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7日至5月7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7376.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有4人次提出13条意见建议(其中有1条建议与本办法无关,未列出)。经研究,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第九条(评估主体)“谁起草、谁评估”可能影响评估独立性。起草单位或建设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可能出于部门利益或项目推进压力,影响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修改建议: 1.强化第三方评估(第十三条)的适用情形,对涉及重大健康风险或利益冲突明显的项目,应强制或优先委托独立第三方。 2.明确评估实施主体对评估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 1."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机制,配合跟踪监测、问责措施等制度设计,能够推动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三方评估不改变主体责任,无需强制或优先委托独立第三方。 2.吸收采纳,在评估主体、评估内容等条款中予以体现。 |
2 | 第十一条(评估时点与时限)与决策流程衔接:评估在“草案征求意见阶段”进行,若评估提出重大修改意见,可能导致草案大幅调整,如何与后续决策程序衔接未明确。 修改建议:明确评估意见如涉及对草案/方案的实质性修改,应建立反馈和重新评估的机制。 | 吸收采纳,在评估结论出具、研究处理、备案、应用以及跟踪监测、问责措施等条款中予以体现。 |
3 | 第十三条(评估方式)与第七条(专家库) 利益冲突回避机制缺失:未规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与评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的回避义务。 修改建议: 增加利益冲突声明与回避条款,确保评估中立性。 | 采纳,已在评估方式条款中明确,选取的专家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与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 |
4 | 第十六条(评估意见应用)约束力较弱。仅要求“研究处理”、“说明理由”,未规定若未采纳合理评估意见导致健康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评估流于形式。 修改建议: 强化评估意见的约束力。例如,规定对于评估报告书指出的“明显不良健康影响”,如未采纳合理改进建议,草案或项目方案不得通过审议或核准。 | 吸收采纳,明确评估结论、采纳情况说明和备案文书应当作为提交集体决策的必备材料,并建立跟踪监测、约谈问责等机制,强化评估结论刚性约束。 |
5 | 第十八条(跟踪监测)监测责任主体与资源保障不明。长期跟踪监测需要持续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草案未明确经费和具体执行机制,可能使监测落空。 修改建议:明确跟踪监测的经费来源、实施主体(可委托专业机构)、监测周期和结果公开机制。 | 关于经费保障,已明确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跟踪监测作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经费保障适用该条款,无需另行单列。 |
6 | 《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客观、公开、公正,主要围绕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与生活、健康服务与保障等方面展开,对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健康影响评估涉及公众健康利益,但草案条文中并未规定任何对健康影响评估进行公示的条文,也未规定公众参与健康影响评估的具体路径,不符合立法目的和第四十一条中关于公开的原则,未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建议参考借鉴其他地方已经发布的规定,如《三明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专家评审、开展社会监督等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公开健康影响评估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等相关研究,推广应用先进评估技术和成果。 上述条文规定了“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公开健康影响评估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符合健康影响评估的立法目的。 | 吸收采纳,明确鼓励有关专业机构和公众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提供服务、提出建议、参与评审、开展监督等;明确自行组织评估时可以邀请与评估事项利益相关的公民代表参加。以此,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渠道。 |
7 | 优化分级分类评估管理机制,精准贴合杭州城市发展核心需求:一是明确强制评估核心范畴,将覆盖10万以上人口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老年友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专项政策、重大公共卫生配套政策、跨区域重大民生工程等事项,纳入必须评估清单,与年度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二是增设简易评估程序,对健康影响风险低、涉及面窄的事项,简化为“健康风险自查表+备案制”,压缩办理时限,降低行政成本。三是明确豁免评估清单,对上位法已有明确健康管控要求、无新增健康影响风险的事项,直接豁免评估,避免重复监管。 草案第二十二条对非政府投资项目仅作“鼓励参照”的表述,实际约束与引导力度有限。深圳等地已将评估范围延伸至重大产业项目、市场化城市更新项目,结合杭州数字经济先发优势,以及2026年国家、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部署,可从两方面优化。一是在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定义中,补充“对公众健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产业项目、新业态配套政策”,将直播电商、人工智能等新业态从业者职业健康保障、数字心理健康等新问题纳入评估范畴。二是将第二十二条的“鼓励参照”优化为“重点引导”,明确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大型文体旅项目、涉众型新业态产业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引导开展评估,同步配套激励机制,将评估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绿色建筑认证、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参考依据,提升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 吸收采纳,明确评估具体范围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清单形式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
