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
  • 信息索引号:
  • 002491034/2021-01134
  • 统一编号:
  • ZJAC11-2021-0001
  • 文件编号:
  • 杭司〔2021〕125号
  • 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有效性:
  • 废止
  • 政策解读:
  • 点击率:

各区、县(市)司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平安办,局属各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归集

(一)市本级信息归集。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作出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律师与仲裁工作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对照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拟定名单,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认定后,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二)全市信息归集。市局律师与仲裁工作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应对照上级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范围内收集汇总受到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名单信息,报市局办公室。

二、信息公布

(一)公布形式。市局办公室收到相关业务处室报送的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拟定名单的,对表彰、奖励决定,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公布内容。发布内容应包含以下信息:

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属执业机构名称、所属执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名单还应包括受到表彰奖励的时间、公文文号、授予部门的名称、荣誉称号、奖励事项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惩戒名单还应包括实施处罚机关、处罚名称、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等信息。

(三)公布期限。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

法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5年。公布期限届满后,相关信息转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结果应用

(一)激励措施。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本系统、本行业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惩戒措施。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惩戒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3.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不得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4.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相关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异议处理

(一)自主调整。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名单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通知市局办公室,及时在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二)异议处理。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认为市司法局公开的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不当公开,或超过公开期限仍未删除、变更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的规定程序及时审核。

经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核查,发现信用信息准确无误的,不予变更,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和相关救济途径。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及时通知市局办公室在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等平台上予以删除、增加或变更信用信息,同时及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开展正面激励导向和反面警示教育,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诚信执业,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强化结果应用,完善信用奖惩机制。要严格落实上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公开。在开展评先评优、定期检查时,要将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情况作为相关工作的必要程序,规范准确实施奖惩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助力行业形象提升。要加大对信用建设,特别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宣传,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协助群众了解掌握信用信息查询的方法、途径,充分保障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杭司〔2017〕59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1日

杭司﹝2021﹞125号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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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91034/2021-01134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备注/文号

杭司〔2021〕125号

登记号

ZJAC11-20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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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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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24 14: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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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司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平安办,局属各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归集

(一)市本级信息归集。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作出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律师与仲裁工作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对照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拟定名单,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认定后,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二)全市信息归集。市局律师与仲裁工作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应对照上级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范围内收集汇总受到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名单信息,报市局办公室。

二、信息公布

(一)公布形式。市局办公室收到相关业务处室报送的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拟定名单的,对表彰、奖励决定,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公布内容。发布内容应包含以下信息:

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属执业机构名称、所属执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名单还应包括受到表彰奖励的时间、公文文号、授予部门的名称、荣誉称号、奖励事项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惩戒名单还应包括实施处罚机关、处罚名称、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等信息。

(三)公布期限。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

法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5年。公布期限届满后,相关信息转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结果应用

(一)激励措施。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本系统、本行业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惩戒措施。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惩戒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3.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不得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4.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相关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异议处理

(一)自主调整。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名单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通知市局办公室,及时在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二)异议处理。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认为市司法局公开的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不当公开,或超过公开期限仍未删除、变更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的规定程序及时审核。

经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核查,发现信用信息准确无误的,不予变更,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和相关救济途径。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及时通知市局办公室在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等平台上予以删除、增加或变更信用信息,同时及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开展正面激励导向和反面警示教育,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诚信执业,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强化结果应用,完善信用奖惩机制。要严格落实上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公开。在开展评先评优、定期检查时,要将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情况作为相关工作的必要程序,规范准确实施奖惩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助力行业形象提升。要加大对信用建设,特别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宣传,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协助群众了解掌握信用信息查询的方法、途径,充分保障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杭司〔2017〕59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1日

杭司﹝2021﹞125号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