系走访200余家企事业单位。四是与律协、商会等团体开展多层面交流。今年6月,杭州仲裁委、浙商总会以及浙江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浙商出海 法筑未来”主题大会并共同签署《关于推进浙商经济与涉外法律服务协同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旨在推动构建国际一流法律服务体系,护航浙商企业全球化发展。五是加强仲裁文化宣传。自2022年以来,杭州仲裁委组建了专门开展宣传工作的团队,及时开展宣传报道。邀请专业团队进行视觉文化设计,构建大气、简洁、典雅的杭州仲裁全新视觉文化形象,制作并发布全新宣传片,制作全新宣传册、宣传折页等,全方位宣传展示杭州仲裁。

今年3月,我局组织召开了一季度新闻通气会,邀请新华网、民主与法制、法治日报、杭州日报、杭州之声、都市快报、杭州移动电视等多家媒体代表到杭州仲裁委实地参观,观摩集登记立案、材料收转、在线办案、远程庭审等功能于一体的线上仲裁服务平台,向广大媒体推介杭州仲裁近年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举措与服务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杭州仲裁委进一步加强宣传,主动对接工商联、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通过举办论坛讲座,专题研讨等,提升杭州仲裁的知晓度。同时,与市场监管、经信、商务、外办等职能部门建立协作,在其面向企业注册、年检、普法及经贸等活动中,植入仲裁宣传,实现“服务+宣传”的精准投送,进一步提升企业等对杭州仲裁的首选率。

五、关于您提出的“适当降低仲裁费用,减少纠纷解决‘首选’成本”的建议。

成立至今,杭州仲裁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依法依规收取仲裁费用。据测算,杭州仲裁委仲裁收费标准相较于国内同类仲裁机构,相对处于较低水平。以法院一审诉讼费为标准,以100万元争议金额的案件为界,对比杭州仲裁委仲裁收费与法院一审诉讼费,案件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仲裁收费高于法院一审诉讼费;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仲裁收费与法院一审诉讼费持平或低于法院一审诉讼费。同时,杭州仲裁委对一定标的额以上案件提供相应累进的仲裁费用减免政策,并实行仲裁收费封顶,标的额20亿元及以上的案件仲裁费用要大幅低于同标的额案件一审诉讼费。此外,杭州仲裁委在保持一定“调解退费”比例的同时,规定无管辖权案件仲裁费用全额退还,在整体仲裁收费标准不高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杭州仲裁委加强调研,积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结合仲裁事业发展实际,研究优化收费标准,科学均衡不同标的案件费率,进一步突出仲裁公益服务功能,努力回应企业和群众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