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和《浙江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细则》(浙司〔2022〕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实施及范围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及程序
人民监督员填写2023年度《人民监督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对个人年度内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司法行政机关综合人民监督员个人总结、履职台帐、人民检察院反馈等情况,对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并作出考核决定。
三、考核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实施细则》,对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情况进行核查,根据其参加培训学习、履行监督职责、遵纪守法和严格自律等情况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民监督员人数控制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0%。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人民监督员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辞去人民监督员资格;发现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给予劝诫;发现有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人民监督员证书》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及时向人民监督员传达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圆满完成。
(二)各区、县(市)司法局对人民监督员考核要客观公正,必要时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其德才素质和履职情况。
(三)各区、县(市)司法局应当于3月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于3月5日前,将任职资格核查结果、人民监督员增补退出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上报市司法局。同时,及时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平台更新增补、退出、变动情况。
联系人: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王永新,联系电话:85256528。
附件:1.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3.2023年度人民监督员增补、退出情况汇总表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日
附件1
人民监督员考核登记表
(2023年度)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国 籍 | 单位及职务 | ||||
社会 任职 情况 | 是否人大代表 | □ 是 年,任 人大代表 □ 否 | |||
是否政协委员 | □ 是 年,任 政协委员 □ 否 | ||||
是否党代表 | □ 是 年,任 党代表 □ 否 | ||||
是否民主党派 | □ 是 年起,任 党成员/ 职务 □ 否 | ||||
是否无党派 | □ 是 □ 否 | ||||
履行 职责 情况 |
解释:可以填写赴检察机关履职监督、参加检察院其他活动的情况,以人民监督员身份参加活动的情况(非检察院),主动向检察机关发起监督、提出建议等情况。其他和人民监督员相关的工作、活动。
| ||||
学习 培训 情况 |
解释:可以填写参加培训的情况,所在单位组织、个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 ||||
自查事项 | 1.《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 ||||
本人 | 经过自查,2020年担任人民监督员之前、2020年担任人民监督员至今, □ 本人不存在以上情形; □ 本人存在以上情形,涉及第 条; 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自查人(需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 ||||
司法 行政 机关 意见及考核结果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须由人民监督员本人签名后报所在区、县(市)司法局,然后由区、县(市)司法局签署意见及考核结果建议并盖章后报地市司法局。
附件2
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2023年度)
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位及职务 | 考核结果 | 备注 |
注:此表由区、县(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市司法局。
附件3
2023年度人民监督员增补、退出情况
单位:
类别 | 简要说明 |
增补情况 | |
退出情况 |
各区、县(市)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和《浙江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细则》(浙司〔2022〕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人民监督员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实施及范围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及程序
人民监督员填写2023年度《人民监督员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对个人年度内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司法行政机关综合人民监督员个人总结、履职台帐、人民检察院反馈等情况,对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并作出考核决定。
三、考核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实施细则》,对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情况进行核查,根据其参加培训学习、履行监督职责、遵纪守法和严格自律等情况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民监督员人数控制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0%。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人民监督员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辞去人民监督员资格;发现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给予劝诫;发现有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人民监督员证书》和《人民监督员工作证》。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司法局要及时向人民监督员传达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圆满完成。
(二)各区、县(市)司法局对人民监督员考核要客观公正,必要时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其德才素质和履职情况。
(三)各区、县(市)司法局应当于3月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于3月5日前,将任职资格核查结果、人民监督员增补退出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上报市司法局。同时,及时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平台更新增补、退出、变动情况。
联系人: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王永新,联系电话:85256528。
附件:1.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3.2023年度人民监督员增补、退出情况汇总表
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日
附件1
人民监督员考核登记表
(2023年度)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国 籍 | 单位及职务 | ||||
社会 任职 情况 | 是否人大代表 | □ 是 年,任 人大代表 □ 否 | |||
是否政协委员 | □ 是 年,任 政协委员 □ 否 | ||||
是否党代表 | □ 是 年,任 党代表 □ 否 | ||||
是否民主党派 | □ 是 年起,任 党成员/ 职务 □ 否 | ||||
是否无党派 | □ 是 □ 否 | ||||
履行 职责 情况 |
解释:可以填写赴检察机关履职监督、参加检察院其他活动的情况,以人民监督员身份参加活动的情况(非检察院),主动向检察机关发起监督、提出建议等情况。其他和人民监督员相关的工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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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培训 情况 |
解释:可以填写参加培训的情况,所在单位组织、个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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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事项 | 1.《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 ||||
本人 | 经过自查,2020年担任人民监督员之前、2020年担任人民监督员至今, □ 本人不存在以上情形; □ 本人存在以上情形,涉及第 条; 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 自查人(需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 ||||
司法 行政 机关 意见及考核结果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须由人民监督员本人签名后报所在区、县(市)司法局,然后由区、县(市)司法局签署意见及考核结果建议并盖章后报地市司法局。
附件2
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2023年度)
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位及职务 | 考核结果 | 备注 |
注:此表由区、县(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市司法局。
附件3
2023年度人民监督员增补、退出情况
单位:
类别 | 简要说明 |
增补情况 | |
退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