8 | 完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强化评估与行政决策的刚性绑定:当前各地试点普遍存在“评用脱节”“先决策后评估”的痛点,草案已对评估时点、意见应用、跟踪监测作出基础规定,可进一步强化全流程刚性约束,构建完整管理闭环。 | 吸收采纳,在评估结论研究处理、备案、应用,以及跟踪监测、问责措施等条款中予以体现。 |
9 | 深化数智评估与技术支撑体系,放大杭州数字化改革先发优势:一是在第八条中补充平台核心功能,明确平台应当具备智能评估辅助、跨部门数据共享、全流程线上备案、跟踪监测预警、公众参与互动、技术规范查询等核心能力。二是明确数据共享刚性要求,规定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应当将人口健康、环境监测、医疗卫生资源、城市建设等公共数据,接入评估数字化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共享。三是迭代智能评估模型,依托杭州多年积累的评估案例,优化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针对不同类型事项预设标准化评估指标与风险识别模型,实现低风险事项智能辅助评估,提升评估效率与专业性。 | 吸收采纳,在数字化平台、跟踪监测、保密原则等条款中予以体现。 |
10 | 草案对专家库、第三方评估的规定偏原则性,北京等地已建立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上海形成了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体系,可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细则。一是在第七条中补充专家库管理细则,明确专家入库标准、任期考核、动态调整、回避机制、劳务报酬标准等内容,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及时清退,同步保障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二是在第十三条中补充第三方机构管理要求,明确机构准入条件、信用管理、服务规范、责任追究等内容,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服务标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出具虚假报告、存在利益输送的机构纳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三是加大本土专业力量培育,支持杭州本地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技术研究与人才培养,打造本土化专业队伍,破解专业人才不足的痛点。 | 1.采纳,已明确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培训、监督、退出等工作机制。 2.关于第二、第三点建议,因健康评估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尚未形成专项从事健康影响评估的专业机构,相关制度宜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制定配套文件时予以细化规定。 |
11 | 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核心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草案已提及社会参与的相关内容,但未形成全流程、可落地的刚性制度设计。成都、广州等地已形成公众参与全流程嵌入、评估信息全面公开的成熟做法,结合杭州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建设定位,可从三方面优化。 一是明确公众参与的全流程刚性要求。增设专门的公众参与条款,明确除涉密内容外,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在评估启动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公示评估事项、参与渠道,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估过程中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涉及老旧小区改造、医疗卫生资源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民生事项的,邀请社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估;评估完成后,将核心结论、整改措施、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建立健康权益申诉与反馈机制。结合2026年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中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的要求,补充相关条款,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损害公众健康权益的,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诉举报,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反馈,情况属实的责令限期整改,畅通公众健康权益救济渠道。 三是强化科普宣传与社会共识培育。补充相关条款,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科普宣传,提升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认知度与参与度,推动健康优先理念融入城市治理的方方面面。 | 1.吸收采纳,明确鼓励有关专业机构和公众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提供服务、提出建议、参与评审、开展监督等;明确评估实施主体自行组织评估时可以邀请与评估事项利益相关的公民代表参加。以此,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渠道。 2.关于强化科普宣传与社会共识培育,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开展宣传工作时予以落实。 |
12 | 草案目前仅提及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成果衔接,覆盖范围偏窄。上海、宁波等地已落地“多评合一”的协同模式,结合202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可进一步完善跨制度、跨部门的协同衔接机制。 一是扩大现有评估成果复用范围,在第十一条中补充,重大工程项目已开展的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中,涉及健康影响的相关内容,均可作为健康影响评估的重要依据,避免重复调查、重复评价。 二是建立“多评合一”协同机制,在第十三条中补充,对需要开展多项评估的重大工程项目,鼓励采取“多评合一”方式,委托同一家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开展联合评估,或组织多领域专家开展联合评审,实现成果互认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是完善跨部门常态化协同机制,在第六条部门职责中,补充建立卫生健康部门与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的常态化会商机制,在规划、政策、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全流程,同步对接健康影响评估要求,实现部门协同、闭环管理。 | 吸收采纳,在评估时点条文中,明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社会风险评估的,健康影响评估可以同步进行;已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中健康影响相关内容和结论,可以作为健康影响评估的重要依据。 |
杭州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8日
