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继续推进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的必要性。自2009年杭州启动“律师进社区(村)”工作以来,我市律师深入参与基层自治、矛盾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有效提升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促进了基层民主自治及社会和谐稳定,继续推进该项工作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当前,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律师进社区(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该项工作在资源配置、工作规范、绩效督导、服务保障等方面,还有待继续提升。
(三)客观情况变化需要政策完善。随着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公共法律服务范围拓展、财政经费使用要求变化等,需要完善相关政策,对“律师进社区”工作现阶段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等进行创新、规范和保障。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3.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三、制定说明
(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进社区(村)”工作。一是统筹服务资源。优化“律师进社区(村)”遴选工作,选拔业务能力强、善于做基层群众工作的律师担任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社区(村)依法治理、干部法治培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三是丰富服务方式。指导律师与社区(村)“法律明白人”结对子;建立律师担任村(社区)调解组织法治指导员制度;鼓励引导律师积极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援助、解答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的考评。一是落实工作要求。“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纳入“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值班时间纳入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二是完善绩效考核。各地制定“律师进社区(村)”工作服务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落实绩效考核。
(三)进一步提高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的服务保障。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律师进社区(村)”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各地指导司法所联系协同当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形成工作合力。“律师进社区(村)”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各城区要积极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市、区两级财政配套经费落实和使用,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区补贴标准,协调对接经费保障。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机制,加强对“律师进社区(村)”服务内容、典型案件、创新做法的宣传,调动律师、律师事务所、社区(村)、司法所等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为社区(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四、注意事项
(一)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欠缺的地区,如存在特殊情况,需要1名律师担任超过5个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的,要报请市司法局同意后实施。
(二)各地在向社区(村)律师发放具体工作补贴时,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基础补贴标准(如现阶段主城区12000元/人/年)进行上浮(高于12000元/人/年)或下调(低于12000元/人/年),实现奖优罚劣。
(三)“律师进社区(村)”工作实施主体包括两类: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五、关键词解释
(一)“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场所、业务机构、自助终端等资源、设施在15分钟范围内不断趋于均衡可及:一是城区以步行15分钟的街道为均衡可及标准;二是乡村以骑行15分钟的乡镇为均衡可及标准;三是偏远山区或海岛以车行15分钟的乡镇为均衡可及标准。
(二)“法律明白人”: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居)民。
六、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杭州市司法局律师与仲裁工作处
解读人:麻伟静
联系电话:85256532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491034/2024-00101
发布机构
备注/文号
杭司〔2024〕75号
登记号
ZJAC11-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征集意见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律师进社区(村)”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8-19 17: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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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继续推进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的必要性。自2009年杭州启动“律师进社区(村)”工作以来,我市律师深入参与基层自治、矛盾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有效提升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促进了基层民主自治及社会和谐稳定,继续推进该项工作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当前,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律师进社区(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该项工作在资源配置、工作规范、绩效督导、服务保障等方面,还有待继续提升。
(三)客观情况变化需要政策完善。随着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公共法律服务范围拓展、财政经费使用要求变化等,需要完善相关政策,对“律师进社区”工作现阶段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等进行创新、规范和保障。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3.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三、制定说明
(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进社区(村)”工作。一是统筹服务资源。优化“律师进社区(村)”遴选工作,选拔业务能力强、善于做基层群众工作的律师担任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社区(村)依法治理、干部法治培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三是丰富服务方式。指导律师与社区(村)“法律明白人”结对子;建立律师担任村(社区)调解组织法治指导员制度;鼓励引导律师积极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援助、解答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的考评。一是落实工作要求。“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纳入“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值班时间纳入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二是完善绩效考核。各地制定“律师进社区(村)”工作服务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落实绩效考核。
(三)进一步提高律师进社区(村)工作的服务保障。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律师进社区(村)”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各地指导司法所联系协同当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形成工作合力。“律师进社区(村)”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各城区要积极对接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市、区两级财政配套经费落实和使用,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区补贴标准,协调对接经费保障。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机制,加强对“律师进社区(村)”服务内容、典型案件、创新做法的宣传,调动律师、律师事务所、社区(村)、司法所等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为社区(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四、注意事项
(一)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欠缺的地区,如存在特殊情况,需要1名律师担任超过5个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的,要报请市司法局同意后实施。
(二)各地在向社区(村)律师发放具体工作补贴时,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基础补贴标准(如现阶段主城区12000元/人/年)进行上浮(高于12000元/人/年)或下调(低于12000元/人/年),实现奖优罚劣。
(三)“律师进社区(村)”工作实施主体包括两类: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五、关键词解释
(一)“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场所、业务机构、自助终端等资源、设施在15分钟范围内不断趋于均衡可及:一是城区以步行15分钟的街道为均衡可及标准;二是乡村以骑行15分钟的乡镇为均衡可及标准;三是偏远山区或海岛以车行15分钟的乡镇为均衡可及标准。
(二)“法律明白人”: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居)民。
六、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杭州市司法局律师与仲裁工作处
解读人:麻伟静
联系电话:85256532