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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20-00005
  • 统一编号:
  • 文件编号:
  • 杭司〔2020〕179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政策解读:
  • 点击率:

根据安排,市司法局认真组织意见征集工作。现将各方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分述如下:

一、部门意见征求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修改意见。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无修改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

无修改意见。


市财政局

无修改意见。


上城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下城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江干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拱墅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西湖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滨江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萧山区司法局

1.关于第十六条“杭州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已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每名专家毎评估一个案件补贴200元。”认为标准过高,建议修改为“杭州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已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每名专家毎评估一个案件补贴100元。”

部分采纳。100元评估补贴为2017年确定标准,规范性文件制定需具有前瞻性的要求,部分采纳该意见,第十六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已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每名专家每评估一个案件发放案件评估补贴150元。

余杭区司法局

1.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议在“案件开庭地和主要证据调取地”后面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

采纳。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案件开庭地、主要证据调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有一地跨县(市)(含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每案在相应案件办案补贴基础上增加40%。

富阳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临安市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桐庐县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建德市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钱塘新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淳安县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上城区财政局

建议参照省厅修订后的文件,适当提高标准,采用区间系数的方式,逐年提高。

不予采纳。省《办法》因全省各地市情况不一,设置区间系数,授权各地市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系数标准,市级经费管理办法涉及市本级和各区具体执行,系数设置为区间系数不利于实际操作。

下城区财政局

无意见


拱墅区财政局

无意见


西湖区财政局

1、建议减小本“办法”的补贴,2、根据《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内容,未将听证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补贴范围。故建议本“办法”参照省级文件内容,将“办法”的第九条中听证案件的相关补贴标准删除。

1.不采纳。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标准充分考虑了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事情情况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在省《办法》规定的系数区间0.7-2.0之间,按照1.5执行,即符合杭州实际又为未来增长留有空间。

2.根据原《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杭财行【2015】89号)第七条第五款将听证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补贴范围,结合杭州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也存在不少听证法律援助案件,应在新《办法》中予以明确。

滨江区财政局

无意见


江干区财政局

无意见


名胜区财政局

无意见


钱塘新区财政局

1、建议2021年开始执行新办法。根据坚持过紧日子的原则,年度中间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2、建议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控制政策提标幅度并增加上级补助。

1.部分采纳。拟计划新《办法》在2020年12月1日执行,根据年度财政执行情况不涉及增加当年财政支出。

2.不采纳。法律援助经费属部门预算,不列入补助范围。

萧山区财政局

1、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类,建议与省财政厅、司法厅一致,删除“协助调查取证补贴标准’。2、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中涉及补贴标准和补贴系数的,建议由各区(县)在省财政厅、司法厅规定幅度内、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定补贴系数。3、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建议与省财政厅、司法厅一致,删除“听证”。

1.根据原《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杭财行【2015】89号)第九条第四款将调查取证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补贴范围,结合杭州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也存在不少听证法律援助案件,应在新《办法》中予以明确。

2.不予采纳。省《办法》因全省各地市情况不一,设置区间系数,授权各地市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系数标准,市级经费管理办法涉及市本级和各区具体执行,系数设置为区间系数不利于实际操作。

3.不采纳。根据原《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杭财行【2015】89号)第七条第五款将听证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补贴范围,结合杭州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存在不少听证法律援助案件,应在新《办法》中予以明确。

余杭区财政局

第六条第三点中中提到“(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但未对奖励标准进行明确。建议明确奖励标准。

不采纳。法律援助奖励物质奖励参照人社部门有明确规定,参照执行即可。

富阳区财政局

1、办案补贴标准的直接费用和补贴系数建议设置一个区间、区级根据自身财力及当地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在去区间内保障。2、第十二条“群体性案件补贴标准建议设置补助上限(如不超过1万元)。

1.不予采纳。省《办法》因全省各地市情况不一,设置区间系数,授权各地市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系数标准,市级经费管理办法涉及市本级和各区具体执行,系数设置为区间系数不利于实际操作。

2.省《办法》无相应规定,无设立依据。

临安区财政局

建议参照省厅文件模式,适当留取区间,由区级结合自身财力、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援助量等实际情况落实保障资金。

1.不予采纳。省《办法》因全省各地市情况不一,设置区间系数,授权各地市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系数标准,市级经费管理办法涉及市本级和各区具体执行,系数设置为区间系数不利于实际操作。

桐庐县财政局

无意见


建德市财政局

无意见


淳安县财政局

无意见


二、社会意见征求


本文件从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杭州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址:http://sf.hangzhou.gov.cn/art/2020/10/9/art_1659339_58923242.html。未收到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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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491034/2020-00005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司〔2020〕179号