2026年4月7日至5月7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7376.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有4人次提出13条意见建议(其中有1条建议与本办法无关,未列出)。经研究,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第九条(评估主体)“谁起草、谁评估”可能影响评估独立性。起草单位或建设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可能出于部门利益或项目推进压力,影响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修改建议: 1.强化第三方评估(第十三条)的适用情形,对涉及重大健康风险或利益冲突明显的项目,应强制或优先委托独立第三方。 2.明确评估实施主体对评估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 1."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机制,配合跟踪监测、问责措施等制度设计,能够推动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三方评估不改变主体责任,无需强制或优先委托独立第三方。 2.吸收采纳,在评估主体、评估内容等条款中予以体现。 |
2 | 第十一条(评估时点与时限)与决策流程衔接:评估在“草案征求意见阶段”进行,若评估提出重大修改意见,可能导致草案大幅调整,如何与后续决策程序衔接未明确。 修改建议:明确评估意见如涉及对草案/方案的实质性修改,应建立反馈和重新评估的机制。 | 吸收采纳,在评估结论出具、研究处理、备案、应用以及跟踪监测、问责措施等条款中予以体现。 |
3 | 第十三条(评估方式)与第七条(专家库) 利益冲突回避机制缺失:未规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与评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的回避义务。 修改建议: 增加利益冲突声明与回避条款,确保评估中立性。 | 采纳,已在评估方式条款中明确,选取的专家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与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 |
4 | 第十六条(评估意见应用)约束力较弱。仅要求“研究处理”、“说明理由”,未规定若未采纳合理评估意见导致健康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可能导致评估流于形式。 修改建议: 强化评估意见的约束力。例如,规定对于评估报告书指出的“明显不良健康影响”,如未采纳合理改进建议,草案或项目方案不得通过审议或核准。 | 吸收采纳,明确评估结论、采纳情况说明和备案文书应当作为提交集体决策的必备材料,并建立跟踪监测、约谈问责等机制,强化评估结论刚性约束。 |
5 | 第十八条(跟踪监测)监测责任主体与资源保障不明。长期跟踪监测需要持续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草案未明确经费和具体执行机制,可能使监测落空。 修改建议:明确跟踪监测的经费来源、实施主体(可委托专业机构)、监测周期和结果公开机制。 | 关于经费保障,已明确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跟踪监测作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经费保障适用该条款,无需另行单列。 |
6 | 《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客观、公开、公正,主要围绕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与生活、健康服务与保障等方面展开,对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健康影响评估涉及公众健康利益,但草案条文中并未规定任何对健康影响评估进行公示的条文,也未规定公众参与健康影响评估的具体路径,不符合立法目的和第四十一条中关于公开的原则,未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建议参考借鉴其他地方已经发布的规定,如《三明市健康影响评估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专家评审、开展社会监督等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公开健康影响评估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方法、技术规范等相关研究,推广应用先进评估技术和成果。 上述条文规定了“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公开健康影响评估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符合健康影响评估的立法目的。 | 吸收采纳,明确鼓励有关专业机构和公众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提供服务、提出建议、参与评审、开展监督等;明确自行组织评估时可以邀请与评估事项利益相关的公民代表参加。以此,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渠道。 |
7 | 优化分级分类评估管理机制,精准贴合杭州城市发展核心需求:一是明确强制评估核心范畴,将覆盖10万以上人口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老年友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专项政策、重大公共卫生配套政策、跨区域重大民生工程等事项,纳入必须评估清单,与年度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二是增设简易评估程序,对健康影响风险低、涉及面窄的事项,简化为“健康风险自查表+备案制”,压缩办理时限,降低行政成本。三是明确豁免评估清单,对上位法已有明确健康管控要求、无新增健康影响风险的事项,直接豁免评估,避免重复监管。 草案第二十二条对非政府投资项目仅作“鼓励参照”的表述,实际约束与引导力度有限。深圳等地已将评估范围延伸至重大产业项目、市场化城市更新项目,结合杭州数字经济先发优势,以及2026年国家、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部署,可从两方面优化。一是在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定义中,补充“对公众健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产业项目、新业态配套政策”,将直播电商、人工智能等新业态从业者职业健康保障、数字心理健康等新问题纳入评估范畴。二是将第二十二条的“鼓励参照”优化为“重点引导”,明确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城市更新项目、大型文体旅项目、涉众型新业态产业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引导开展评估,同步配套激励机制,将评估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绿色建筑认证、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参考依据,提升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 吸收采纳,明确评估具体范围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清单形式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
8 | 完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强化评估与行政决策的刚性绑定:当前各地试点普遍存在“评用脱节”“先决策后评估”的痛点,草案已对评估时点、意见应用、跟踪监测作出基础规定,可进一步强化全流程刚性约束,构建完整管理闭环。 | 吸收采纳,在评估结论研究处理、备案、应用,以及跟踪监测、问责措施等条款中予以体现。 |