登记号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发布日期: 2020-11-23 15:28:52

浏览次数:

根据安排,市司法局认真组织意见征集工作。现将各方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分述如下:

一、部门意见征求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修改意见。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无修改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

无修改意见。


市财政局

无修改意见。


上城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下城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江干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拱墅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西湖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滨江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萧山区司法局

1.关于第十六条“杭州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已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每名专家毎评估一个案件补贴200元。”认为标准过高,建议修改为“杭州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已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每名专家毎评估一个案件补贴100元。”

部分采纳。100元评估补贴为2017年确定标准,规范性文件制定需具有前瞻性的要求,部分采纳该意见,第十六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专家对已归档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每名专家每评估一个案件发放案件评估补贴150元。

余杭区司法局

1.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议在“案件开庭地和主要证据调取地”后面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

采纳。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案件开庭地、主要证据调取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有一地跨县(市)(含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每案在相应案件办案补贴基础上增加40%。

富阳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临安市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桐庐县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建德市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钱塘新区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淳安县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上城区财政局

建议参照省厅修订后的文件,适当提高标准,采用区间系数的方式,逐年提高。

不予采纳。省《办法》因全省各地市情况不一,设置区间系数,授权各地市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系数标准,市级经费管理办法涉及市本级和各区具体执行,系数设置为区间系数不利于实际操作。

下城区财政局

无意见


拱墅区财政局

无意见


西湖区财政局

1、建议减小本“办法”的补贴,2、根据《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内容,未将听证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补贴范围。故建议本“办法”参照省级文件内容,将“办法”的第九条中听证案件的相关补贴标准删除。

1.不采纳。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标准充分考虑了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事情情况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在省《办法》规定的系数区间0.7-2.0之间,按照1.5执行,即符合杭州实际又为未来增长留有空间。

2.根据原《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杭财行【2015】89号)第七条第五款将听证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补贴范围,结合杭州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也存在不少听证法律援助案件,应在新《办法》中予以明确。

滨江区财政局

无意见


江干区财政局

无意见


名胜区财政局

无意见


钱塘新区财政局

1、建议2021年开始执行新办法。根据坚持过紧日子的原则,年度中间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2、建议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控制政策提标幅度并增加上级补助。

1.部分采纳。拟计划新《办法》在2020年12月1日执行,根据年度财政执行情况不涉及增加当年财政支出。

2.不采纳。法律援助经费属部门预算,不列入补助范围。

萧山区财政局

1、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分类,建议与省财政厅、司法厅一致,删除“协助调查取证补贴标准’。2、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中涉及补贴标准和补贴系数的,建议由各区(县)在省财政厅、司法厅规定幅度内、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定补贴系数。3、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建议与省财政厅、司法厅一致,删除“听证”。

1.根据原《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杭财行【2015】89号)第九条第四款将调查取证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补贴范围,结合杭州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也存在不少听证法律援助案件,应在新《办法》中予以明确。

2.不予采纳。省《办法》因全省各地市情况不一,设置区间系数,授权各地市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系数标准,市级经费管理办法涉及市本级和各区具体执行,系数设置为区间系数不利于实际操作。

3.不采纳。根据原《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杭财行【2015】89号)第七条第五款将听证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补贴范围,结合杭州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存在不少听证法律援助案件,应在新《办法》中予以明确。

余杭区财政局

第六条第三点中中提到“(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但未对奖励标准进行明确。建议明确奖励标准。

不采纳。法律援助奖励物质奖励参照人社部门有明确规定,参照执行即可。

富阳区财政局

1、办案补贴标准的直接费用和补贴系数建议设置一个区间、区级根据自身财力及当地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在去区间内保障。2、第十二条“群体性案件补贴标准建议设置补助上限(如不超过1万元)。

1.不予采纳。省《办法》因全省各地市情况不一,设置区间系数,授权各地市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系数标准,市级经费管理办法涉及市本级和各区具体执行,系数设置为区间系数不利于实际操作。

2.省《办法》无相应规定,无设立依据。

临安区财政局

建议参照省厅文件模式,适当留取区间,由区级结合自身财力、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援助量等实际情况落实保障资金。

1.不予采纳。省《办法》因全省各地市情况不一,设置区间系数,授权各地市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系数标准,市级经费管理办法涉及市本级和各区具体执行,系数设置为区间系数不利于实际操作。

桐庐县财政局

无意见


建德市财政局

无意见


淳安县财政局

无意见


二、社会意见征求


本文件从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杭州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址:http://sf.hangzhou.gov.cn/art/2020/10/9/art_1659339_58923242.html。未收到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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