9 | 深化数智评估与技术支撑体系,放大杭州数字化改革先发优势:一是在第八条中补充平台核心功能,明确平台应当具备智能评估辅助、跨部门数据共享、全流程线上备案、跟踪监测预警、公众参与互动、技术规范查询等核心能力。二是明确数据共享刚性要求,规定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应当将人口健康、环境监测、医疗卫生资源、城市建设等公共数据,接入评估数字化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共享。三是迭代智能评估模型,依托杭州多年积累的评估案例,优化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针对不同类型事项预设标准化评估指标与风险识别模型,实现低风险事项智能辅助评估,提升评估效率与专业性。 | 吸收采纳,在数字化平台、跟踪监测、保密原则等条款中予以体现。 |
10 | 草案对专家库、第三方评估的规定偏原则性,北京等地已建立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上海形成了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体系,可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细则。一是在第七条中补充专家库管理细则,明确专家入库标准、任期考核、动态调整、回避机制、劳务报酬标准等内容,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及时清退,同步保障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二是在第十三条中补充第三方机构管理要求,明确机构准入条件、信用管理、服务规范、责任追究等内容,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服务标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出具虚假报告、存在利益输送的机构纳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三是加大本土专业力量培育,支持杭州本地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技术研究与人才培养,打造本土化专业队伍,破解专业人才不足的痛点。 | 1.采纳,已明确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培训、监督、退出等工作机制。 2.关于第二、第三点建议,因健康评估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尚未形成专项从事健康影响评估的专业机构,相关制度宜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制定配套文件时予以细化规定。 |
11 | 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核心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草案已提及社会参与的相关内容,但未形成全流程、可落地的刚性制度设计。成都、广州等地已形成公众参与全流程嵌入、评估信息全面公开的成熟做法,结合杭州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建设定位,可从三方面优化。 一是明确公众参与的全流程刚性要求。增设专门的公众参与条款,明确除涉密内容外,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在评估启动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公示评估事项、参与渠道,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估过程中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涉及老旧小区改造、医疗卫生资源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民生事项的,邀请社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估;评估完成后,将核心结论、整改措施、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建立健康权益申诉与反馈机制。结合2026年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中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的要求,补充相关条款,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相关事项未按规定开展评估、损害公众健康权益的,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诉举报,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反馈,情况属实的责令限期整改,畅通公众健康权益救济渠道。 三是强化科普宣传与社会共识培育。补充相关条款,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科普宣传,提升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的认知度与参与度,推动健康优先理念融入城市治理的方方面面。 | 1.吸收采纳,明确鼓励有关专业机构和公众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提供服务、提出建议、参与评审、开展监督等;明确评估实施主体自行组织评估时可以邀请与评估事项利益相关的公民代表参加。以此,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渠道。 2.关于强化科普宣传与社会共识培育,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开展宣传工作时予以落实。 |
12 | 草案目前仅提及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成果衔接,覆盖范围偏窄。上海、宁波等地已落地“多评合一”的协同模式,结合202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可进一步完善跨制度、跨部门的协同衔接机制。 一是扩大现有评估成果复用范围,在第十一条中补充,重大工程项目已开展的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中,涉及健康影响的相关内容,均可作为健康影响评估的重要依据,避免重复调查、重复评价。 二是建立“多评合一”协同机制,在第十三条中补充,对需要开展多项评估的重大工程项目,鼓励采取“多评合一”方式,委托同一家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开展联合评估,或组织多领域专家开展联合评审,实现成果互认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是完善跨部门常态化协同机制,在第六条部门职责中,补充建立卫生健康部门与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的常态化会商机制,在规划、政策、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全流程,同步对接健康影响评估要求,实现部门协同、闭环管理。 | 吸收采纳,在评估时点条文中,明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社会风险评估的,健康影响评估可以同步进行;已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中健康影响相关内容和结论,可以作为健康影响评估的重要依据。 |
杭州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